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增强“履行安全职责”的水平和能力 履行职责情况

工程监理增强“履行安全职责水平和能力

2013年3月7日

今年1月份,陪同市安监站领导考核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时,有幸拜读了各单位建立的“监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即“十项安全制度”。并聆听了市安监站领导针对每家监理单位的考核点评,学到了很多安全知识,获益匪浅。

我拜读过的“十项安全制度”包括:①安全监理责任制度;②安全培训教育制度;③安全技术审查制度;④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⑤安全隐患处理制度;⑥严重隐患处理制度;⑦执行法律法规与标准监理制度;⑧安全检查制度;⑨报告制度;⑩安全会议制度。有的企业甚至制定了十多项安全制度。我说句很不客气的话:拜读这些制度时,让我伤心,让我感慨万分。

让我伤心的是就“安全监理”一词是错别词语的事情,早在2012年6月份组织召开《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宣贯会议时,向各企业领导反复强调过,我们自己要以身作则、率先示范不再说、不再用“安全监理”这一错别词语。然而绝大多数企业竟然毅然而然坚持说、坚持用“安全监理”这一错别词语,不仅自己误导自己,还误导别人,其结果,自己害自己。

另外,早在2012年1月份组织召开监理工作会议时,向各企业领导推荐了项目监理机构有助于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表”和“巡查安全技术措施与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记录表”并在我们自己内网上向各企业印发了这些表格,然而截至今日,凡是我拜读过的“安全技术审查制度”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中竟然没有1家企业使用这些表格的,为什么呢?

真诚希望那些不愿意听别人的“善言”,也不喜欢接受别人“善言”的企业,好自为之吧!俗话说:不听好人劝,吃亏在眼前呐。

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是“工程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这一部分内容虽然能够简称为“监理安全责任”这一词语,但绝不可能简称为“安全监理”这一错别词语的。

然而建设部于2006年印发的建市[2006]248号文件《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中,无论是文件名称,还是文件内容,竟然把《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这一词语,断章取义修改为驴唇不对马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这一错别词语,并在文件中提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这一错别词语,同时简称为“安全监理”这一错别词语。

有人说,《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所以说“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岂有此理?这是典型的断章取意说法。

其实,《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是指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将要承担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即承担“未审查、未要求、未报告、未依照”的责任。

“监理安全责任”这一词语和“安全监理”这一错别词语的释义是截然不同的。例如:“监理安全责任”这一词语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而“安全监理”这一错别词语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换句话说,“监理安全责任”讲的是你要做你该做的事情,即你要做到“审查、要求、报告、依照”等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若没有做到,你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安全监理”讲的是你要监督检查别人做的事情,如果别人没有做到该做的事情,你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理安全责任”将要承担的是一个“执行者”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而“安全监理”将要承担的是一个“管理者”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请教诸位,一个“执行者”将要承担的责任与一个“管理者”将要承担的责任是相同的吗?

敬请诸位三思

工程监理增强“履行安全职责”的水平和能力 履行职责情况

常言道:十个警察看不住一个小偷。请教诸位:当发生偷盗案件时,能追究治安民警的法律责任吗?当发生交通肇事时,能追究交警的法律责任吗?同理,由施工单位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 为什么非要追究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呢?

自从有了“安全监理”这一错别词语那天起,建设工程只要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论是调查组,还是监管部门,都要追究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的法律责任。其结果,人为制造了诸多冤假错案,无论是监理单位,还是监理人员,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闻,不仅打击了监理行业全体同仁的从业心情,而且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工程监理事业健康有序的可持续发展。

拜读“十项安全制度”过程中让我感慨万分的是颁布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有近十年时间,市安监站考核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也有多少年、多少次了,然而“十项安全制度”基本上都是文不对题,官话套话一大堆,甚至语无伦次,前言不搭后语,废话连篇,白纸黑字自欺欺人的,纯属应付监管部门检查的一堆文书而已。

我真是有点想不通、想不开,各企业老总,特别是各企业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每天都在想什么?做什么?难道“十项安全制度”连看都不看一眼,有没有错别词语,有没有错误,就让员工执行,就让别人看吗?

我认为,一个人来到这个多灾多难的人世间,在人生征途上,求生存,谋发展的过程中,无论从事什么样的工作,身份、职务、级别有多高、有多低,都应当“八小时内做事,八小时外想事”方能有所建树,才能有所成就。

一般情况下,你就是写得再好、再明白,还不一定能干好、干明白呢,更何况,你连写都写不明白,怎么可能干好、干明白呢?岂不是天方夜谭吗?

