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办法》实施后,《土地登记规则》还是否有效?
答:《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1月28日经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2月30日由徐绍史部长签发,以国土资源部第四十号令正式对外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土地登记办法》2008年2月1日正式实施后,原《土地登记规则》自动失效。理由如下:
1.原《国土资源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号)第十九条以及《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正,没有立法依据的;(三)同一事项已由新规章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2.原《国土资源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国土资源部1号令)第二十条规定:“修改或者废止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由部长签署国土资源部令予以公布。但因第十九条第三项原因废止的除外。”《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1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通过,由部长签署国土资源部令予以公布。但因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原因废止的除外”。因此,根据原部1号令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规章废止需要经部务会议或者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由部长签署国土资源部令予以公布,但是由于土地登记工作这一事项已经由《土地登记办法》进行了新的规定,自《土地登记办法》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后,原《土地登记规则》自动失效,不需要国土资源部专门发文公布失效。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登记规则》中一些规定,如关于“总登记”具体操作性的规定,如果不与《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冲突,实践中仍然可以继续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