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种类
1、现金支票 ---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转帐支票 --- 支票上印有“转帐”字样,只能用于转帐;
3、普通支票 ---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帐”宇样,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能用于支取现金。
二、申请条件
1、有一定的收入,需要办理支票结算。
2、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并保持一定的余额确保支付。
3、根据需要,银行可要求申请使用支票者提供担保人,担保不得附有条件,担保人与被担保人承担同一责任,担保人为两个以上的,担保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申请人取得支票帐户的同时应存入资金,起存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三、 特点及使用规定
1、支票不限定支付方式,可以用于支付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在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2、支票大小写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
3、转帐支票可以流通转让,现金支票不得流通转让。
4、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
5、必须记载事项齐全的支票丢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出票人开户银行挂失止付(按票面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手续费)。
四、支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五、转帐支票在票据交换区域内的背书转让
1、支票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
2、出票人在支票上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支票不得转让;
3、背书转让必需连续,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六、出票人签发支票的注意事项
1、单位和个人要签发支票时,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将支票上的各要素填写齐全,并在支票上加盖其预留银行签章;
2、出票人预留银行的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3、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4、支票的日期、金额、收款人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支票上的其它记载事项更改的,必须由原记载人签章。但支票上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七、支票提示付款
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0日;
2、收款人持现金支票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到出票人开户银行支取观金;
3、出票人签发转帐支票的,可以由持票人或出票人送交银行办理转帐手续。由持票人送交支票的应将要素填写齐全的支票和二联进帐单交开户银行办理转帐手续;自出票人送交支票的应将要素填写齐全的支票和三联进帐单交开户银行办理转帐手续;
4、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好的进帐单交出票人开户银行办理手续;
5、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支票,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