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参考)

目的:为加强公司人事管理,明确人事管理权限及人事管理程序,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即公司聘用的所有从业人员。

.招聘和录用

1、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公开招聘人员,通过笔试、面试、培训择优录取。

2、各部门要招聘人员,须由部门经理上报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然后交由人事部进行招聘和录用工作。

3、应聘者面试时须携带身份证、毕业证、本人简历等到人事部报名,并填写《员工个人档案表》。

4、应聘人员由部门经理,分管人事部笔试、面试或总经理批推后,由人事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办妥报到手续者,即成为本公司员工。

5、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部缴验下列证件:

5.1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2正规医院的体检证明原件;

5.3近期登记照五张;

5.4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5前任单位的离职证明原件;

5.6其它必要的证件(如资质证书,技能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5.7养老保险手册、就业登记证原件;

5.8上述证件经查验属伪造或虚假的,本公司可随时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 试用期

1、试用的目的是让员工熟悉公司的工作环境、工作流程、业务要求、公司及部门的规章制度。

2、新进员工试用期最长为六个月,具体时间依劳动合同期限长短决定,具体见下表:

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对应关系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不超过三个月的或完成一定任务的

没有试用期

超过三个月不满一年的

不超过一个月

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

不超过两个月

三年以上的或无固定期限

不超过六个月

3、试用期间,由部门以及人事部评估员工的工作能力、表现及可信赖程度,以此决定该员工是否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

四. 劳动合同的变更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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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五. 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和自然终止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2.1劳动合同期满的;

2.2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2.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等机关部门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

2.4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2.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六.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书面告知员工理由:

1.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公司公布的录用条件的;

1.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按照公司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1.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1.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5应聘时提供虚假信息的,如未满16周岁的、假身份证学历证的;

1.6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2.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2员工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4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严重资不抵债,经采取补救措施仍需裁减人员的,经与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后,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裁减人员的。

3、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3.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2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3女员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 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需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如不办理各项手续,导致公司产生损失的公司可以予以追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2.1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2公司采取搜身、体罚、侮辱等方式,严重侵犯员工人格尊严的;

2.3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4公司拒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员工辞职,须填写《离职申请单》或其他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材料,并积极配合公司在离职日到期的三日内办理各项离职移交手续(如因不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导致公司损失,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员工违法或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合同造成公司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 离职移交

1.员工不论任何原因离职的,都应填写《员工交接单》,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开。

九. 考勤制度

1、工作时间

1.1本公司实行每日正常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之工作时间制度,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调整工作时间。

1.2本公司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8:00—下午17:00,中午12:00—13:00为午休。根据冬令、夏令时间情况,公司可作相应的作息时间调整,调整后公司另行公布。特殊技术人员及生产一线人员的工作时间公司另行规定。

1.3轮班、加班、调休等依实际生产工作需要由公司确定。

1.4如果公司因生产需要加班时,员工应尽可能的予以积极配合,由加班的部门填写《加班申请单》,部门主管须在《加班申请单》上签字,《加班申请单》上须有加班时间、加班内容等要素,《加班申请单》和《考勤卡》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两项必须依据,《加班申请单》与《考勤卡》不一致的,以《加班申请单》(一式两份)为准。公司因工作需要,要求员工加班时,事后补休或给付加班费,加班之计算按劳动法规定办理;

2、 打卡

2.1从业员工上、下班除总经理级别以上及特殊工种人员免打卡外,其余人员上、下班均应打卡;

2.2员工上下班应亲自打卡,委托他人代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者,记警告一次(罚款20元);

2.3打卡记录作为考核员工是否到岗的依据,如未打卡者一律视为旷工。

2.4上、下班已打卡但无故不到勤或者不到岗者,以旷工论;

2.5若发生考勤卡遗失、停电或打卡机故障、出差等原因而未打卡时,必须于第二个工作日12:00之前填写《未打卡申请单》或《出差申请表》、《外出申请单》,由所属部门主管和人事部会签确认上下班时间。

3、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旷工

3.1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为迟到;

