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基于交往的话语理论及其规范问题 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

哈贝马斯基于交往的话语理论及其规范问题

刘晗

(吉首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湖南 吉首416000)

摘要:哈贝马斯在批判乔姆斯基的语言资质理论与日常语言哲学牛津学派的奥斯丁、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的基础上发展出了以交往资质为内核的话语理论。哈贝马斯认为话语交往的目的是为了导向理解与认同,最后形成共识。但这些理解、认同与共识是在遵循一定的规范条件下获得的。在哈贝马斯的话语理论中,这些规范呈现为两个层面:其一是基于普遍语用学层面的先验规范,即从可理解的视角,根据交往内容的差异分别提出的可领会性、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的规范要求;其二是根据商谈原则所制定的经验规范,这是每一个话语交往主体进行自由辩论,实现无强制共识的逻辑前提和制度保障。

关键词:话语理论;交往;普遍语用学;商谈伦理;规范

Jurgen Habermas’ DiscourseTheory Based on Communication andtheQuestion of Norms

LiuHan

(College of Literature and Journalism of JishouUniversity ,Jishou Hunan,416000,China)

Abstract: JurgenHabermas developed the discourse theory centering on communicationcompetency which criticized Noam Chomsky’s Theoryof Language competency, and John L.Austin and JohnSearle’sSpeech ActTheory of OxfordSchoolunderOrdinary Language Philosophy. In his view,the purpose of discoursecommunication is to lead to understanding, identification and finalconsensus,but they are obtained byfollowing certain norm.In his discourse theory, there are twolevels in these norms: the 1st is some transcendental ones. Theyare also some comprehensible、true、right and sincereregulations which can be posed according to the communicativedifferences from comprehensible perspective.The other istheexperience regulations made from negotiation rules which is thelogical premise and institution guaranteethat are needed by everycommunicative subject who can debate freelyand achieve unforced consensus .

Keywords: Discourse theory; Communication; Universal pragmatics;Discourse Ethics; Norm

德国思想家哈贝马斯的话语理论是在继承和批判已有语言哲学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跟交往、理解、共识、认同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哈贝马斯看来,话语交往是以获得对方的理解与认同为目的的,但是这种理解与认同不是无缘无故地发生,是在遵循一定的规范条件下才能获得。只有吻合相应的规范条件,交往才会实现,否则,交往就会失败。在哈贝马斯这里,这种规范是话语交往沟通所必须遵循的。如果超越了这些规范,我们就不能进行有效的对话,也不可能形成一定的共识,从而也不可能走向认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贝马斯认为,我们要实现交往的目的,建立一定的交往规范是势在必行。基于此,哈贝马斯首先从话语理论的层面来建立一种规范,为交往行动理论的建构进行一种理论的奠基。

一、从语言资质到交往资质

哈贝马斯在《交往行动理论》中指出:“交往行动的概念所涉及的,是个人之间具有的(口头上或外部行动方面)的关系,至少是两个以上的具有语言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主体的内部活动。”[1](P121)根据哈贝马斯的阐述,交往行动不是在任何人之间都能发生的,也就是说话语的对话与交往对参与者提出了条件。这个条件就是进入交往行动中的主体,必须具有语言交往能力或者说交往对话的资质,否则,交往性的对话是不可能发生的。哈贝马斯在他的话语理论中认为,这种交往性的资质是交往对话行为的必要条件。

