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刑法修正案(九):律师泄密罪、律师扰乱法庭罪
2015年6月27日17:59http://weibo.com/p/2304185f7396520102w3o56月,刑法修正案(九)第二次审议。本次修改,内容颇多,而关于律师犯罪条款,更是引起律师界的反弹。近年来,随着微博兴起,舆论活跃,死磕律师在法庭上发言也大胆,律师对审判的影响力在扩大。于是,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包括本次修改刑法来管制律师,此指导思想有误也。律师与法官都在司法一条船上,水涨船高、水低船浅,以管制律师,来提高法院威信,无疑是放水搁浅。且我国刑法,已有了全世界独一无二的第306条律师伪证罪,如今再增加二条犯罪“律师泄密罪”“律师扰乱法庭罪”,真的是想让律师不说话吗?。
下面是刑法修正案(九)的第34条、35条的内容:
三十四、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五、将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
“(四)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
关于第34条,审判不公开的案件,主要是三类,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对于泄密,情节严重的,刑法都已有规定,第一类是泄露国家秘密罪,第二类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三类侮辱或诽谤罪。对于泄密,情节轻微的,则是民事侵权,也可以纪律制裁。故新增泄密法条是床上叠床。
关于第35条,则是典型的口袋罪,尤其是第三款:“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本条构成犯罪,竟然连“情节严重”都不需要。按此字义理解,只要法官警告不听的,都是犯罪的,按此逻辑,法庭上的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分子,可悲可笑。试问,那还需要法庭纪律吗?试问,如果法院违法在先,律师严正抗议呢?试问,侮辱、诽谤、威胁罪与非罪的界限呢?试问,如果法官侮辱、诽谤、威胁律师呢?可见,立法指导偏差,立法技术差劲。按,尊重法庭,是每个诉讼参与人的义务,国外也有严肃的藐视法庭罪,以保障审判顺利进行,维护法官的尊严。但是,这首先要区分事理,即律师的行为是依法的,还是违法的,而不能以法庭是否制止为标准。其次,也要看情节,轻微的,法庭纪律制裁即是,情节严重的,才涉嫌藐视法庭类犯罪,又岂能连情节都不要呢?再次,刑法有谦抑性,能不刑事制裁的就不刑事制裁。司法实务中,绝大多数律师与法官都是理性交流,有必要专门对律师立个法吗?呜呼悲哉,这个普遍歧视性条款。而最后,没有律师的法庭,或者哑巴律师的法庭,又会是怎样的法庭呢?又有多大的正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