3.2下班时间未到而提前离岗者为早退;

3.3工作时间内未经部门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为擅离职守;

3.4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不到一小时的,扣半天工资; 超过一小时的未经准假而不到班者,均作旷工处理。

3.5迟到/早退累计时间超过10 (含)分钟每次罚款20元。

3.6旷工一天记大过一次(罚款100元),并扣除当月全勤奖,旷工两天记大过二次(罚款300元),旷工三天记大过三次(罚款500元)。

3.7一个月累计迟到/早退超过10 (含)分钟后累计三次记大过一次。

3.8员工无故旷工三日及三日以上者,公司有权直接解除其劳动合同。

4、公出或出差

员工因公务需要,于上班中离开岗位或出入厂者,应事先填写《外出申请单》及《出差申请表》,呈所属部门主管核准。如未能事先办理公出手续者,应补填《外出申请单》及《出差申请表》,说明延迟原因,呈部门主管核签后,递送人事单位备案。

十. 休息休假制度

1、 公司休息休假类别及标准

项目

标准

补充说明

休息日

每周二天

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平均每月工作天数20.83天

国定节日

具体以国家规定为准

医疗期病假

连续工龄十年以下

本单位工龄5年以下

3个月

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年以上

6个月

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连续工龄十年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10年

9个月

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0-15年

12个月

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5-20年

18个月

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0年以上

24个月

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婚假

一般

3天

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

晚婚

10天

男年满25周岁或者女年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丧假

1-3天

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亡故

产假

产假

一般产假

98天

产前假15天,产后假83天

难产假

增加15天

多胞胎产假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

怀孕四个月以内流产的

15天

四个月以上的

42天

晚育

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节育

2-21天

根据节育手术需要相应休息(须提供市级医院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师证明)。

请病假、婚假、丧假、产假的,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否则公司有权不予同意。

2.带薪年休假

关于带薪年休假部分:根据法律规定,为促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公司的特点,特制定带薪年休假办法:

2.1累计工作一年以上者方可享受年休假。

2.2年休假时间:1年以上不满10年的,年休假5日;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日;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日。

2.3需要休带薪年休假者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连续工作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或社保缴费记录)。

2.4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对员工年休假予以统筹

安排,如确因生产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员工应予以积极配合公司的生产经营,但公司需按规定支付报酬。

2.5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以农历年为准)安排。

2.6需休年休假者,必须提前一个月进行申请,办好规定的手续,向主管申请并得到许可,如擅自休假,当作旷工处理。

2.5对于事假与年休假的折抵或病假的折抵问题,以法律的具体规定为准。

3. 事假:

3.1本公司员工请事假每月不得超过五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十四天,超过者公司不予同意;

3.2事假必须事前向部门主管及公司总经理提出并获准,不得事后补假;

3.3事假以小时为计算单位,最低二小时;

3.4事假扣事假期间工资和当月全勤奖;

4、请假手续

4.1员工请假应提前向所属部门主管口头申请,经同意后,填写《请假单》,并注明假别、理由、日期,经部门主管及人事部批准后方可休假。

4.2请假期间再次续假,若含有休假日,此休假一律以请假计算。

4.3因急病或偶发特别事故,未及时事前请假时,应予当天上午8:00上班时间提前半小时,以电话形式向人事或各自部门主管联络,得到批准后,才允许请假,但次日上班时必须补办请假手续。

5、请假核准权限

5.1一般员工请假——由部门主管及部门经理批准后再报人事部共同批准,但五日以上者,须报总经理批准。

5.2中层主管级员工请假——由部门经理批准后再报请总经理批准。

5.3部门经理请假——由总经理批准。

5.4未经本条规定权限批准的,不得准假。

6、全勤奖

公司为了鼓励员工出满勤,特对一线员工设全勤奖(每月 80 元),下列情况扣当月全勤奖:

6.1当月有请事假的;(请病假、产假、年假、婚假、丧假的不扣全勤奖)

6.2当月有旷工、迟到、早退记录的;

