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业务通告
收件方:各销售单位发件方:北京首都航空市场营销部
签发人:期国锋经办人:张萌联系电话:010-69615122页数:30
抄 送:计划财务部、运行控制部、呼叫中心
关于下发《首都航空票务规定
(第三版)》的通知
各销售单位:
为适应旅客多元化需求及国内主流航空公司散客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进一步实现公司收益水平与服务品质的双提升,经与各相关单位商谈研究,特对我司国内航班舱位进行统一改造,现依据商讨情况制定相应国内航班散客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请各销售单位遵照执行。
注意事项:
一、本通知自2012年3月25日(出票日期)起生效。出票日期在2012年3月25日前的票务操作规定仍按北京首都航空票务规定(第二版)执行,出票日期在2012年3月25日(含)后的票务操作规定按本文件执行。届时原北京首都航空票务规定(第二版)同时废止。
二、出票日期在3月25日前的客票,若变更至3月25日后再进行退改签业务处理,则按本规定办理。
请各销售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全体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在过渡期间,务必做好旅客解释工作。
未尽事宜,另行文下发明确。
特此通知
附件:⒈北京首都航空国内航班多等级舱位设置表
⒉北京首都航空国内航班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及使用规则
北京首都航空市场营销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首都航空国内航班多等级舱位设置表
适用旅客 | 舱位 | 折扣率 | 舱位 代码 | 票价 级别 | 使用条件 | ||||
OPEN票 | 留座时限 | 签转规定 | 变更规定 | 退票规定 | |||||
散客 | 头等舱 | 150%-280% | F | F | 允许 | 具体留票时限以订座终端中承运人的标注为准95071999按现有自定规则执行。 | 允许 |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含)免费变更,不限次数;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收取票面价5% 变更费 |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含)免收退票费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收取票面价10%的退票费 |
公务、宾客优惠票,金鹏会员积分兑换免票,金鹏会员升舱客票 | P | PCK FPB FBS | 不允许 | 不允许 | |||||
超值头等 | 100% | A | Y100S | 依据产品规则 | 依据产品规则 | ||||
散客 | 公务舱 | 130% | C | C | 允许 | 允许 | |||
经济舱 | 100% | Y | Y100 | 允许 | 允许 |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含)收取票面价5%的退票费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收取票面价10%的退票费 | |||
90% | B | Y90 | 不允许 | 不允许 | |||||
85% | H | Y85 | |||||||
80% | K | Y80 | |||||||
75% | L | Y75 |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含)每次变更收取票面价5%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收取10%变更费 |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含)收取票面价10%的退票费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收取票面价20%的退票费 | |||||
70% | M | Y70 | |||||||
65% | M1 | Y65 | |||||||
60% | Q | Y60 | |||||||
55% | Q1 | Y55 | |||||||
50% | X | Y50 | 随订随售 |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含)每次变更收取票面价10%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收取20%变更费 |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含)收取票面价30%的退票费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收取票面价40%的退票费 | ||||
45% | U | Y45 | |||||||
40% | E | Y40 | |||||||
折扣率不定,随行就市,以运价维护在订座系统中的相应折扣为准 | Z、T | Z、T | 任何时候不允许同舱改期,升舱升至明折明扣(E-Y)且等于或高于原定舱位。 | 按散客对应折扣计算,4折以下收取50%退票费 | |||||
无成人陪伴儿童 | Y | Y50 | 随订随售 |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含)免费变更,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收取票面价5% 变更费 |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含)收取票面价5%的退票费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收取票面价10%的退票费 | ||||
