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基本原则
⑴ 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⑵四项基本原则是全国人民团结奋进的共同政治基础,是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政治保证。如果动摇了其中的任何一项,就动摇了整个社会主义事业和现代化事业。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我们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动摇。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国之本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国的根本是“人民”和“人民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国的根本是“人民”和“人民权利”,君请看:
宪法赫赫,一言九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树立人民的权威,是时代赋予的使命,责无旁贷。
真理昭昭,惊天动地:“创造历史的真正英雄是人民”,树立人民的权威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取向,泰山不移。
共和国的伟大缔造者曾向全世界庄严宣布:“中国人民从此站立起来了”,从那一刻起,中华民族已经开始了树立人民权威的行程;从那一刻起,共和国的公仆们从来也不曾忘记自己的承诺:“为人民服务”,树立人民的权威,正是新生的古老民族立国的基石。
斗转星移五五载,神州大地日月新,新一代领导人,创业安邦,“以民为本”,树立人民的权威,正是固本之举!“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执政兴国,围绕此核心而行,何敢一丝一毫懈怠,树立人民的权威,理应快马加鞭、响鼓重槌。
频回首,抬望眼,古老的华夏民族历经了现代文明百年的激浊扬清,今天终于展现了无限光明的前景:逐步树立人民的权威,建立和谐社会,为千秋万代之盛世奠基,时不我待!
试看人民的权威,其根本在于天下为公,当人民自由幸福权力之无上权威逐步确立,则一人、一家、一派之权威均退据为人民权威之附属;人民权威如赫日高悬,各人、各家、各派承其辉而明媚,添其彩而兴盛。
如此,国家不依赖一人的权威而治,民族不依赖一家的权威而强,文化不依赖一派的权威而兴。一人之权威,其弊端是人治,人治之下,纵然圣德如尧、舜、周公,没有人能免人亡政息的祸秧;一家之权威,其弊端为专制,专制之下,纵然开明曾有汉武、唐宗之辈,最终也不能避免专制顽疾积重难返的灾难;一派之权威,其弊端是僵化,僵化之下,纵然象儒家博大精深,仍然不能逃脱“奉先人为神明,视别派为异端,固步自封”的毫无创新气象死气沉沉的局面。
而当只有当人民的权威树立,则可以天下为公,万流归宗:人民二字,实为道德上的无上权威,并无实际谋利实权,所以人民的权威,永远不会有腐朽之忧。人民的权威,神圣不可侵犯,人民权威的权力,循宪依法而行;人民名义之下,人人自由平等,如万物竞发,各按其序,似百花齐放,各依其时,人民权威自与日月同寿,和江河并流,人民幸福才真正得以可保源远流长。
今日之中国,理当努力树立“人民的权威”,此理已明,正所谓:树立人民的权威,则名正而言顺,言顺而实符,实符而民乐,民乐而人和,人和而百业兴、万事盛,社会和谐,国富民强,这不正是我们孜孜以求的梦想吗?
看秦皇汉武的天威已经消失在历史的长河尽头,唐宗宋祖的皇权早已成为追忆流水的陈年往事,明帝清宫的尊严正徜徉在笑谈戏说之中娱乐大众,而人民的权威正如巍峨昆仑崛起,光争日月,流伴长江黄河,绵绵不绝,生机无限!
诸君,意下如何?我们是不是应该为逐步树立“人民的权威”,努力鼓与呼呢?
二、“人民”是谁?人民权力是什么?
在我们这个号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度里,“人民”这个词,如今也受到相当的质疑和忌讳,因此,确实有必要来为“人民”作一次正名。
首先,我们应该承认,对于人民这个概念,建国以来是有一个确立、发展、重新认识的过程的。
建国之初,“人民”是指除国民党反动专制统治者及其顽固支持者、潜伏特务之外的,以工人、农民为主体,包括手工业者、知识分子、富裕农民、民族资本家等一切爱国者在内的广大民众。这是由当时国情决定的,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经过三年“人民解放战争”夺取了国家政权,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建的国家主权属于“人民”,这时“人民”一词的外延和内涵都是毛泽东“新民主主义”思想的具体体现。这时人民的概念和时代是适应的。
后来,进入文化大革命时期,随着公有制建设的快速推进,种种矛盾更加突出,阶级斗争被作为政治路线斗争的手段剧烈升级,“人民”概念缩窄,“人民”仅指工人、贫下中农这些“纯正”的无产阶级。很多人的正当权利因为人民概念的缩窄而被剥夺,人民一词的被质疑和忌讳也正是因为在这一个阶段“人民”概念被扭曲,从而埋下了蘖根。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人民”的概念逐渐理性,人民泛指一切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由此延伸来说,此时人民就是指除极少数严重挑战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罪大恶极之人以外的所有人。这时人民的概念,正是对文革时期被扭曲的纠正,对建国初期人民概念的回归。
如今,随着时代大潮进一步向前发展,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人们对国权、政权、人权的更一步正确认识和要求,人民的内涵又有了新的扩展。从前,人们对上述对“人民”的定义都是从实体上加以确定,都不是最科学的概念。
从法理的高度来说,“人民”这个概念实际上应该是一种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种道德虚拟总称,由此而延伸的“人民权利”概念则是一种天下为公的至上无上权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国的基石。