6.3非当月一日(一日为休息日或国定假日的顺延)进公司上班的。

7、其他规定

7.1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公司有权酌情不予准假或缩短假期或推迟假期。

7.2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请假单》上需有代理人签字确认。

7.3未请假或假期期满未上班又未办理续假者,以旷工论。

7.4如发现有虚构事实请假者,以旷工论并给予相应处罚。

十一. 工资制度

1、工资标准: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2、工资分配制度:公司根据情况制定工资结构,确定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办法。本公司员工的工资实行级别、职务、岗位不同给予不同级别的工资,工资结构为:

基本

职务

岗位

夜班

全勤

加班

绩效

工资

津贴

津贴

补助

奖金

奖金

确定工资时应考虑下列原则:

2.1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按本公司同工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执行,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2试用期后的新员工原则上应自最低级别工资起薪,但已具工作经验或能力特别优异为本公司所需人才的,起点工资可提高一至两级。

2.3公司在适当期限内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对员工工资进行调整,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2.4岗位津贴、职务津贴随员工工作岗位、工作表现而变动,由低职调任高职工作,应改成所调任级别工资;由高职调任低职工作,应改成所调任级别工资。

2.5底薪、全勤奖、岗位津贴、职务津贴,前述四者之和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同时以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3.支付周期:公司每月支付一次工资,本公司在每月 15日支付上月工资。工资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则顺延至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4、工资支付记录:公司书面记录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等内容,员工如对公司发放的工资存在异议应在三日内向公司提出。公司二年内保存工资支付记录。

5、员工出勤记录:公司书面记录员工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员工核对并由员工签字确认,员工未签字确认的则视同无误。公司保存二年内劳动考勤记录。

6、加班加点工资:

6.1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6.2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6.3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7、休息休假工资支付标准:

7.1员工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员

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公司视同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7.2员工因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公司应当视同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7.3公司提供正式员工2天带薪病假,月累计病假2天以内(含2天)者,视同出勤;月累计病假2天以上至10天以内(含10天)者,按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发放;连续病假10天至30天以内(含30天)者,实发工资为正常出勤月工资的50%,病假需提供正规医院的证明,病例等相关资料。

7.4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公司向员工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职工工资70%计发;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职工工资的80%计发;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职工工资的90%计发;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职工工资的100%计发。疾病救济费标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职工工资的40%计发;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职工工资的50%计发;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职工工资的60%计发。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5公司非因员工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公司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可与员工办理劳动合同中止手续,或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员工生活费。

7.6员工在事假期间的、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由于员工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公司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8、 下列情况,公司可直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

8.1违反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公司可扣除相应的罚款(但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应发工资的20%);

8.2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赔偿公司的,公司可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

8.3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8.4员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8.5人民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要求公司协助执行的。

十二. 社会保险、员工福利、卫生健康、教育培训制度

1.公司按照国家规定计提福利金,办理职工福利事项。

2.公司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3.公司为员工提供工作服和劳保鞋,每满一年可申领冬装、夏装各一套及劳保鞋一双,如员工离职时未满规定年限,则按员工的服务期折算扣款。

4.公司免费发放防尘服、棉手套、棉口罩等劳保用品,如员工离职应将清洗干净的防尘服交还公司。

5.公司备有食堂,员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是否在公司就餐(具体收费见《用餐管理制度》)。

6.公司备有员工宿舍,员工可依规定申请住宿(详见《宿舍管理制度》)。

7.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如下法律规定以外的福利:

公司每年5月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公司可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临时性对全部或一部分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如无正当理由,员工不得拒绝健康检查。

8.公司对有关员工进行出国或国内培训,公司与培训员工签订《培训协议书》(具体见《培训管理制度》。

十三. 奖惩 制 度

1.奖惩种类及奖罚金额

奖励分为:1.嘉奖;奖金:20- 50 元

2.小功;奖金:100元

3.大功;奖金:300元

4.晋升;职务津贴、岗位津贴等升到所处职级。

惩罚分为:1.警告;罚款:20 元

     2.小过;罚款:50 元

3.大过;罚款:100元

4.降职;职务津贴、岗位津贴等降到所处职级。

5.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奖励:

