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簿、户籍证明上户口类别“家庭户”是什么意思?
在人身损害案件中,计算受害人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时,需要判断受害人或被抚养人是城镇居民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但是,受害人或被抚养人提供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上,“户别”(即户口类别)有的载明为“家庭户”,给判断受害人或被抚养人户籍性质带来困难。须知户籍性质不同,计算的标准就不一样,赔偿金额也就会有非常大的差别。笔者在此做一介绍。
一、“户别”记载的历史变迁
在计划经济时代,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上“户别”(即户口类别)只有两种记载:“农业家庭户口”和“非农业家庭户口”。随着小城镇化建设的发展,户籍制度也随之进行改革探索,有的地区实行不再划分“农业家庭户口”和“非农业家庭户口”的户籍一体化(亦称一元化)改革试点。这就形成了同一个省份内,有的地、市居民持有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上,“户别”依然是“农业家庭户口”或“非农业家庭户口”;有的地、市居民持有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上,“户别”一律成了“家庭户”。此时的家庭户口,不再用来界定是农业户籍或非农业户籍,而是相对于集体户而言。此时“家庭户”的含义:以家庭关系(具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为主的公民,居住在同一所(套)房子,共同生活,人数为少数几个。公安机关以家庭为单位,并确立其中的一个人为户主进行登记管理,发给家庭户口簿;集体户是多个公民,他们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而且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寺院等单位集体宿舍,公安机关为管理方便,按集体户口进行登记管理,共立为一户或多户,一般由所属单位确定专人、专门机构进行管理。
二、判断受害人或被抚养人户籍性质的方法
对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上“户别”记载为“农业家庭户口”或“非农业家庭户口”的,户籍性质已直接明示;对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上“户别”记载为“家庭户口”的,要判断其是城镇居民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就要看其“职业”一栏如何记载。如果“职业”一栏记载为“农民”,就说明其是农业户籍;“职业”一栏如果记载为“居民”,就说明其是非农业户籍。如果没有任何记载,则需要公安派出所另出一纸证明,对其户籍性质到底是“农业家庭户口”还是“非农业家庭户口”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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