从理论的渊源上来看,哈贝马斯的交往资质理论与美国语言哲学家乔姆斯基的语言资质理论与日常语言哲学牛津学派的奥斯丁与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有关。资质(competency),在汉语中有时也翻译成“能力”。乔姆斯基的《句法理论的若干问题》汉语译本就将其翻译成“能力”。在这本书里乔姆斯基对语言能力与语言行为做了区分,他认为:“前者(语言能力)指说话人-听话人所具有的关于他的语言的知识,后者(语言行为)指具体语言环境中对语言的实际使用。”[2](P2)这种语言的知识,实际就是一种关于语言的规则,在乔姆斯基看来,就是一种生成语法,“所谓生成语法,我不过是指一套规则系统,该系统用某种明确的和精心设计的方法把结构描写分配给句子。很明显,每一个说一种语言的人都已经掌握了表达他这种语言知识的生成语法,并使其内在化。”[2](P6)这种规则系统,在乔姆斯基看来,是每一个在生理上正常的个体都具有的天生的能力。这种天生的语言能力决定着人类语言的基本形式,后天的经验习得只决定语言的类型,比如我们究竟是操英语还是汉语进行交往等。乔姆斯基强调这种资质是语言习得的初始状态或者是习得的起点,没有这种资质,后天的经验也是无能为力的。换句话说,一个主体能说出一句符合语法的句子,是因为他先天地具有一种构造句子,说出符合语法的话语的能力。

哈贝马斯比较赞同乔姆斯基的转换生成语法理论,这个理论主要是回答主体何以会说出并能够理解一个新的句子。但是,乔姆斯基的语言资质理论仅仅是一种主体性哲学的体现,具有康德先验哲学的特征,这种先验的哲学解释只是说明了人类语言何以可能的问题,这里会言说的主体还仅仅是个体意义上的,而不是处于交往对话的主体间的关系网络之中。这种有关主体的语言资质的主体性哲学并没有为对话交往行为提供充分的理论解释,在某种意义上说,主体性哲学还是比较苍白和失语的,主体性哲学阻碍了人们探讨语言使用的一些最为基本的特征。乔姆斯基的转换生成语法理论是在批判语言行为的布龙菲尔德主义提出的,他强调主体的语言能力这一端,但却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将语言作为行为这一端淡忘了。

哈贝马斯在乔姆斯基的语言资质理论的基础上吸收了奥斯丁与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并对它们进行综合,扩展成一种交往性的资质理论。哈贝马斯在理论改造的过程中,发现乔姆斯基的语言资质理论与言语行为理论都存在缺陷,“由于乔姆斯基只是在重构框架内研究语言的句法学和语义学方面的能力,恰好把话语的语用学性质留给了言语行为论。这样一来,哈氏便有理由来克服双方的偏狭,并实现两者之间的互补。”[3](P135)在哈贝马斯看来,乔姆斯基的转换生成语法理论仅仅是一种抽离了普遍语用学情景的一种特例。也就是说,乔姆斯基放弃了对语言的交往维度的考察。一个主体说出一个句子,但只有放在话语交往的过程中,才能实现它的功能。但在交往的过程中,一个说话的主体,还必须满足话语交往的一般性条件,我们才能获得交往实现的可能,“一个被言说的内容乃是通过使相应的人际关系由以发生的标准条件得到了满足而获得某种特定的交往功能。”[4](P60)

正是在此意义上,哈贝马斯以言语行为理论为基础,特别是在言语行为理论关于语谓行为和语用行为的区分上,哈贝马斯发展出了话语的双重结构理论,从而将语义学与语用学进行了结合来提出交往资质理论的具体内涵。哈贝马斯认为,话语具有双重结构,分别为“陈述性的”和“以言行事”的两个层面,哈贝马斯吸收了奥斯丁的同一个陈述性内容可以选择不同言语行为类型的思想,认为话语的两个层面相互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话语的陈述性的层面是指话语在语义学分析层面上所具有的信息、内容,这跟乔姆斯基的转换生成语法有关,也就是一个主体能说出含有意义并能被他者理解的句子;而“以言行事”则是用话语来做事,也就是说,通过话语交往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于话语的“陈述性的”层面并不跟“以言行事”的层面永恒地纠结在一起。根据话语的双重结构原理,以话语为媒介的交往,哈贝马斯将之区分为两个水平层次:第一,是主体间的水平。“在这个水平上,言说者和听者通过以言行事行为建立起达到相互理解的关系”;[4](P42-43第二,是陈述性内容的水平。也就说,这个层面是信息的,是可传达、能相互理解的。在这个层面上,言说者让听者了解、知道这些信息与内容。

