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民主进步党民进党 党纲 一大党纲

台湾民主进步党(民进党)党纲

基本纲领——我们的基本主张

(一)建立主权独立自主的台湾共和国国家领域主权和国民身份的确立是现代主权国家对内建立法政秩序、对外发展国际外交的前提。台湾主权独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且台湾主权不及于中国大陆,既是历史事实又是现实状态,同时也是国际社会之共识。台湾本应就此主权独立之事实制宪建国,才能保障台湾社会共同体及个别国民之尊严、安全,并提供人民追求自由、民主、幸福、正义及自我实现之机会。但由于国民党一意借着「全中国唯一合法政府」之虚构,维持大而无当的「中华民国五权宪法体制」,并赖以长期维持反民主之统治与特权。国民党这一违背台湾主权现实的作法,不仅对内造成宪政改造的僵局,对外引起中共之觊觎野心;在国际上也因违反国际法和国际政治现实,以致于无法正常地参与国际社会;甚至造成台湾人民国家意识的模糊,以及文化发展的障碍。因此我们主张:

1.依照台湾主权现实独立建国,制定新宪,使法政体系符合台湾社会现实,并依据国际法之原则重返国际社会。

2.依照台湾主权现实重新界定台湾国家领域主权及对人主权之范围,使台海两岸得以依国际法建立往来之法秩序,并保障双方人民往来时之权益。

3.以台湾社会共同体为基础,依保障文化多元发展的原则重新调整国民教育内容,使人民之国家、社会、文化认同自然发展成熟,而建立符合现实之国民意识。基于国民主权原理,建立主权独立自主的台湾共和国及制定新宪法的主张,应交由台湾全体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选择决定。

(二)民主自由的法政秩序民主自由国家应排除任何形式暴力与专制,建立在依据多数人自由意志、自主决定为基础的法政秩序之上,并遵守下列基本原则:保障基本人权、国民主权、台湾原住民族自治权、权力分立与制衡、责任政府、依法行政、司法独立、政党平等与自由。然而,这三、四十年来,非但国会未曾全面改选,而且戒严长期持续,临时条款架空宪法,立宪原则完全被扭曲。(国会全面改选虽然将于一九九二年底实现,戒严已解除,但「临时条款」却以「宪法增修条文」方式入宪,严重混淆政治权力结构,继续扭曲立宪原则。)因此,我们重申:

1.维护人的尊严及基本人权。人是国家及社会制度的中心。人并不是为国家及社会制度而生存,国家及社会制度才是为人而存在。不论立法、司法、行政机关、法律、经济或其它一切社会制度,都是为维护人的尊严及基本人权的工具。人之尊严及基本人权,受宪法保障,不得任意制订法律剥夺或限制。思想、信仰、学术的自由,不得以任何法律限制;限制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法律,应遵守方法与目的相成比例之原则,不得超过必要的范围。

2.确立国民主权原则。人民是国家一切权力的来源,对于各级议会仅定期授权付托,应按时全面改选,议会制定法律决定政策必须符合民意,法律与政策之制定与执行,必须符合合法性与正当性,否则,人民有抵抗的自然权利。政府对人民负责,人民有权监督更换。对于政府的形式及未来的政治走向,人民有权决定。

3.建立权力分立与制衡制度。各级公权力机关应彼此分立并相互水平制衡,而中央与地方之间更应建立均权制而相互垂直制衡,以确保地方的自治体制。

4.健全政党政治。政党协力形成国民政治意志,为宪政结构中不可缺少之部分。政党政治并应遵守政党自由、政党平等及党内民主之原则。

5.肯定集会结社自由与自发性运动。在多元化社会中,集会结社乃人民之基本权利,政府不得侵犯。鼓励人民自发性之组织与运动,以畅通民意,俾减轻因国家权力运用不当或消极不作为,或因资本家独占及官僚资本勾结,所带来之社会弊害。

6.保障新闻自由。报纸杂志及广播电视应肩负公共任务,充分提供信息并反映多元公论。报社、电视及广播事业不应受党派把持并避免寡头垄断,其工作人员之独立自主,也应以法律明确保障。

7.法律应追求与实现正义。法治国家应确实遵守宪法,维护法律位阶之原则并实现实质之正义。立法更应遵照正义理念,配合社会之发展,与时并进。司法也应超出党派,依法独立审判。

8.建立中立负责的行政官僚制。在政府的职能扩大,行政部门权力膨胀下,行政官僚制除应接受其它部门严格制衡外,尤须建立保持政治中立的制度和行动伦理,以免沦为政党的统治工具。

