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622号文)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审查图纸时经常碰到对无障碍停车位设置数量存在一些争议,大部分设计人员未考虑停车库规模,只设1个无障碍车位,有的甚至不设。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第7.11.2 条文解释,“残疾人停车车位的数量应根据停车场地大小而定,但不应少于总停车数的2%,至少应有1个停车车位”。对居住区地下车库,普遍认为设1~2个无障碍车位就可以了。对一些特大型及大型汽车库,若按2%设无障碍车位,数量偏多,不好布置,达不到规划要求,甲方也不愿意。因此以前许多审查合格的图纸,对无障碍车位数也未严格要求。但是从9月1日起,新的《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对设置无障碍车位数作出详细的规定,审查人员在审查停车库无障碍车位数量时,应严格按照规范条文的要求,不能象原先那样得过且过了。现对规范中对无障碍车位数条文归类如下,条文具体内容详见无障碍设计规范:
1. 城市广场的公共停车场
【5.2.1】条:城市广场的公共停车场的停车数在50 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100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100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公园绿地停车场
【6.2.1】条:公园绿地停车场的总停车数在50 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100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100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3.居住区停车场和车库
【7.3.3】条:居住区停车场和车库的总停车位应设置不少于0.5% 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若设有多个停车场和车库,宜每处设置不少于1 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4.公共建筑基地
【8.1.2】条:建筑基地内总停车数在100 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100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1%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5.体育建筑场馆
【8.6.2】条:特级、甲级场馆基地内应设置不少于停车数量的2%,且不少于2 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乙级、丙级场馆基地内应设置不少于2 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6.公共停车场(库)
1)I类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不少于停车数量2% 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II类及III 类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不少于停车数量2% ,且不少于2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3)IV类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不少于1 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