哈贝马斯认为,基于话语两个层面的交往对话是同时展开的,“在使语言的双重结构不断丰满、充实的过程中,对话的参与者同时在两种水平上进行着交往,他们将内容的交往与角色的交往(在这种角色中,被交流的内容得到了运用)结合了起来。”[4](P43虽然说话语的陈述性的内容与以言行事的方式之间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是它们之间并不能单独存在。话语的陈述性内容必须通过以言行事的方式才能得以固定。一个具体的话语是陈述性内容与以言行事成分的有机结合,这也正是塞尔所说的一切语谓行为最终都是语用行为。哈贝马斯批判过去的信息交往型的话语理论,这种理论认为,交往仅仅是一种信息或者内容的传递,“认为交往过程只是在一个单独水平、即内容或信息传递水平上发生着。结果事情的关系方面失去了相对于内容方面的独立性,话语的交往作用失去了自身的构成性意义并被填加到信息内容之中,陈述的语用学操作——它在形式化的呈示过程(例如符号逻辑)中呈示着话语的以言行事成分——也因此不再作为达到陈述性内容之理解的特定方式来译解,而被错误地解释为被传递信息的一部分。”[4](P44正是由于描述主义或者信息论的理论家对话语的片面的理解(指将话语仅仅看成是传递信息的媒介,而没有将其同时视为建立人际关系的媒介),哈贝马斯认为在对话交往过程必须重建话语的双重结构的合理关系,因此,在认可话语作为内容的传递媒介的同时,哈贝马斯觉得将奥斯丁与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吸收进来成为必要。只要将两者结合起来,话语交往的普遍语用学才可能建立。

由于将乔姆斯基的语言资质的主体性语言理论向言语行为理论这种主体间性的理论进行转换,哈贝马斯的交往资质理论在认可语言资质的前提下,提出的交往资质概念具有一种主体间性的新的内涵。也就是说,这是一种从话语的合语法性向考虑他者的能理解性的转换。交往资质概念的提出,是在一个关系网络中考察主体的各种能力。换句话说,交往行为的参与者或者言说者只有具备了这种交往的资质才能作为对话的一方参与交往,也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才可能被交往中的他者所认可。构造一个合乎语法的句子,说出一句在一个语言集团中能被理解的句子,这是一个具有语言资质的主体所必须具有的能力。如果从语用学的角度来看,仅仅会构造能理解的句子只是一个最为基础的资质和能力。哈贝马斯认为,构造一个句子和运用这个句子去进行交往不是同一回事。因此,对于话语的交往或者对话,只能在语用学的视野中进行分析才是合适的。所以,哈贝马斯说:“我通过‘交往性资质’这个术语所理解的,正是以相互理解为指向的言说者把完美构成的句子运用于现实之中,并使二者相吻合的能力”。[4](P29这种交往资质首先在于在交往行为中的主体首先必须是一个理性的具有一定反思能力的主体,也就是说,在交往对话过程中,这个主体必须考虑到,自己在面对他者说话,而且知道,自己的说话是以达向理解和共识为目标的。

二、话语交往的普遍语用学规范

哈贝马斯认为,人类的知识与经验一般通过两种方式来获得。一种是通过观察所获得的知觉性的经验,这种经验的获得是观察者独立于观察对象之外审视对象的结果;另一种是通过理解所获得的交往性的经验。这种经验是通过话语的理解来获得的。在这种理解的交往性经验中,主体不可能象观察一个物体那样独立于物体之外,而是深处这种交往关系之中,被这种交往关系所制约。换句话说,如果一个主体试图超越这种交往关系,那么这种交往关系就不存在了,交往性的经验也就不可能获得。纯粹的以自我为中心的主体性在交往行动中其实是不能得到充分的表现的,因为,我们每一个人进入交往对话中,其实就陷入了一种关系或者一种规范中,在这种情况下,主体是按照一定的逻辑和社会规范在互动和交往,“在逻辑学中,主体不是作为规定者,而只是作为被规定者而要求得到规定的东西;同样在社会学中,所谓的社会的主体既不是反映的主体,也不是认识的主体,而只是在各种社会环境和制度中才能得以规定的东西。”[3](P119)因此,哈贝马斯在《什么是普遍语用学?》中引用语言哲学家阿佩尔的告诫:对于话语交往的分析,我们必须放弃作为一种客观的观察者的态度,而是要将自己置于话语的交往中,作为话语参与者的一员才能够进行分析。[4](P2因为,“话语意义的理解者本身同时也是交往过程的参与者,他不可能独立于交往过程来建立自己客观的视角。正如维特根斯坦所言,语言游戏中没有旁观者。每一个交往者都处在了与他人共同建立起来的符号化的主体间联系的网络中了。”[3]P131由此而言,交往对话行为中,必要的规范变得必须。