下面我就说一说,我拜读“十项安全制度”过程中所见所闻的那些事情吧。

一、各项制度不是紧紧围绕着如何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而建立,而是绕着如何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不出问题而建立。作为监理单位应当时时刻刻认真检讨并狠抓落实的事情是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如何一丝不苟“履行安全职责”,而不是整天琢磨如何看住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不出问题的事情。就连十个警察都看不住一个小偷作案,就我们的法定职责能够看得住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不出问题吗?

二、某些制度好像不是给自己制定的,而是给别人制定的。如某些制度中竟然还有“监理单位应当怎么做”的内容。

三、制定制度的依据,竟然张冠李戴,驴唇不对马嘴,让人不可思议。一是把政府机构的安全监管依据作为“安全监理工作依据”。如:建质[2005]184号文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设部13号令《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二是制定“安全责任制度”的依据竟然是《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其实,这一条规定是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依据。三是制定“严重安全隐患处理制度”的依据竟然是《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至十九条规定。其实,这些规定是针对其他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条款。

四、各项制度基本上没有什么指导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可言。一是“执行法律法规与标准制度”中不仅没有写全,而且没有写清楚处理什么事情,或者解决什么问题时,必须执行的法律法规与标准的名称,文号,具体条款内容等,并将已废止的标准毅然而然写在制度中,如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其实2012年7月1日起实施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二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审查制度”中的依据竟然是已废止的大建委发[2006]238号文件《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现行的是大建委发[2009]317号文件《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三是“安全监理档案管理制度”(应修改为“工程监理安全档案管理制度”)中写的竟然是怎么写安全生产日记、整改通知书、安全监理月报(应修改为安全生产月报),安全生产总结的内容。

五、无凭无据,扩大权力。有的企业竟然制定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审批制度”。在制度中说什么“授建设单位委托总监审批施工单位的安措费”。当看到这种内容时我有点纳闷,所以查阅了建办[2005]89号文件《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该规定中并没有“总监审批安措费”一说,只是在第十条中规定“总监要审查并签认安措费”。另外,有的企业在“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中,或者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中竟然写到“总监审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请问:哪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中赋予了“审批”职责呢?只是赋予了“审查”职责而已。“审批意见”与“审查意见”是截然不同的表述方法。如:“审批意见”一般表述为“同意什么什么,不同意什么什么”,而“审查意见”一般表述为“经审查,符合什么什么,不符合什么什么,或者经审查,满足什么什么,不满足什么什么”。

六、胡起乱写制度名称与制度内容。如:安全监理责任制度;安全控制目标制度;文明施工控制目标制度;文明施工监理制度;消防安全监理管理制度;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监理制度;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监理公司总经理安全监理工作责任制;已经有一个针对所有监理人员的责任制度,然而又分别制定了总监、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责任制度,这两制度的内容竟然还不一样;还有什么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职责,或者叫安全监理工程师职责,专职安全监理员职责,或者叫安全监理员职责等等。

有的企业在制度中写到:明确什么什么;安全专职监理工程师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监理工作;各专业监理人员认为需要报告的问题向什么什么报告;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处理和解决。

有的企业竟然强调“采用旁站形式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理”。说什么“塔吊安装与拆除采取旁站监理”。你说可笑不可笑?你说气人不气人?

诸位老总:“监理”二字可不能胡写乱用瞎说呀!

“监理”二字在中华词典中的释义是指以某项条理或准则为依据,对一项行为进行监视、督察、控制和评价。或者是指一个执行机构或执行者,依据准则,对某一行为的有关主体进行督察、监控和评价,守“理”者按程序办事,违“理”者则必究;同时,这个执行机构或执行人还要采取组织、协调、控制、措施完成任务,使主办人员更准确、更完整、更合理地达到预期目标。

另外,现行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号:GF—2012—0202。文件号:建市[2012]46号)中对“监理”二字的定义与解释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我认为,别人讲这个“监理”,那个“监理”,我们管不了,也管不住,但我们自己绝不能胡写乱用瞎说这个“监理”,那个“监理”呀!特别是“安全监理”这一错别词语。我们行业内的同仁,如果有谁继续说、继续用“安全监理”这一错别词语的话,不言而喻,他就是那个那个了……

“制度”二字在中华词典中的释义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所以说,我认为“监理安全责任制度”应当是具有指导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安全行为准则,安全指导手册或者叫安全操作指南。否则,那都是形同虚设,毫无用处的浪费纸墨的一堆废纸而已。