9.监督国家紧急权。国家紧急权不得破坏宪法体制;紧急状态之开始与终止以及紧急权之行使,仍应受国会严格的监督。为平衡国家紧急状态下行政权力扩大所招致之人权侵害,也应承认人民的抵抗权。

(三)成长均衡的经济财政今日交通通讯日益发达,全球经济体系已经形成,任何国家都不得不确保适度经济成长,也都不能在孤立中维持繁荣。尤其是,台湾属于岛国经济形态,是国际经济社会的一员,必须在国际经济发展下追求经济成长,以自主政策阻断国际经济波动的冲击;同时将经济成长之成果,透过所得再分配之财税,使全民共享,开创长期稳定成长繁荣的局面。因此,我们主张:

1.尊重私有财产。保障个人充分享有投资果实,以提高生产力及促进经济成长,政府政策除消极导引外,并应积极创造民间投资环境,保障私有财产。

2. 维持稳定中的经济成长。为减轻岛国经济受国外市场荣枯影响,须依照国际产业结构演变趋势,研订指导性产业发展政策,以增进企业的获利机会,并确保经济的稳定成长。

3.促进充分就业。劳动力是重要的生产资源,为避免失业损害个人尊严、剥夺个人生存机会、浪费国家有用资源,应藉教育及训练提升国民的谋生技能,并发展产业创造就业机会。

4.扶助中小企业。承认创业自由是基本经济人权,肯定中小企业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动力。须配合产业结构发展,加强扶助中小企业。

5.确保区域平衡发展。修正偏颇的产业发展政策,俾免人口集中到都市,制造区域间的所得高低差距,成为社会经济问题的来源,须针对各个区域的资源状态,划分生活圈,设计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台湾原住民保留区,保障其民族生存空间。

6.维护生态环境。匡正过去破坏生态环境之经济挂帅政策,确立生态保育及生活品质优先之原则。有关自然资源的开采及利用,化学物品的生产及使用,核电的投资等有关政策,均应先行严格评估。

7.公营事业开放民营。为避免政治酬庸及市场独占垄断并提高经营效益,应确立公营事业开放民营之原则;部分具有独占或寡头垄断且短期未能开放民营之公用事业,应调整其功能并接受民意机关之严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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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开发农渔业资源。肯定农渔业对整体经济之贡献,关注其较工商业之不利条件,须打破海禁及山禁,扩大开发农渔业活动空间,保护渔民海上作业安全,提供必要设施及加强技能训练,改善产销制度,以提高农渔民所得。

9.健全财税金融制度。制订合乎社会正义的财税制度,缩短国民所得差距,杜绝贪污浪费,减轻人民税赋负担。重建有秩序的金融制度,以利企业筹措资金,改善民间储蓄收益。

(四)公平开放的福利社会在社会转型期的冲击和政府肆应无方之下,台湾的社会结构和功能,已面临严重的障碍和扭曲,所有现代社会生存和发展所依恃的许多社会制度,迄未健全建立。这种社会调适能力降低的现象,引起社会伦理的脱序、安全感和社会连带感丧失等结果,不能不亟谋补救。因此,我们主张:

1.建立公平安定的社会体系。大家能公平分配社会成果,共享社会资源,不再有社会剥削,不再有违反人性的劳动条件,也都能够在连带的精神和有意义的劳动环境下,谋求自我发展,人与自然环境,人与人之间的自我愿望和欲望,都能相互调适,不受外力压制。

2.追求福利国家更高境界。政府在能力所及程度内,优先满足每一成员足以维持基本尊严的生活条件,不宜端靠民间组织。对于贫者、困者、弱者,也不仅作人道救济,而应积极保障,以实现福利国家之理念。

3.实现全民社会安全制度。从劳工、军公教人员扩大到全民社会保险。退休保险应采养老年金方式,失业保险应及早实施。对于未达某种所得水准,而无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穷苦大众,应设定贫困线标准,凡属于该标准以下者,均有享受公共扶助的权利。对台湾原住民族、少数民族、残障孤寡,以及其它社会弱小成员,国家应予以特别照顾。

4.提高劳工保护基准。劳基法适用对象应扩及于一切劳动大众。工作时间应建立弹性制度,对育儿期妇女应创设半天工作或兼职制。劳动所得应随物价指数的变动予以调整。举凡劳工结社权、集体争议权、罢工权等均应确实的保障。

5.公营事业建立生产民主制。「工作」不应该仅仅满足个人的生存需要,更应该满足人类团结共进、实现自我潜能的需要,必须调整生产逻辑,而以「合作共享」作为生产的目的。因此,必须推行由劳、资双方及社区代表共同参与决策的「生产民主制」,是未来实现民主社会的方向。现阶段应由公营事业实施员工之企业参与权。