哈贝马斯将与人类关联的世界划分为三种类型,即: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根据话语与这三个世界的关系,话语也可以划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即呈示某些东西、表达某种意向,建立某种人际关系。主体作为行为者与这三个世界同时发生关系。哈贝马斯认为,基于客观世界的是目的性行动、基于社会世界的是规范调节行动、基于主观世界的是戏剧行动。所谓的目的行动就是“行动者通过选择一定状况下有效益的手段,并以适当的方式运用这种手段,而实现一种目的,或者说,使一种所希望的状况出现。”[1](P119-120这种目的行动根据因果性关系与客观世界发生关联来实现自己的行动计划。这种行动,以一个主体与存在着的事态世界为前提,具有“认识的意志的复合性”,以目的理性或者工具理性为终极指向。而规范调节行动则“是以一个行动者与整整两个世界之间的关系为前提的”[1](P125,一个为客观的世界、另一个是社会的世界,但主要是社会的世界。规范调节行为,其功能是建立一种合理的主体间的关系,“规范表达了在一种社会集团中所存在的相互一致的状况。一定规范所适用的一种集团的全体成员可以相互要求,他们在一定的状况下进行或者放弃各种所规定的行动。遵循规范的中心概念,意味着满足一种普遍化的行动要求。”[1](P120一句话,规范调节行动最终是为了建立一种所有成员都应该遵循的规范。戏剧行动则是与人的主观内心世界有关,主要倾向于表达主体的内在心灵世界,但这种自我表达在哈贝马斯看来并不是一种自发的行为,而是为了引起他人的注意,在他人的视域中进行着一种自我的表达行为。戏剧行为的发生必须是在两个或者以上的主体之间,因为两个主体“遭遇”之后才可能有表演。这跟戏剧的发生是类似的,有观众才有可能存在演员和表演,没有观众就不可能存在表演。与真正的舞台表演有区别的仅仅是,戏剧行为的表演者与观众的角色是不断可以互换的,而真正的舞台表演则不是太可能。“按照戏剧行动的观点,我们把一种社会的内部活动,理解为遭遇,参与者通过这种遭遇相互构成可见的观众,并且互相表演一些东西。”[1](P128在观众面前,行动者把自己的“主观经历的总体”,内在世界展示出来。这种戏剧行为在某种意义说,是具有一定的反思性的。

哈贝马斯所区分的行为者跟客观世界、社会世界、主观世界的目的性行动、规范调节行动、戏剧行动是在同一个层面上提出的。但在这三种行动之外,哈贝马斯提出了一种交往行动。而且前三种行动都可以作为素材进入一种以话语为媒介的交往行动。也就是说,主体的这三种行动都可以进入到主体间的谈论。前面三种不同世界与不同的行动进入话语,从而彰显了话语的三种不同的功能,这三种功能就是我们一再提到的话语能呈示某些东西、表达某种意向,建立某种人际关系的功能。展开而言,就是“陈述性语句可用于呈示事务的现存状态(或在非断言性言语行为中间接地提及它们);意向性动词、情态、语气形式以及其它等等,可用于表达言说者的意向;施行性短语、‘以言行事’的表征物一类,则可用于建立言说者与听者之间的人际关系。”[4](29)各种行动作为素材进入交往行动,它们必须满足一些基本的规范,交往才能实现。因此,哈贝马斯说:

鉴于语法性语句使可领会性的要求得到满足,一个成功的话语必须满足三项附加的有效性要求:(1)对参与者来说,它必须被认为是真实的,就它所呈示的某种东西而言;(2)它必须被认为是真诚的,就它所表达出言说者意向的某些内容而言;(3)它必须被认为是正确的,就它与社会认可的期望相一致而言。[4](29)

如果加上话语的可领会性,话语交往的规范性条件就是可领会性、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只要满足了这四个话语的普遍有效性规范,话语交往才可能变成现实。

由于对话交往行为将三种不同的行为纳入自身,根据交往内容的差异,对话交往的方式也就呈现了差异。由此,他们的规范性的有效性要求也会有侧重。当参与者就某事使用话语进行交往的时候,这时话语在具体的使用中一般都是被主题化、核心化,“在语言的认识式运用中,借助于断言性言语行为的帮助,我们把一个话语的陈述性内容主题化;而在语言的相互作用式运用中,借助于调整性语言行为的帮助,我们把那种被建立的人际关系类型主题化。”[4](P56)也就是说,参与者在使用一个话语的时候,他的主题是明确的,目标也是确定的,因此,在主体使用何种类型的言语行为时,话语的主要的有效性要求也是非常明确的。参与者,有些使用话语的目的是为了陈述内容,是语言的认识式的运用,这时候他使用的是断言性的言语行为;有时候,他使用话语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节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是语言的相互作用式的运用;还有时候,主体使用话语的目的是为了呈现自己的内心世界。因此,在不同的测度,话语的主题化和核心化是有差异的。因此,在主题化的话语中,话语的有效性要求也是有所侧重与偏向。就客观世界而言,话语的功能是呈示某些东西,就社会世界而言,话语的功能是建立某种合法的人际关系,就主观世界而言,话语的功能是表达某个意向。因此话语面向不同的世界,普遍语用学对之提出的有效性要求是有区别的。对于话语面对的客观世界而言,要求话语必须吻合真实性的有效要求,而对于话语面向的主观世界来说,则要求话语必须吻合真诚性的要求,当话语面对的是社会世界的时候,对话语的有效性要求则是正确性。在各种不同主题化的话语中,有些语言的有效性要求是占主导地位的,有一些则是非主导地位的。

三、话语交往的商谈伦理规范

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规范是一项奠基性的工作,是为了实现话语交往,达成共识、导向认同为目的的。哈贝马斯指出,以理解为目的的行为是最为根本的人类行为,其他的行为是这一行为的衍生物,比如冲突、竞争行为就是如此。[4](P1)在哈贝马斯看来,理解是交往对话的本质,也是交往对话行为必须到达的目的。哈贝马斯就理解进行过阐释,所谓理解,“它最狭窄的意义上表示两个主体以同样方式理解一个语言学表达;而最宽泛的意义则是表示在与彼此认可的规范性背景相关的话语的正确性上,两个主体之间存在着某种协调;此外还表示两个交往过程的参与者能对世界上的某种东西达成理解,并且彼此能使自己的意向为对方所理解。”[4](P3)在通过话语进行的交往行动中,这种理解和认同是在普遍语用学规范下进行的,这种普遍语用学规范是一种重构性的工作,具有某种先验性。但当对话的参与者满足了这些普遍语用学的规范,话语作为交往的媒介实现了,在此基础上,交往对话还要就某些事项达成一致的规范、标准。比如通过话语交往对某部文学作品的价值进行讨论,在对这部作品作出定性评价之前,每一个参与评价这部作品的参与者,要就评价规范与标准,通过话语交往形成这种被参与者普遍认同的规范与标准,然后,再在这个规范与标准下进行讨论。这个标准与规范的形成与普遍语用学的规范在性质上具有巨大的差异。普遍语用学的规范具有普遍性,但这是一种先验性的普遍性。通过话语交往形成的规范与其不同,这种规范一般是在经验层面上说的,但这种规范的形成也必须坚持普遍化原则。