中转联程旅客 | 中转联程专用舱 | V/R | YPON | 随订随售 | 按产品规定 | 按产品规定 | |||
往返无忧 | 往返无忧专用舱 | J | RT | 随订随售 | 按产品规定 | 按产品规定 | |||
网站购票旅客 | 网站产品专用舱 | I | I | 随订随售 | 任何时候不允许同舱改期,升舱升至明折明扣(E-Y)且等于或高于原定舱位。 | 按散客对应折扣计算 | |||
持集团内部票的旅客,持协议票的旅客 | 海航集团内部优惠票、免票,协议优惠票、免票 | O | FIC FBS FPB FAG FNP SID YDGP FJS | 海航集团规定 | 机场候补或随订随售 | 海航集团规定 | 海航集团规定 | ||
持促销类免票、优惠票的旅客 | 促销费免票、优惠票 | 海航 规定 | 允许 | 机场候补或随订随售 | 不得变更 | 不得自愿退票 | |||
团体旅客 | 团队专用舱 | G | YGV | 不允许 | 按约定时限预留座位 | 不允许 | 不得变更 | 按取消订座时间为准,起飞前取消收取50%,起飞后不退。 | |
积分消费免票常旅客 | 常旅客积分免票 | W | 不允许 | 随订随售 | 不允许 | 不得自愿变更 | 不得自愿退票 | ||
网站B2C客户 | 秒杀等产品专用舱 | D | 不允许 | 随订随售 | 不允许 | 不得变更 | 不得自愿退票 | ||
机+酒等产品专用舱 | S | 不允许 | 随订随售 | 不允许 | 不得变更 | 按产品规定 |
首都航空国内航班多等级舱位
管理规定及使用规则
一、多舱位一般规定
㈠适用航班:所有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简称为“首都航空 ”)承运的国内航班。
㈡适用范围:适用于由首都航空承运的使用“898”国内运输凭证填开的国内航线运输,与首都航空签有子舱位互售协议的航空公司销售的首都航空国内航线运输。
㈢票证形式: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首都航空本票电子客票、本票纸质客票、与首都航空签有子舱位互售协议的航空公司本票电子客票、本票纸质客票及BSP电子客票。
㈣购票地点:首都航空官方网站(www.capitalairlines.com.cn)及首都航空指定的代理人及授权委托的售票柜台、BSP代理人、海航售票处、幸运国旅分社售票处、包机人职能柜台等。
㈤各销售单位必须严格按航班开放的舱位进行订座并按其订座舱位对应的价格填开客票,严禁高舱低占、弄虚作假,否则一律按北京首都航空的票务规定进行处罚。
㈥各销售单位在销售各类客票时,必须事先向旅客说明相关产品规定、使用条件、限制条件、签转、变更、退票规定,尽到提前告之义务,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投诉。
㈦儿童指旅行开始之日年龄满两周岁(含)但不满十二周岁的人。儿童购买任何票价时,销售方在出票时姓名后必须加注“CHD”字样,纸质客票“备注”栏中加注出生年/月/日,燃油附加费减半,免收机场建设费。儿童旅客需持有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乘机手续。儿童网站购票时,旅客类型必须选择儿童,不得单独订票,如选择为成人客票,不按规定出票,原票按自愿退票处理,重新购票。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订票人承担。
㈧客票来回程、联程航班子舱位可混合使用,使用条件按照相应的舱位等级执行。
㈨婴儿:指旅行开始之日年龄不满两周岁的人。出票时姓名后加注“INF”字样,纸质客票“备注”栏中加注出生年/月/日,免收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婴儿旅客需持有户口簿、出生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乘机手续。
㈩特殊旅客(含怀孕超过32周不足36周的健康孕妇、担架旅客、无成人陪伴儿童、盲人旅客、残疾旅客、病患旅客、犯人等)购票,必须在海航售票处办理。首都航空已将无直属售票处或柜台地区的军残票销售权授予海航指定代理人,届时由代理人向相应区域的海南航空营业部咨询后按规定销售。未经授权的售票处均无权销售,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出票单位承担。
当销售限制运输的特殊旅客时,须向FOC客户服务席或当日01值班申报。
(十一)代理人操作升舱必须在同一OFFICE号下完成,否则原票只能按自愿退票处理。
(十二)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持由定期更改为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按客票票面列明的订座舱位对应的退票规定收取退票费;持由定期客票更改为不定期客票的旅客在确认座位时,若因首都航空航段取消原因提出退票,按“非自愿退票”处理,不收退票手续费。
(十三)非自愿退票,始发地应退还所付全部票款;经停地(备降地)应按旅客的订座航段退还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但不得超过原付票款,机建燃油不退。
(十四)未作特别规定的一律按照承运人的《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执行。
(十五)海航集团内首都航空允许签转的航空公司包括:海南航空股份限公司(HU)、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8L)、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GS)、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PN)
(十六)集团外可签转的航空公司:奥凯航空有限公司(BK)
(十七)所有通过网站订购的首都航空客票,均以网站提交退款时间为准,否则发生的一切后果由销售代理承担。
(十八)凡购买同一承运人,同一航班日期,同一航班号的两张及以上客票的乘机人为重复购票,可申请全退低折扣客票,需在航班截载时间前提出,否则视为虚耗航班座位,按自愿退票收取退票手续费。
(十九) 旅客姓名或者身份证有误需要换开的,需在航班截载时间前提出,否则视为虚耗航班座位,按自愿退票收取退票手续费。
