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奖励标准从每人每月2.5元上调至30元”,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可以在本市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之后就可以领取每人每月30元的奖励费用。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单位此前未发可要求其补全
但是,相比起街道发放的独生子女奖励费用,单位到底有没有发放却有些不明不白。“可能有,也可能没有,但是我也不知道自己到底领到没有?”市民张先生称。张先生在陆家嘴地区的一家外企上班多年,当年他曾经向企业提起过这项奖励措施。而在他的用工合同中,也注明单位每人每月必须发放2.5元的奖励费用。但是,因为工资条上没有明确列出“独生子女奖励”这个项目,所以后来到底有多少钱他也不清楚,从来没有去询问过。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吗?
计生委明确表示,“无论是外企或者国企,都必须向员工发放这笔奖金。”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时,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计生委一位负责人表示,在一些外企,独生子女奖励费用可能会包含在福利中一起发放。“如果员工有质疑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发放这笔费用的话,可以向劳动人事部门投诉,相关部门一定会介入调查,从而保障每位公民的利益。如果有《光荣证》,但是单位没有发放奖励费用的,员工有权利要求单位将这笔费用补全。”但是,因为钱不多,很多市民根本不会留意自己是否拿到了这笔费用。
同时,计生部门也希望市民积极去领取这笔费用。“虽然钱并不是很多,但是作为一项对于计划生育的奖励措施,每位市民都应该积极参与,充分享受自己的权益。”一位负责人表示。
》政策解读
今年6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1〕24号,以下简称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昨天,计生部门针对市民关心的话题,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哪些人员按照新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答:下列人员按照新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011年1月1日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且子女未满16周岁的本市户籍公民,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2011年1月1日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自领证之日起执行新标准。
符合哪些条件的人员按照新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自2011年1月1日起,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
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符合哪些条件的人员按照新标准领取婚后无子女人员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答: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自2011年1月1日起,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10000元。
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双胞胎到底算不算独生子女?
答:不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