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蒋厚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通知精神,2013年中秋节放假调休时间为9月19至21日,共3天,9月22日(星期日)上班;国庆节放假调休时间为10月1至7日,共7天,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上班。
在这中秋、国庆放假调休时间里,9月19日和10月1日、2日、3日为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如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一般不得安排劳动者补休;其余9月20、21日和10月4至7日是休息日,用人单位如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应当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加班工资计算公式: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天数*300%,或月工资/21.75/8*小时数*300%;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天数*200%,或月工资/21.75/8*小时数*200%。
上文中的“月工资”,即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确定原则如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如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对加班工资的基数,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如工资系打包支付,或双方形式上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常理,或有证据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计算目的的,可参考实际收入X70%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