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养猪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养猪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5.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6.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养猪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1.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3.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4.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5.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6.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具备以上条件的,可以到所在地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畜牧兽医窗口办理,养猪场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2. 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3.设施设备清单;4.管理制度文本;5.人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