二、其它票务规定
㈠ 名词解释:
⒈客票:指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企业销售或认可并赋予运输权利的有效文件,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
⒉客票有效期:除另有规定外,客票有效期自旅行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变更后客票的有效期仍以原客票有效期为准。特种票价的有效期,按照承运人规定的有效期计算。若发生客票过期,票款不退,机建和燃油按原付金额退还。
⒊旅客定座单:指旅客购票前必须填写的供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企业据以办理定座和填开客票的业务单据。(销售单位在出票前,必须指导旅客填写旅客定座单,销售人员应准确核对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详细联系电话等相关内容,便于安全检查和不正常航班信息通知,保存期限1年。
⒋电子客票:指由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并赋予运输权利的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有效运输凭证,是纸质客票的电子替代品。电子客票行程单指旅客购买承运人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⒌客票签转:指旅客购票后改变承运人。
⒍客票变更:指旅客购票后改变航班日期、舱位等级。
⒎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⒏航班截载时间:指航班停止办理乘机手续时间,除机场或首都航空另有规定外,一般均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30分钟。
⒐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后,关机门的时间。
㈡ 适用票价
⒈客票价以人民币10元为计算单位,承运人收取或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尾数一律四舍五入。
⒉普通儿童按现行国内正常Y舱全票价的50%购买,在Y舱提供订座。若预定低于50%以下的其它特种或优惠票价,则票价不再重复优惠。
⒊婴儿按现行国内正常Y舱全票价的10%购买,不提供座位。在购买婴儿票时必须绑定携带其乘机的成人旅客,否则不予办理。(如需要单独占用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每一成人旅客携带婴儿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应购儿童票。)
⒋教师在L舱订座,享受7.5折优惠;学生在Q舱订座,享受6折优惠。购票时教师须出示《教师证》、学生须出示《学生证》,原则上提前三天出票,随订随售。
操作程序:此类旅客需到海航直属售票处办理出票。出票时需查验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教师、学生证原件,并复印其证件附在定座单后存档。
⒌军残、警残按现行国内正常Y舱全票价的50%购买,燃油减半,在Y舱订座.购票时须出示《革命伤残军人证》或《人民警察伤残怃恤证》,退票免收退票费。但若在经济舱的其它子舱位订座,视同为普通旅客购票,退票则按多舱位规定办理。
6.每一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旅客可携带一名婴儿旅客,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购儿童票,按儿童客票的收费标准收取,燃油按婴儿标准执行。(超出人数的婴儿购买儿童客票时,必须备注婴儿的出生日期,同时输入SSRCKIN JD MINF(产品代码) HK1/PN)
7.无成人陪伴儿童在经济舱的订座舱位为Y舱,如需购买头等舱或公务舱客票,则在F或C舱订座;票价为订座舱位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50%。
㈢ 税费
各销售单位应根据民航总局规定向购买客票的旅客征收有关税费。可享受减、免优惠的旅客类型如下:
⒈儿童、婴儿旅客,无论使用何种票价,均免征机场建设费;
⒉根据民航局规定为准,如有调整将执行首都航空最新相关文件。
㈣ 舱位设置
1.头等舱(F舱)
头等舱子舱位为:P舱、A舱
2.公务舱(C舱)
3.经济舱(Y舱)
B/H/K/L/M/M1/Q/Q1/X/U/E/Z/T/N/V/R/W/D/J/I/O/S为经济舱散客子舱位;
4.舱位设置说明
P舱为特殊舱位,使用规定按特殊舱位规定执行;A舱为超值头等舱产品专用舱位,使用规定按该产品规定执行;I舱作为盘古网站“网站专享”产品专用舱位;J舱作为“往返无忧”往返程及自由人产品专用舱位;V、R舱作为散客、团队中转联程产品专用舱位;G舱作为团队专用舱位,包含正常团队及团队散买的产品;O舱作为集团内部优惠票、免票、协议优惠票专用舱;W舱作为常旅客积分消费免票专用舱;Z、T舱作为特价舱;D舱作为网站秒杀等专用舱;S舱作为网站机+酒等产品专用舱;N舱作为产品舱(待确定后详见具体的产品说明)
三、签转、变更、退票、误机
㈠签转:改变乘运人
⒈凡同时符合⑴、⑵项条件方可自愿签转客票:
⑴使用的票价无签转限制及未改变过航班、日期;
⑵所签转的承运人与原承运人有票证结算关系且所签转的承运人航班有相应座位等级可利用。
2.使用民航局规定的儿童、婴儿票价的客票;使用民航局规定的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票价的客票。在符上述条件情况下也可自愿签转。
⒉非自愿签转客票
不符合自愿签转规定的旅客要求改变乘运人,除航班不正常外一律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㈡变更:改变航班、日期、舱位
⒈散客明折明扣自愿变更:
⑴F/C/Y/B/H/K舱及按F/C/Y舱票价计算的儿童客票:航班离站时间前(含)均免费变更,不限次数;航班离站时间后对应舱位变更,每次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