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抗震规范已经到货,抽空学习了一下,与去年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课时学的送审稿略有改动,以下简要记述认为对自己设计工作影响较多的修改,钢结构、砌体结构等本人接触不多的内容就不赘述了。一、第3章新增3.10节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内容,3.10.3明确给出了中震(即设防烈度)计算的αmax值(送审稿是放在表5.1.4-1处的,正式版本不知为何又改到了这里):6度——0.12;7度(0.10g)——0.23;7度(0.15g)——0.34;8度(0.20g)——0.45;8度(0.30g)——0.68。对于平时的设计工作来说,主要用于超限审查做的中震不屈服或中震弹性设计,一般的结构计算也没必要做。二、4.1.6条,将场地类别中的I类细化为I0和I1两个亚类。修订原因是考虑到剪切波速为500-800m/s的场地还不是很坚硬,将此种场地定为I1类,硬质岩石场地定为I0类。相应地,表5.1.4-2提供了这两种场地类别的特征周期值,其中I1类的特征周期值与2001规范中I类场地的周期值相同。三、5.1.4条:1. 增加了6度罕遇地震的αmax值。2.计算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05s。01规范只是在计算8度、9度的罕遇地震才有此要求,现要求扩大至各种地震烈度。此条对超限审查的罕遇地震弹塑性分析等有影响。四、5.1.6条,修改了地震影响系数曲线。曲线的表达式表面上没有变化,但其中曲线下降段的衰减指数γ、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η1及阻尼调整系数η2的公式均有变化。五、5.2.5条,增加了6度地震计算的结构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要求,01规范只对7-9度有要求。六、6.1.1条,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有所调整。1.注4明确表中的框架结构不包括异形柱框架结构,异形柱结构的适用高度应以异形柱规范为准。2. 8度地震的适用高度分为0.2g和0.3g两种要求。3. 框架结构适用高度有所降低。4. 板柱-剪力墙结构的适用高度增大较多。七、6.1.2条抗震等级,增加了24m作为抗震等级划分的高度分界。但编委们对条文细节的把握上依然令人失望,如抗震墙结构,H≤24m为四级抗震,H为25-80m为三级抗震,那24.5m应该按几级抗震,这不是又要让俺们和审查的老爷们扯皮吗?搞笑的是框架结构的划分——H≤24m为三级抗震,H为>24m为三级抗震就没有问题,难道结构抗震等级的划分还是一个委员确定一类结构?这种低级错误在02版高规也是俯拾即是,比如长厚比为5-8为短肢剪力墙,≥8以上为一般剪力墙,小于3为柱,长厚比为3-4之间的就不知为何物了。或许大师、专家们编制规范和我们做设计一样,也是加班加点熬出来的吧,写到后面都快睡着了,有点错误也就不足为奇矣。八、6.1.3条第3款修改:地下一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一级,但不应低于四级。6.1.3条第4款条文说明,明确了乙类建筑按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的方法,是按照提高一度查表6.1.2确定抗震等级,按抗震等级采取内力调整和构造措施。01规范条文及说明不够明确,没有说清楚抗震措施是否包括内力调整系数。九、6.1.4条,防震缝的最小宽度由70mm增大至100mm。十、6.1.9条,框支部分落地墙的两端(不包括洞口两侧)应设置端柱或与另一方向的抗震墙相连,也就是不允许一字形剪力墙落地了。一般的剪力墙也有此要求,但语气为“宜”,未必一定要按此执行。十一、6.1.10条,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从地下室顶板算起,不管地下室顶板是否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由墙体总高度的1/8改为1/10。房屋高度≤24m时,底部加强部位可取底部一层。十二、6.1.14条。1.6.1.14条第2款,结构地上一层的侧向刚度,不宜大于相关范围地下一层侧向刚度的0.5倍。条文说明对“相关范围”的解释是:一般可从地上结构(主楼、有裙房时含裙房)周边外延不大于20m。也就是说,地下室顶板再大,你在判断其是否能够作为上部结构嵌固端、需要计算地下室顶板的侧向刚度时,顶板的计算范围不能取得太大,超过20m外的侧向刚度就不能算了。