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先后共发布过5种土地分类体系,其中广泛应用于全国土地统计的有3种,分别是:第一次全国土地详查所采用的1984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八大类);2002年以后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所采用的《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使用)(也称为“过渡期分类”);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所采用的2007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
(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发布于1984年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制定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采用两级分类:8个一级类、46个二级类。
8个一级类分别是: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土地。
这一分类由于对农用地的划分比较细致,常被认为是城镇以外土地的分类。
土地详查和早期的土地变更调查采用这一分类。它从1984年颁布开始,一直沿用到2001年12月。
(2)《城镇土地分类》
发布于1989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对城、镇、村土地分类做了细化和充实。采用两级分类: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
10个一级类分别是:商业金融业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市政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用地、特殊用地、水域用地、农用地、其他用他。
《城镇土地分类》用于城镇地籍调查和城镇地籍变更调查。从1989年发布开始,一直沿用到2001年12月。
(3)《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2001年国土资源部颁布《全国土地分类》(试行),整合了以上两个土地分类体系,试图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采用三级分类:3个一级类、15个二级类、71个三级类。
① 3个一级类
即《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其界定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② 15个二级类
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8个一级类中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新设的“其他农用地”等5个地类共同构成农用地;
原《城市土地分类》的商服、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等5个一级类及原来两个分类中都有的特殊用地、交通用地(除农村道路)和从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水域”中分离出来的水利设施用地等共8个地类构成了建设用地;
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未利用土地”(除田坎)和未进入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其它水域共同构成未利用地(未利用土地、其他土地)。
③ 71个三级地类
在原来两个土地分类的二级地类基础上调整、归并、增设而来。
(4)《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使用)
鉴于2002年我国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工作尚未完成,因而难以一步到位地全面实施城乡一体化分类。因此,国土资源部又补充发布了一个过渡期间使用的土地分类,自2002年8月起使用至今。
这一分类与前者的区别在于建设用地的二级类简化为3个: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利设施用地。具体操作如下:
①在完成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的地区,按《全国土地分类》(试行)标准,结合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重点对城乡居民点和独立工矿用地,按新标准进行补充调查;对水域用地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调整,将其“一分为三”,分别归入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依照辖区总面积不变和不重不漏的原则,将城乡土地统一合并、归类,全面过渡到新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标准。
②尚未完成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的,其城市、建制镇和农村居民点不打开,土地变更调查与圈内的城镇和农村地籍调查仍分别进行。在过渡期内,《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建设用地中的“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六个二级类及“交通用地”中的“街巷”一个三级地类暂不启用,仍延用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的“居民点及工矿用地”,编号为“20”,其下的三级地类过渡期间均可暂不变动,其三级地类包括:“城市用地”、“建制镇用地”、“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用地”、“盐田”、“特殊用地”。“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中包含的农用地、水域、其它建设用地,过渡期间均可暂不变动。
(5)《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
2007年发布,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所采用。该分类与《全国土地分类》(试行)类似,也是一套城乡用地统一分类体系。区别在于取消了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划分,仍采用二级分类: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
① 12个一级类
沿用《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农用地分类中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加入未利用地中的荒草地);
沿用《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建设用地分类中的商服、工矿仓储、住宅、特殊用地;将公用设施、公共建筑用地合并为公共管理与服务用地;
撤销其他农用地、水利设施用地;将农村道路并入交通用地;将坑塘水面、沟渠、水库水面、水工建筑、未利用地中的“其他土地”合并为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
增设“其他土地”,包含上述地类以外的其它类型土地。
② 57个二级类
对《全国土地分类》(试行)的三级地类进行了归并和简化。在其他土地中增设了“空闲地”,指城镇、村庄、工矿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该标准在应用于农村土地调查时,与“过渡期分类”类似,“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服务用地”和“特殊用地”等5个一级类及“交通用地”中的“街巷”、“其他土地”中的“空闲地”等2个二级地类不启用,改用“城镇村居民点及工矿用地”,编号为“20”。与原“居民点及工矿用地”相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标)取消了“独立工矿用地”,将采矿用地与盐田合并为“采矿用地”(204),其他用地类型合并为“风景名胜和特殊用地”(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