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那么,如果劳动合同刚好一年或者三年,试用期应该适用哪个规定?
这个疑问的由来在于劳动合同法没有对“不满”“以上”是否包括本数作出定义,但是,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因此,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刚好是1年,可以约定不超过两个月的试用期;如果是三年,则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个别地方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对此也会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