2.6.1.14条第4款,地下一层抗震墙墙肢端部边缘构件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不应少于地上一层对应墙肢端部边缘构件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01规范只对地下一层柱的每侧配筋面积不少于地上一层对应柱的每侧配筋面积的1.1倍,现在剪力墙也有了相应的要求。十三、6.2.2条,按实配钢筋计算正截面抗震受弯承载力时,可计入梁受压筋和相关楼板钢筋的作用,01规范则规定可计入梁受压钢筋。在送审稿的条文说明中,“相关”的具体数量由设计人员自行决定,如按欧洲规范Eurocode8,至少应计入柱宽以外楼板厚度2倍范围的板中分布钢筋;但在正式版本的正文和条文说明中,都没有了“相关范围”的解释。计入楼板钢筋是合理的,但在天朝施工图审查这种扼杀创造力和自主设计权力的万恶制度之下,除非是所谓的大院,广大的设计人员哪里来的“自行决定”的能力呢?十四、6.3.4条第1款,我一直认为此条有语病,容易误解,但显然编委们并未觉得有何不妥。原文是:“沿梁全长顶面、底面的配筋,一、二级不应少于2Φ14,且分别不应少于梁顶面、底面两端纵向配筋中较大截面面积的1/4。”里面的“分别”导致了设计人员有了两种理解。其一,可理解为:顶面贯通配筋不少于梁顶面两端较大配筋量的1/4,底面贯通配筋不少于梁底面两侧较大配筋量的1/4。有人质疑此种理解,因为底筋一般都是通常配置的,这样规定岂非画蛇添足。一般来说,为了设计方便,底筋都做成全部通长的,但是我们学钢筋混凝土的时候,都知道底筋是可以分批截断的,而我了解到确实有公司为了省材料将底筋分批截断、锚入支座的就是底筋的1/4。其二,可理解为:顶面贯通配筋不少于梁顶面两端较大配筋量的1/4,也不少于梁底面两侧较大配筋量的1/4,即以上两者的大值;同样地,梁底贯通配筋不少于梁底面两端较大配筋量的1/4,也不少于梁顶面两侧较大配筋量的1/4,即以上两者的大值。由于编委的语文水平较差,造成了吾辈的困惑。目前我手头资料上对此条唯一有相关解释且较为权威的,是徐培福、黄小坤编著的《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理解与应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第115页,因为高规的条文与抗规是一样的:“对于非抗震设计,连续梁上部的跨中上部钢筋,仅是架立筋,不是架立筋。对于抗震设计,由于在强震发生时,梁支座上部的负弯矩区,有可能延伸至跨中,因此规程规定,在一、二级抗震设计时,梁跨中上部钢筋不小于2Φ14且分别不应小于梁两端顶面纵向配筋中较大截面面积的1/4。”按照以上解释,我认为应按第一种理解,就是为了防止地震时跨中上部出现负弯矩而配筋不足。十五、6.3.6条,增加了四级抗震柱的轴压比要求,同时框架结构柱的轴压比限值下降了0.05,限值更严了。十六、表6.3.7-1,柱截面纵筋的最小总配筋率有所调整。十七、6.4.2条,剪力墙的轴压比控制范围,有一、二级扩大到三级,三级轴压比不宜大于0.6,与二级相同;并且由底部加强部位扩大到全高。十八、6.4.3条,增加四级抗震剪力墙的分布筋最小配筋率为0.2%的要求。十九、6.4.4条,增加剪力墙分布筋的最大间距(一般剪力墙为300mm,框支剪力墙的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为200mm)和最小直径要求。二十、6.4.5条。1.6.4.5条第1款,修改了转角墙和翼墙的构造边缘构件范围,增加了非加强部位的构造边缘构件最小配筋率要求。2.6.4.5条第2款,约束边缘构件的设置要求由一、二级扩大到三级;约束边缘构件的大小及其配箍特征值根据墙肢轴压比的大小确定。根据十七至二十项,剪力墙结构,特别是三级抗震的剪力墙,造价必然较01规范时大为提高。二一、6.4.7条,跨高比较小的高连梁,可设水平缝形成双连梁、多连梁或采取其他加强受剪承载力的构造。此条对工程中常见的连梁抗剪超限可能较有帮助。因内力按刚度分配,若连梁高度为原来的1/2,则每根连梁的刚度下降为原来的1/8,上下两根由水平缝分开的连梁总刚度为原来的1/4,剪力下降较多。需要电子版的新抗规可到http://ishare.iask.sina.com.cn/f/10387947.html下载。(http://blog.sina.com.cn/xjh1021,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需要请发邮件联系:xiao-jianhua@hotmail.com)
2010.10.02于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