基本原则:对公司经营管理或业务拓展有促进作用,且有具体事实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实:

2.1.品行端正,工作认真,尽忠职守,表现突出,堪为同仁模范者;

2.2.领导及教育训练部属有方,使业务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2.3.维护或争取公司声誉,有特殊贡献者;

2.4.临时紧急事件处理得当,减免公司财物损失或见义勇为者;

2.5.自动协助非职务内工作而卓有成效者;

2.6.热心参与或推动品质改善活动,针对公司或部门的工作和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确有显著之优良效果,并起到积极推动作用者;

2.7.对销售或顾客服务有优良表现者;

2.8.预防保养机具或抢修工程有优良表现者;

2.9.维护工厂管理秩序与安全卫生有优良表现者;

2.10.制定工作方案计划确实可取,并执行认真,实施后达到预期目标,效率优异者。

2.11.管理得当,使工作秩序井然,致工作效率提高,或节省使用原物料,减低成本,获得优良效果者。

2.12.及时、有效地制止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或在抢险抢修中挺身而出,使公司人员及财产免受更大损失者。

2.13.拒受贿赂或馈赠,廉洁自律,有具体事实者。

2.14.对历年来之行政管理、技术难题处理得当,使久积之恶习或困难得以解决和排除者。

2.15.改进管理技术而发挥最大功能,节省使用原物料而降低成本,有据可证者。

2.16.遇重大灾害时奋勇抢救,致使公司损失得以避免和减轻至最低限度者。

2.17.防止或消除重大灾害或检举重大的舞弊或盗窃行为,使公司免受损失者。

2.18.积极进行技术革新和新产品开发,实施后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有较大经济效益者;

2.19.其他有利于公司或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具体事证者。

3.惩罚:

警告、小过、大过或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原则:对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或外部业务推展上造成不良影响,有损公司外部声誉,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3.1除另有规定外,员工如有违反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警告:

3.1.1.在工作时间谈天、嬉戏、吃东西、阅读无关职务工作之书报杂志或从事规定以外之工作者;

3.1.2.在工作期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

3.1.3.因过失职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3.1.4.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规定者;

3.1.5.初次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者;

3.1.6.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3.1.7.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者;

3.1.8.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拒绝警卫人员查验者;

3.1.9.破坏环境卫生者;

3.1.10.初次穿着拖鞋入厂上班者;

3.1.11.在饭厅就餐不排队,不守纪律,无理取闹者

3.1.12.公出办事不填写外出单者;

3.1.13.品行不正,无礼,辱骂或恶意诋毁他人者;

3.1.14.进入厂区上班,不配挂厂证者;

3.1.15.受指定上课人员无故不参加者;

3.1.16.工作时间内,未经同意私自会客或打私人电话者;

3.1.17.遇非常事故,故意规避者;

3.1.18.不依照公司制度或程序办事,规劝不听者;

3.1.19.其它类似上述各项的行为时。

3.2除另有规定外,职工如有违反下列事情之一者,予记小过

3.2.1.管理监督方面松弛致所属主管工作散漫,怠惰,推诿或回避责任者;

3.2.2.涂改或撕毁识别证、涂墙壁或损坏机器设备情节轻微者;

3.2.3.散布不利公司之谣言或公司业务机密,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者;

3.2.4.未经许可私自带人入厂者;

3.2.5.携带物品出入工厂拒绝守卫人员查询检查者;

3.2.6.工作时间内睡觉或下班时间未到擅自停工者;

3.2.7.非机械故障或原料不足因素,故意降低产量、质量标准者;

3.2.8.对同仁恶意攻击、诬告、作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3.2.9.投机取巧、隐瞒真相、牟取非分利益者;

3.2.10.翻阅不属于自己掌管之文件、帐簿、表册、函件者;

3.2.11.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者;

3.2.12.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3.2.13.违规使用各种器具者;

3.2.14.在非值班时间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工作场所者;

3.2.15.在规定以外的时间、场所吸烟者;