我们制定的“监理安全责任制度”绝不是为了给别人看的,更不是为了应付政府监管部门检查的,而是为了自己用的,所以说,我们必须以“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境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总经理是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安全生产设专人负责、全员参与的原则,一是制定什么人,应当做什么事情的制度;二是制定分管安全生产内设机构,应当做什么事情的制度;三是制定什么事情,什么人负责,依据什么怎么做,所做的事情应达到什么标准,办结时限是几天,如果落实不到位或者没有落实,将如何处理的制度,其中应包括工作程序(流程)等内容。

这些具有指导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制度才能有助于规范本企业全体人员“履行安全职责”过程中做人做事和为人处事的言行举止,才能有助于本企业全体人员从不习惯到习惯,从习惯到自然,努力践行各项制度,有力有效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不断增强“履行安全职责”的水平和能力及作用,促进本企业工程监理事业健康有序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发家致富的美好愿景。

现就统一规范某些安全责任制度名称与制度中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提出下列建议仅供参考,就算抛砖引玉吧,敬请各企业,举一反三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本企业现有的安全责任制度为盼!

一、“安全监理责任制度”(应修改为“工程监理安全责任制度”或者简称为“安全责任制度”)。该制度应写清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内设机构和项目监理机构总监、安全专职监理人员、各专业监理人员,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工职责与应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该制度应写清楚,培训内容(包括培训科目名称),培训对象,培训形式,培训时间,考试考核办法,培训次数,监理人员安全教育档案管理等内容。

三、“安全技术审查制度”(应修改为“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这两个制度,首先分别写清楚,什么人受理,受理时应注意什么事项等内容;

其次分别写清楚,安全专职监理人员、各专业监理人员,依据什么(写清楚依据什么规定或什么标准的名称、文号、具体条款内容)初审什么内容(写清楚需要初审的所有项目的具体内容),初审内容应满足(符合)什么规定或什么标准[写清楚应满足(符合)规定或标准的名称、具体条款内容],初审办结时限(应在几天内完成,或者几个工作日内完成)等内容;

再次分别写清楚,总监审查什么,审查办结时限(应在几天内完成,或者几个工作日内完成)等内容;

然后分别写清楚,初审意见、审查意见,或者复审意见、复查意见等书写方法。如:

初审意见:经初审,满足(符合)什么什么,呈总监审查。或者写:经初审,什么什么,不满足(不符合)什么什么,请施工单位针对存在问题进行修改,并重报我项目监理机构。呈总监审查。

审查意见:经审查,同意初审意见,请施工单位认真落实。

复审意见:经复审,施工单位已修改存在问题,满足(符合)什么什么,呈总监复查。

复查意见:经复查,同意复审意见,请施工单位认真落实。

同时分别制定出附件1:“安全技术措施审查表”,附件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查表”示范文本电子文件作为制度的附件,让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填写相应内容。

四、“安全隐患处理制度”和“严重隐患处理制度”(应修改为“严重安全隐患处理制度”)。这两个制度,首先分别写清楚,什么是安全隐患,其中包括哪些安全隐患,什么是严重安全隐患,其中包括哪些严重安全隐患;

其次分别写清楚,如何处理安全隐患,严重安全隐患;

然后分别写清楚,安全隐患,严重安全隐患,在什么情况下,由谁向谁报告等内容。

同时分别制定出附件3:“安全隐患处理情况记录表”,附件4:“严重安全隐患处理情况记录表”示范文本电子文件作为制度的附件,让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填写相应内容。

五、“执行法律法规与标准监理制度”(应修改为“执行法律法规与标准制度”)。该制度中应写清楚,处理什么事情,或者解决什么问题时,必须执行的法律法规与标准的名称、文号、具体条款内容等。

六、“安全检查制度”。从公司层面应叫“安全检查制度”,而从项目监理机构层面应叫“安全巡查制度”。所以说,应当分别制定这两个制度。

(一)“安全检查制度”。该制度中应写清楚,分管安全生产内设机构,什么时间,对项目监理机构检查什么,检查结果干什么用等内容。

(二)“安全巡查制度”。该制度中应写清楚,安全专职监理人员和各专业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巡查时,或者实施旁站监理时,必须关注的危险源和安全隐患,当发现危险源和安全隐患时,必须采取的处置方法等内容。

同时分别制定出附件5:“安全检查记录表”、附件6:“安全巡查记录表”示范文本电子文件作为制度的附件,让公司检查人员,让项目监理机构安全专职监理人员和各专业监理人员分别填写相应内容。

七、“报告制度”(应修改为“安全报告制度”)。该制度中应写清楚,什么事情,在什么情况下,由谁向谁口头报告,还是书面报告等内容,同时制定出附件7:“安全报告记录表”示范文本电子文件作为制度的附件,让项目监理机构填写相应内容。