6.疏解人口膨胀压力。人口政策应重视提高人口素质,减少生育率,并应立即规划移民政策,由政府主导或辅导向外移民开垦或就业,以解决多年来因无计划和不合理移民所引起的「牙刷主义」现象。

(五)创新进步的教育文化教育文化为培养国民现代意识的基础,多年来由于政治权威的不当干预,不但学校已沦为背诵死知识,尊崇落伍教条的场所,社会也任由消费性低俗文化充斥流行,忽略高意境和草根性文化。国民因而充满了官方刻板僵化的偏狭观念,普遍缺乏现代社会的思考方式、合理主义精神、社会连带意识、正确的历史认识、高雅的文化素养、和现代世界知识。因此,我们主张:

1.建立开放的教育体系。学校教育应依据其不同阶段和不同类别,传授知识技能,实施全人格教育,尤应注意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判断能力和自由民主意识。为达此目的,除应大幅度增加教育经费,更新课程充实学科内容外,对于学生学习潜能,提供更大自由选择发展的机会,尤须撤除政治对校园的干预,俾学校自由发挥教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功能。并为建立终生教育体系,应将学前幼儿教育、社会教育和成人教育等与学校教育纵横衔接,混融一体。

2.维护教育中立学术自由。保障教师和学生教育权,提升教育素质。学生在校园有出版刊物和举办讨论会的充分自由,大学师生均有结社权和校园自治权。大学及研究机关人员之聘任或不予续聘,应由其组成的资格评审委员会公平裁定,严禁政治权力的干预。对于具备相当年资之优秀教师,并应予以终身职保障。

3.兼顾现代文化与本土文化。文化应能在一特定时空下,历代相承,自然孕育,成为共同体存在的象征,社会命脉的根基。融合同化外来文化,反对刻意以政治力移植、压抑或消灭文化。文化工作应认同本土文化并吸收世界文明,形成崭新的进步文化。

4.充实文化内涵。提升文化的思想性和知识性,冲淡消费性和娱乐性文化的泛滥,支持非营利性文化活动,并维护不同地区、社会和社团保存的文化特色,加强国际文化交流,注意城乡文化活动的均衡发展,尤其切忌掺杂党派意图,避免充当党派宣传工具。

(六)和平独立的国防外交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联合国后,与台湾具有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日渐减少,台湾在国际社会日趋孤立,使台湾人民丧失参与国际社会活动的权益,造成国民出国旅游和商贸活动之极大不便,导致资金外流,更严重妨碍台湾对外发展。但是,国民党政府虽依然主张代表全中国,却对中国大陆始终抱持「三不」政策,而外交上仅赖民间关系苟延残喘,显已失去自主生存的能力和发展的前瞻性。因此,我们主张:

1.恢复与发展国际关系。基于平等互惠独立自主原则,与爱好和平、崇尚国际正义、并具有自由民主信念、尊重国民主权和生存权的国家,为人类的和平进步共同奋斗。为发展自主外交,更应增加国家生存能力,以更弹性、更积极的作法,处理目前台湾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问题。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重视非暴力的和平主义,而不影响自我防卫的基本权利。反对任何国家以军队占领他人国土,或以武力征服在国际政治上尚有争议的分裂国家政治实体。赞成世界性裁军谈判,管制军备,销毁世界各国所有之核子与生化武器。

3.台湾前途应由台湾全体住民决定。依据「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国际规约」所揭示的原则,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且能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并自由追求经济、社会及文化发展。台湾的前途,应由台湾全体住民以自由、自主、普遍、公正、而平等的方式共同决定。任何政府或政府的联合,都没有决定台湾政治归属的权利。

4.终止台海两岸对抗。基于台湾人民之整体利益,谋求合乎人道、平等、和平的解决途径。在台海两岸政治社会经济制度相差悬殊下,应优先致力于改善两岸人民之生活,不应制造紧张对抗。台海两岸之问题,应由全体住民透过自由意志自主决定,反对由国共双方基于违背「人民自决原则」的谈判解决方式。

5.采取科技化精兵政策。缩短服役期限,国防预算之编列与决算之审核应先严格执行,杜绝浪费,并集中经费购置海空防御装备,分散采购来源,加强自力生产。6.贯彻军队国家化原则。确立人民与文官对军队之控制权,军人应保持政治中立,不介入党争,政党应从军中退出,军事部门完全纳入国会监督,向最高民意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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