3.2.16.其它类似上述各项的行为者。

3.3员工如有违反下列情事之一者,予记大过:

3.3.1.疏于监督,导致属下舞弊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3.3.2.违反工作方法,严重影响生产或产品质量者;

3.3.3.工作懈怠,失时误事,致使公司损失有据可查者;

3.3.4.忽视职责,违反正确工作方式,导致公司财务损失者;

3.3.5.任意浪费使用原物料或损坏公物者;

3.3.6.利用公司设备、材料制作私人对象或委托他人制造者;

3.3.7.捏造不实记录、报表、文件蒙蔽上级者;

3.3.8.发现机器损坏,既不修理又不报告主管者;

3.3.9.不遵循主管指导,影响工作或业务推行,为公司带来损失者;

3.3.10.托人或代他人刷卡,超过二次(含)者;

3.3.11.行为粗暴、破坏纪律、屡教不改者;

3.3.12.疏于管理或错误指导,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3.3.13.请假、调职时未按规定交办事务使公司遭受损失者;

3.3.14.遗失重要文件、机件、工具者;

3.3.15.故意怠工者;

3.3.16.未经许可擅自操作或使用不属于自己经营的设备、仪器或技术性工具者;

3.3.17.造谣生事,散播流言,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3.3.18.其它有类似上述各项情况的行为者。

4.公司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原则: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直接予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4.1.屡教不改,对主管下达的命令顶撞顽抗者。

4.2.品行乖张不羁,打架斗殴,足以危害公司或员工利益者。

4.3.未经同意私自安装或删除电脑软硬件者。

4.4.伪造考勤记录者。

4.5.在工作场所或上班时间内酗酒滋事、赌博、有伤风败俗事情或其他不良行为者。

4.6.在工作时间内躺卧睡觉者。

4.7.在禁烟区域吸烟或生火者。

4.8.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蒙蔽公司,出具伪证证书或文件或捏造谎报事实者。

4.9.盗窃公司财产(含夹带)者,或犯有偷窃、舞弊或其它犯罪行为而使公司无法对其信任者。

4.10.在工作场所内策划、支持、参与或企图偷窃、侵吞、破坏等类似行为经查属实者。

4.11.对上级主管及其家属或同事进行威胁或犯法行为,或诱惑、怂恿主管及其家属或同事进行犯法行为者。

4.12.携带枪弹利器进入工作场所欲图谋不良者。

4.13.故意散布不利于公司之谣言或泄露公司业务机密,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

4.14.嗜好酗酒、吸毒或染有其他不良恶习者。

4.15.因职务关系受贿、欺诈或其他不法行为。

4.16.故意破坏公司财物,或隐瞒过失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4.17.张贴标语、散布传单、聚集群众、公开演说、煽动公愤、挑拨离间或类似行为足以使公司秩序混乱者。

4.18.挑拨离间导致员工离心分裂或煽动员工停工、罢工者。

4.19.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三天(含),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五天的。

4.20.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员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者。

4.21.累计记大过三次者。

4.22.其他与上述条款相类似者。

5.程序

5.1发生奖惩事项后,履行下列程序:部门主管书面向人事部报告——→人事部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向总经理室报告核定奖惩等级——→人事部公告。

5.2所有奖惩均由人事部公告并告知本人,由人事部备案并记入员工个人档案。

5.3在劳动合同期间内三次记大过的,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雇)。

5.4一年时间内之嘉奖与警告、小功与小过、大功与大过可以抵消,不同级别或一年以外之奖惩不得抵消。

5.5另两次警告等于一次记小过,两次小过等于一次记大过,

5.6对员工作出惩罚决定应在发现员工有违纪事实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

6、特别规定

6.1员工必须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遵照执行。

6.2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应廉洁奉公,不得收受业务单位馈赠、贿赂和其他好处。

6.3本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损失时,除接受处罚外,对造成的公司损失还应负赔偿责任。

6.4本公司员工之奖惩应审视当事人之动机、手段、目的、影响、平时表现及事后态度,酌情议处,做到赏罚分明,以维护公司管理秩序,提高员工工作士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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