换句话说,通过相互的理解,话语对话的参与者就某些问题能够达成一致的判断和意见,这就是所谓的共识与认同。但这种共识与认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东西。人类形成的规范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在这种共识或者认同的基础上产生的。在话语交往中所形成的规范,在哈贝马斯看来,只有这种规范被普遍适用时,这种规范才成为规范。哈贝马斯在他的话语商谈伦理学中认为,这种普遍适用性,即普遍化原则(principle ofuniversalization)是话语交往中的第一原则,这种原则是指,“一切旨在满足每个参与者利益的规范,对其普遍遵守所产生的后果和不良效果,能够为所有相关者接受(以及这些后果对于那些知道有其他规范选择可能的人来说是他们所偏爱的)。”[5](P65)也就是说,话语的对话与交往是在一种普遍的规范中进行的,此种规范是在先前的共识上形成的,但这种规范不是一种外在的强制,而是每一个参与其中的言说者都自愿接受的规范。这种规范对于每一个参与者来说,具有普遍性。在这种普遍性的规范下,在商谈的话题中,我们又由此可能达成新的共识,“从普遍化原则可以直接得出结论说,每个一般地参加论证的人,原则上都能在行动规范的可接受性上达到相同的判断。”[5](P131)“有效的只是所有有能力的相关者作为实践商谈的参与者有可能同意的那些规范。” [5](P66)

哈贝马斯所提出的对话交往中的普遍性原则是何以可能的?换句话说,他的理论根据何在?这些普遍的原则为何能如此自信地相信自己就会让所有的参与者无强制地遵守?其实,在哈贝马斯这里,他的普遍性原则也是有限制的,只限制在道德行动领域、道德讨论、道德论证领域。而不是一种无限制的普遍主义。在哈贝马斯的对话伦理中,普遍主义仅仅是道德概念的一个方面。哈贝马斯这种普遍性原则是从康德的规范普遍性原则那儿继承并改造来的。在康德看来,人的行为是在命令下展开的,命令有两种,一种是假言命令,另一种是定言命令。假言命令是有条件的,定言命令又叫绝对命令则是无条件的。人类所遵循的规范是绝对命令的结果。在康德那里,规范的主体不是一个经验的个体,而是一个具有抽象的理性存在物。这个绝对命令独立于经验世界之外,但对于具体的经验的人来说,又是必须要遵守的,这也是一个人区别于其它的物种的一个前提。绝对命令进入主体的内心世界在理性的层面会演化成一种主体无条件服从的律令。这种普遍性的律令表现为主体不受外界任何条件的干预、也不受主体的感性欲望的操纵,这是一种普遍的规范,人的行为只有服从于主体内在最高的规范原则才被认为是善的。这种行为规范的普遍性体现为:“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则。”[6](P4)也就是说,人在实践领域中所遵循的规范在某种意义上说,只有具有了普遍性,它才可能成为一条规范。康德的这种规范的普遍性主要来自于人的理性,但是这种理性又以先于人的理性存在的“绝对命令”有关,因此这种普遍性的合法性来自于超越个体的一种先验的东西。换句话说,有一种先验的东西存在于具体的个体性的主体之外,它不是主体后天经验性地学会的。而是人来到这个世界上就具有的。这种绝对命令是一种客观法则,与个体的主观性无关,这种绝对命令不受人在社会化过程中的欲望、利益、偏好所左右。这种绝对命令不会因为个体而发生改变,因此具有普遍必然性。康德在规范领域中,强调规范普遍性的“绝对命令”与美学领域中的“共通感觉力”具有同样的先验性,人的行为规范在这种先验性下获得了一种内在的普遍性。与此同时,这种作为绝对命令的外在形式而存在的规范则对于一切理性存在的动物有效。“道德法则在人类这里就是一个命令,这个命令是以定言方式提出来,因为这条件则是无条件。”[7](P33)。一句话,康德的规范的普遍性的依据是存在于所有个体之外的。虽然它超越所有的个体,但却又要求所有的个体遵循。这个作为普遍性依据的“绝对命令”显然具有神学目的论色彩。