八、“安全会议制度”。该制度中应写清楚,什么人主持,什么人参加,什么人记录,会议议题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会议周期是多长时间,会议纪要印发到哪些单位等内容,同时制定出“会议纪要”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与格式的示范文本电子文件作为制度的附件,让项目监理机构填写相应内容。

九、“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审查制度”(可以简称为“安措费审查制度”)。我发现建办[2005]89号文件《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是我们监理单位有力有效“履行安全职责”的法宝,如果施工单位不配合我们的工作,可以利用这一规定制约他们的行为。

“安措费审查制度” 首先写清楚,什么人受理,受理时应注意什么事项等内容;

其次写清楚,安全专职监理人员、各专业监理人员、造价工程师,依据什么(写清楚依据什么规定或什么标准的名称、文号及具体条款内容)初审什么内容(写清楚需要初审的“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中的所有内容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算方法),初审办结时限(应在几天内完成,或者几个工作日内完成)等内容;

再次写清楚,总监审查什么,审查办结时限(应在几天内完成,或者几个工作日内完成)等内容;

然后分别写清楚,初审意见、审查意见,或者复审意见、复查意见等书写方法。如:

初审意见:经初审,施工单位已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经核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万元。呈总监审查。或者写:经初审,施工单位没有落实什么什么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请施工单位针对存在问题进行修改,并重报我项目监理机构。呈总监审查。

审查意见:经审查,同意初审意见。

复审意见:经复审,施工单位已修改存在问题;经核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万元。呈总监复查。

复查意见:经复查,同意复审意见。

同时利用“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制定出附件8:“安措费审查表”示范文本电子文件作为制度的附件,让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和本企业“造价工程师”填写相应内容。

十、“工程监理安全档案管理制度”。该制度中应写清楚,需要存档资料的分类与名称及存档期限等内容,同时制定出附件9:“安全档案目录”示范文本电子文件作为制度的附件,让项目监理机构档案管理人员填写相应内容。

“监理档案”与“安全档案”的保存价值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档案。“监理档案”按照现行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档发[2008]3号)中的规定18款监理档案资料保存期限,划分为永久,长期(30年)和短期(10年)三种期限。

然而“安全档案”只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同时全部监理费已到账的话,基本上失去了保存价值。因为“安全档案”是施工过程中针对“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讲清责任、分清责任的“举证材料”。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后,工程监理无需继续“履行安全职责”,所以也不需要讲清责任、分清责任的“举证材料”。

如果安全监管部门有明文规定要求保存多长时间的话,只能按要求办了,否则存个一年半载就不错了。

综上所述,真诚希望各企业,从今往后不要跟着别人胡写乱用瞎说那些错别词语为盼!

例如:“安全监理部”是否可以纠正为“安全生产管理部”简称“安全部”;“安全监理规划方案”是否可以纠正为“履行安全职责方案”;“安全监理工作依据”是否可以纠正为“履行安全职责依据”;“安全监理工作目标”包括的内容是“安全生产事故控制目标、安全达标目标、文明施工目标”是否可以纠正为“工程项目安全目标”;“安全监理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是否可以纠正为“履行安全职责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安全监理措施”是否可以纠正为“履行安全职责措施”;“安全监理日记”是否可以纠正为“安全日志”等等、等等,敬请各企业,举一反三纠正吧!

为了进一步理解“安全监理”是错别词语的道理,下面一起复习中华词典中针对下列词语的释义。

“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或者是指物质的能量释放对人、机、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在允许的范围之内的状态。

“监理”是指以某项条理或准则为依据,对一项行为进行监视、督察、控制和评价。或者是指一个执行机构或执行者,依据准则,对某一行为的有关主体进行督察、监控和评价,守“理”者按程序办事,违“理”者则必究;同时,这个执行机构或执行人还要采取组织、协调、控制、措施完成任务,使主办人员更准确、更完整、更合理地达到预期目标。

“生产”是指人类从事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和过程。

“监督”是指察看并加以管理。即对现场或某一特定环节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标

“检查”是指为了发现问题而用心查看。

“履行”是指执行,或者是指实践。

“法定”是指由法律、法令所规定的。

“职责”是指某件被认为应该做的,必须做的事。

“责任”: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指没有做好自己工作,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

“方案”是指进行工作的具体计划或对某一问题制定的规划。“方案”中一般包括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重点、实施步骤、政策措施、具体要求等内容。

“规划”是指进行比较全面的长远的发展计划,是对未来整体性、长期性、基本性问题的思考、考量和设计未来整套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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