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15时许,新浪微博上出现了一条标题为《江西交警高速路上拦车罚款,该还是不该?》的微博,福建的苏先生反映2012年11月20日他在我支队第七大队辖区泉南高速兴国路段因超速50%以上被引导进入兴国服务区接受处罚,苏先生对我支队民警的做法表示质疑。我支队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了人员进行了调查。为澄清事实,现将相关情况向广大群众说明如下:
一、案件事实:
2012年11月20日15时27分,苏先生驾驶一辆白色尼桑牌小轿车行驶至泉南高速公路442公里330米处时,被雷达测速仪拍摄行驶时速为154km/h,是超过规定时速54%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之后,苏先生经民警喊话和标志牌指引驶入兴国服务区(泉南高速公路445公里100米)接受处理。民警依法对苏先生作出了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6分的决定,并提醒苏先生,针对其实施的严重超速违法行为,支队将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苏先生当场接受了罚款和记分处罚,通过现场的POS机刷卡缴纳了1000元罚款,民警按规定开具了《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编号:00005862)。次日,第七大队将该案材料送到支队,呈请吊销违法行为人苏先生驾驶证,支队依法告知苏先生及时前来接受处理。
二、重点解释:
(一)关于“一次违规,两次处罚”的说法。
在本案中,我支队并未对苏先生进行“两次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是针对一个违法行为进行了一次含罚款、记分、吊销驾驶证的三个处罚种类的行政处罚。
(二)关于“支队通知吊销驾驶证”的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此对于苏先生的严重超速行为,依法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本案中,由第七大队(相当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并由其上级机关(相当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不管是程序还是实体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关于“高速路上拦车罚款”的问题。
11月20日,我支队第七大队根据《华东片区交通区域联动整治方案》部署要求,重点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影响较大的超速行驶、超员载客、疲劳驾驶、涉牌涉证、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工作。大队在测速仪后方两公里的兴国服务区设立执勤点,在执勤点前方设立多组提示牌,提示有超速违法行为的相关车辆进入服务区接受处理,在服务区入口有民警用喊话和手势指挥的方式引导车辆。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11月15日公安部公通字[2008]58号印发)第三十六条规定“在高速公路执勤时应当以巡逻为主,通过巡逻和技术监控,实现交通监控和违法信息收集。必要时可以在收费站、服务区设置执勤点。”
(四)关于“现场收缴罚款”问题。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令)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四)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之规定,苏先生只是途径兴国县,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事后缴款势必给苏先生造成很大麻烦,所以现场缴款也无过错。
长久以来,我单位接到众多外省群众反映,由于当事人只是途径我辖区路段,一旦不小心有违法行为要返回违法地处理,非常不便。为此,我单位与中国银行达成协定,由执法民警将中国银行的POS携带至执勤点,提供给那些缴款不方便的违法当事人刷卡缴款。
作为基层交警单位,我支队非常欢迎广大群众、当事人以及媒体朋友的对我支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我们支队全体民警随时愿意接受社会监督。我们一直坚信,各位的监督是我们工作进步的不竭动力。你对我们的工作有不满和质疑,就好比蚌壳里有了一粒沙子,相信经过交流沟通和改进工作,沙砾一定能变成美丽的珍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