哈贝马斯在交往对话中形成的共识或者是规范要具有普遍性这一点与康德是一致的。但在这种普遍性的合法性来源上,哈贝马斯则与康德见出了分野。康德的普遍性原则是一种先验性原则、超越经验主体的。哈贝马斯则不同,哈贝马斯认为,共识与规范之所以可能在于它们被参与者普遍所适用。在这里哈贝马斯认为,这种普遍性不是来自先验而是来自辩论。因此,哈贝马斯在此引出了对话交往的第二条原则,这条原则就是对话伦理原则(principle of discourseethics)。这条原则关心的是交往过程中每一个交往行为的参与者作为自由平等的主体,在日常生活的实践互动中,应该根据怎么样的预设来进行论辩,以获得众人皆可接受的决议或共识。因为辩论、对话所形成的规范是相互妥协的结果,所以对话的参与者都会普遍接受,“只要一切有关的人能够参加一种实践的对话,每个有效的规范就将会得到他们的赞同。”[5](P132)在哈贝马斯这里,对话之所以可能,在于对话交往的所有的参与者都认同一种普遍性的规范。从另一个方面说,哈贝马斯的对话伦理学中,对话、商谈之所以可能,在于话语的参与者是以普遍性原则为基础的。“任何接受论证话语普遍的和必要的交往前提的人,以及知道证明一种行动规范意味着什么的人,都暗中地将普遍原则作为有效性的前提。”[5](P86)哈贝马斯打破了康德意义上的普遍性的先验性,他认为,这种普遍性是所有参加对话的个体之间,经过辩论所达成的。这种普遍性可能是各种不同意见标准妥协的结果,也可能是大家所谓的“英雄所见略同”。这种普遍性由于是所有参与对话的主体间相互协商的结果,所以它们能够为所有参加对话的主体所接受,对他们具有普遍性。所谓辩论或者对话原则,说得再直白一点就是,让一切与规范有关的人来参与规范的制订,这种规范的制订的过程中,每一个跟规范有关的主体都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提出自己的意见,对别人提出的规范进行补充和修正。在这个交往的空间中,谁都没有特权以命令的形式来发布他的规范,与规范本身有关的主体都是平等的。他们每一个人的意见都被尊重。有关的人参与对规范的对话与商谈。这种商谈与讨论的目的就是为了寻找所有与规范有关的个体都能接受的规范。正在在这个意义上说,这种规范本身也具有普遍性。

哈贝马斯基于交往的话语理论及其规范问题 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

由此看来,康德的普遍性存在于所有的个体之外,个体对于这种普遍性只能服从,体现出一种独白式的训话的特点;而哈贝马斯的普遍性则是所有参与者通过对话交往所形成的,这种普遍性存在于所有交往对话的主体之间,是一种大家相互协商的结果,更具有一种经验性的特点。在哈贝马斯的视野中,通过话语的对话交往,使对话参与者相互理解,最后形成共识,这种共识就是一种普遍性原则的产物,这种共识与先验无关,是一种辩论的共识和产物。

参考文献:



[基金项目]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从语言到话语——20世纪西方文论的‘语用学转向’研究”(课题批准号:09CZW007),吉首大学人才引进科研资助项目(JSDXKYZZ20080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刘 晗(1976-),男,湖南祁阳人,文学博士,吉首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西方文论与美学研究。



[1][德]哈贝马斯. 洪佩郁等译.交往行动理论(第1卷)[M]. 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

[2][美]乔姆斯基.黄长著等译. 句法理论的若干问题[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

[3] 盛晓明.话语规则与知识基础[M]. 上海:学林出版社,2000.

[4] [德]哈贝马斯.张博树译. 交往与社会进化[M].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

[5] Jürgen Habermas,Moral Consciousness and CommunicativeActionCambridge, Mass: The MIT Press,1990.

[6] [德]康德. 苗力田译.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7] [德]康德. 韩水法译.实践理性批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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