对于“人民”的范围,应该说,每一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都是人民的一员。遵纪守法的公民是人民的一员,其作为公民的正当权益要得到充分保障;而犯了法的公民,也是人民的一员,除去他被剥削的权利之外,他的其它权利也要受到应该的保障。就算是一个罪大恶极的判国者,也是人民的一员,他除了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外,他也还享受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该享有的免受酷刑、公正受到审判等国家为其提供的作为人的尊严保护。
也就是说,就是一个最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他身上仍然有部分没有被剥夺的人民权利存在,国家就有责任为他提供保障,因此,他从作为公正的角度、法理的角度来说,就仍然是人民的一员。
说到底,从法理上讲,在实体上就没有一个人只纯粹是国家专政的对象、十恶不赦的纯罪犯;同样,也没有一个公民是纯粹的人民,因为没有一个人能只享有一个人民权利,而不被作为因可能侵犯他人权利、危害公共利益的对象而受到法律的预先约束。
在这样的“人民”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之下,每一个公民无论如何都会有作为人民一员的权利存在,而不是用“合格公民”、“违法公民”、“罪大恶极公民”加以区别是不是人民的一员,从而不会让任何一个人成为不耻于人类的狗屎,任人任意凌辱。这样每一个人的尊严和权利都受到了最基本的保障,社会才趋于文明和理性。
总之,“人民”本身作为一虚拟代称,是为了相应推举“人民权利”的概念,它指所有公民正当权益的总和,“人民权利”是不可侵犯、至高无上,这正是共和国的立国根本!而“人民”的实际范围则是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人民权利”就相应以一种最广泛的形式体现在每一个公民身上,国家就应该保障每一个人——公民的正当权利。
在这样的“人民”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之下,公务人员就有了明确的服务理念: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他的要求是在你公务的范围之内,作为人民的一员,作为享有人民权利的载体,公务人员就应该竭诚为他提供优良的服务,而不得推脱。
现在再回头看,现在之所以相当程度地存在一种对“人民”这个名词忌讳的认识,主要也是因为我们对“人民”这个名词的实质、内涵有一个重新认识、存在争议、需要澄清的问题。有争议才会有新的认识,才能进一步理性地反思并逐步理清思路,才能最终统一认识,这很有必要,也很正常,在此,我们不妨反思一下我们对此的争议。
有段时间,有专家提议要把“人民法院”中的“人民”两个字去掉,改称“法院”,让大家不得不再次深思:建国以来我们国家所走过的弯路,究竟其根本原因何在?人民在那场称为“浩劫”的运动中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吸取什么样的教训?
重点来说,忌讳“人民”两个字的人们一般都是基于这个理由:“多少罪恶都是以人民的含义进行的”。但这个理由并不是取消“人民”名义的有力证明,恰恰相反,这正说明“封建专制时代以”天命“名义推引罪恶的时代已经过去,在属于人民主权的时代里,连罪恶行为也不能不打着人民的旗帜;因此,我们不但不应该忌讳、取消“人民”的神圣地位,还应该更一步真正高扬人民的旗帜,让“人民”的名实相符,不再被罪恶的行为所冒名,所利用、所玷污。
说到底,从文字上来去掉人民两个字,只是一种舍本逐末、本末倒置的作法;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说到文革,现在的定论是:由领导人错误发动的一场浩劫,既然是领导错误发动的,错误主要就在于领导,而广泛参与这场运动的群众,象凤凰卫视时事评论员邱先生所说的一样,也需要反思,从中吸取教训,避免再犯类似的错误,才是正途。
在这里,反思的核心,应该还是“为人民正名”,理清人民的概念,树立人民的真正权威,保障人民权利,正本清源,确保“人民”名义的名至实归,不被误导才对;正所谓:名正而言顺,言顺而实符,实符而理通,理通而民心附、万事兴。
所以为“人民”正名,实在是必要的,并不是无句稽之谈!
三、如何保障人民权利?
保障人民权利的根本在于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实施的关健又在“人民代表”的真正代表性,说到底,就是如何保障人民代表具有真正广泛的代表性,为人民说话,被人民认可,受人民监督,而不是谁来代表。
因为工人选出的代表可能是一个工人,也可能不是工人,而是一个知识分子,这一点本身并不是问题的核心,核心是要保持选举制度、程序的公平、公正、透明,人民真正的广泛参与和深得人心;被选出的代表要确实被选他的人民认可,又确实能代表选他的人民发言,行使“人民权利”,所以就需要从选举的公正、合理、合法方面得到切实可行的操作。
如何逐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障人民权利,确实是一个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最现实的要求是改革现在官员代表过多、基层代表太少,执政党代表过多、民主党派和无党人士比例不协调的问题,尤其是在省市级以下应该探索采用最直接人大代表选举法,增大普通民众参与政治的程度,加强民主法制宣传,有效、稳步地提高普通公民参政议政能力,而不是采取压制和弱化方式。
如何稳步推动民主法律进程,是个事关国家前途的大事,大家应该多提建设性意见,而不是一味抨击漫骂,这样最不利于国家进步;只有理智、守法,又能主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才能让领导者增强改革的信心。国家民主法制的进步,正是来源于国民的民主法制意识的觉醒和自觉行动。
如何保障人民权利,这个题目非常大,需要有识之士们群策群力,共同探讨,本人才力不逮,不再多说,请有识之士发表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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