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城管暴力执法” 城管执法遭遇暴力抗法

现今,在各种媒体上,一边是屡屡曝光道路上无证摊点影响市容,另一边又常常指责城管在暴力执法。那么城管的执法行为是否真的很暴力,我们不妨透过现象,从城管执法的演进过程和法律层面作番解读。毕竟,遵法守法是保持社会平安的必要前提。

城管究竟是不是法律意义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对于这个问题,无论是社会上还是城管内部,多少年来,由于人们没有很好地去学好法律,因此,在许多行政事故(暴力执法)发生之后,城管常常很难正言自己的法律地位。其实,自城管队伍自成立起,它不仅是一个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事业单位,城管队员更是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三条则对国家工作人员有了很明晰的解释——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随后,由于各地司法部门对“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存在着认识偏差。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0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九届第十五次会议上作出了专门的解释。其中载明了:村民委员会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组织人员,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由此可见,城管队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有法律定义的。

城管部门真的“暴力执法”了吗?

解读“城管暴力执法” 城管执法遭遇暴力抗法

确实,这是一个很严肃的命题。现在之所以屡屡出现“城管暴力执法”这个字眼,其实是因为传媒对法律法规的一知半解、断章取义所造成的。下面先奉上一段网上博文,这是一个现代寓言,从中我们看出几个法律问题。

警察与农夫

某农夫,驾农机入城。警拦之,曰:不可。农夫笑曰:家贫矣,驾农机运货,贴家资唉。警曰:都市禁驶农机,规定也。农夫愠:家贫甚,管甚规定。话落提档踩油门,疾驶而去。警愤,竟有此等冒夫。遂驾摩托急追。仅丈徐,农夫因被拦,故骂语不至:吾等家贫,民生受困,尔等搬甚规定阻我财路……。警察礼难至,理难达。遂呼来拖车,欲拖走农机。农夫见状,捶胸顿足,躺于拖车下。警拖之,致臂有痕。农夫见痕而狂呼:警察打人。边呼边挼袖示于路人,言:伤于此也。路人虽不明前事,却见抓痕,故愤起责警动蛮,警百口难辨……。后媒体得悉,呼啸而至。翌日“暴力执法”得爆炒。警渐声弱而违心自责。今落笔此寓。乃喻城管与小贩也。

在这个寓言中,农夫驾驶着拖拉机,硬要经过闹市。显然,这是一个老少皆知的不法行为,这就如同小贩的乱设摊行为一般,在明知这是一个非法行为的情况下,非要为之。其理由很简单——为了生存。当然,生存是一个民生大计,这不是城管应该去解决的。但从法律法规层面上讲,小贩的行为系违法行为是无疑的。城管的整治或处罚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下面,我们不妨剖析一下城管的执法过程。

城管执法假如用A、B、C、D四个过程来区别表示的话,那么:A是城管对无证摊贩进行宣传教育和驱赶或罚款;B摊主为了生存,只能屡教不改、明知故犯。城管在宣传教育无效的情况下,依法进行暂扣经营物品和工具;C当事人阻碍城管执法行为或动手抢回被暂扣的物件;D城管基于工作要求,不能随意放弃自己的合法执法行为,因此在实施强制性执法中,引发肢体冲突。在这四个过程的A和B中,城管的执法依据是《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5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暂扣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返还暂扣的物品与相关工具,属于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C中,当事人其实已涉嫌了另一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D中,此时当事人的行为其实已变质,即不仅仅涉嫌违法,还涉嫌了犯罪。有些摊贩竟然不惜动手,或者是躺在执法车辆前面,或者是持械阻击,强行阻扰城管队员的执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事实上,目前,有些摊贩竟然纠集了亲戚同乡等,来到城管办公地点吵闹,致使工作无法进行的。其实,《刑法》第290条也有规定,刑罚为3~7年。在这四个过程中,D是城管被“妖魔化”的过程,其实,这个过程正是城管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维护法律法规威严的过程,当然也是一个容易发生意外的过程。那么,在这四个过程中,当事人是否有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有的。当事人只可以采取以下两个行政救济途径来维权。一是行政复议,二是行政诉讼。除了这两个合法途径外,其他的途径其实都存在着非法因素。许多的行政事故、社会事故,都不是很冒突地就“暴力执法”的。当我们看全了这四个过程后,我们就会发现——媒体在报道城管执法时,报道的总是C或D,前面的A、B却不闻不问或故意隐瞒。而此时的公安部门呢?由于心俱传媒压力或“深入报道”,从而不敢依法行政,只能是息事宁人,不了了之。由此,摊贩的不法行为逐渐被推演为“很值得同情”的行为。更由此,法律、法规被扔在了一边。

另外,城管在进行执法时,常常被称“城管打人”。其实,关于“打人”这个用词,又是一个亟需澄清的一个用词。“打”字,是一个法律中所称的“故意伤害行为”,这是一种主观上的导致“伤害”的攻击行为;而所谓的“暴力执法”中,一般都是城管用肢体“拉”“扯”违法者,以中断其阻扰行为。“拉”和“扯”,确切地说,是一种客观中可能引起伤害的“避害行为”。由此可见,这两个行为,无论是在主观上,还是在形式上,有着本质的区别。

因此说,城管“暴力执法”这个断论,很值得我们来推敲一番。

在此,我想说的是,一些传媒真的不要再误读“和谐”了。和谐是目标,并不是手段。真正的和谐,并不是无规无距、不讲法制,任由私欲、私权膨胀,;真正的文明执法并不是违法者可以让法律法规曲下身段,屈就违法,执法者可以任由执法行为冒顶、无视执法程序,而是而是在尊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大家去做到遵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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