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我局国保大队在近期办理的利用邪教活动危害社会案中,发现打字复印店为“门徒会”邪教骨干复印非法资料的事实。打字复印行业为谋取利益,打印、复印非法宣传资料的行为,公安机关是否能依法打击处理,该如何处理。
答:《印刷业管理条例》第2条第5项规定: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第3条第2项规定: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第36条规定: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对于非法生产、销售、穿着的仿制警服能否给予收缴,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对于非法生产、销售仿制警服的,应当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工商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于穿着仿制警服的,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处理违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通知》(财行[2004]120号)第三条规定:对行业服装及其标志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按照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的通知》(公通字[2004]46号)精神进行判定。凡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的,一律停止着装,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督促整改,其标志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监督销毁。对行业服装及其标志仿制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督促整改。交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集中处理的服装,原则上用于救灾,并在服装上加印“救灾专用”的明显标志。按规定留给个人使用的服装,在执行公务时一律不得穿着。
63、请问对于自首和群众扭送的违法人员是否不用使用传唤?在询问笔录上口头传唤一栏是否就不用填写了,是否也不用通知家属了?如果使用了传唤证后还需要填写口头传唤一栏吗?我局一般对于自首和扭送的人员都有传唤,这样合法吗?
答:传唤的目的是使违法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扭送和投案自首的违法嫌疑人已来到公安机关,不需要再使用传唤证对其进行传唤,民警可直接依法询问查证,但需要在询问笔录中写明违法嫌疑人的到案经过及具体时间。《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而扭送和投案自首未适用传唤,但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嫌疑人家属不知其在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应参照传唤的要求通知被扭送和投案自首的违法嫌疑人的家属。
64、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这里所指的“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是出自何处?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答:《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1990)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由于这两个标准内容较多且专业性较强,我们无法在网页上予以答复,您可以根据我们提供的国标号到相关部门或上网进行查询。
65、出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只写明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烟花爆竹的件数,没有按规定载明托运人、承运人、车牌号、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等项目,填写的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达15日之久,致使出现不同的托运人、承运人和不同的车辆多次使用同一个《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不同的烟花爆竹情况,该怎样处理?对查获的以合法手续运输但未经许可生产的烟花爆竹依何法条处理?
答:您提的第一个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该行政许可,应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予以撤销。对于第二个问题,可以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0条第1项的规定,以违反运输许可事项,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违禁品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予以收缴。
6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关于传唤的程序规定能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法》,请给予回答
答: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人可以适用传唤,具体程序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人,是否可以适用强制传唤,将在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另外,经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工委,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其调查和决定程序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67、请问阿片类毒品除了海洛因和鸦片外,有无其他的?《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的问题的批复》中指的成瘾标准仅仅是针对阿片类毒品的,对吗?
答:经咨询禁毒部门,阿片类毒品是指自罂粟中提取的阿片、吗啡、海洛因及人工合成的度冷丁、可待因、二氢埃托啡等。如果您想知道准确答案,建议您咨询一下禁毒部门。
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吸食苯丙胺类毒品违法人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2]19号)》的规定,对于查获的尿样毒品检测为甲基苯丙胺(甲基安非他命)阳性,本人承认多次吸食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成瘾(即需要持续使用苯丙胺类兴奋剂,逐渐形成了对苯丙胺类毒品的依赖性,停药或骤减用量后出现疲劳、倦怠和精神不振等症状)或者被查获后出现戒断反应的违法人员,方可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处罚并强制戒毒。本人承认偶尔吸食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但尚无明显精神依赖症状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不宜参照海洛因等阿片类毒品成瘾标准强制戒毒。
68、对于吸食苯丙胺类毒品(冰毒、摇头丸)成瘾标准应由卫生、药品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定。请问现在卫生药品部门有无成瘾标准,如果有,怎么鉴定?对吸食苯丙胺类毒品能否强制戒毒?对吸食K粉和三唑仑均不能强制戒毒,对吗?
答:《公安部关于对吸食苯丙胺类毒品违法人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2]19号)》第1条对吸食、注射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行为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对于查获的偶尔吸食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的违法人员,即尿检苯丙胺类物质呈阳性,但尚无明显精神依赖症状的违法人员,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的规定收缴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对于查获的尿样毒品检测为甲基苯丙胺(甲基安非他命)阳性,本人承认多次吸食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成瘾(即需要持续使用苯丙胺类兴奋剂,逐渐形成了对苯丙胺类毒品的依赖性,停药或骤减用量后出现疲劳、倦怠和精神不振等症状)或者被查获后出现戒断反应的违法人员,可予以行政处罚并强制戒毒。本人承认偶尔吸食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但尚无明显精神依赖症状的,给予行政处罚,不宜参照海洛因等阿片类毒品成瘾标准强制戒毒。
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吸食苯丙胺类毒品违法人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2]19号)》第2条的规定,对于多次吸食苯丙胺类毒品成瘾的,即已经出现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苯丙胺类兴奋剂滥用及相关障碍的诊断治疗指导原则》认定的不能自制地持续使用苯丙胺类兴奋剂,逐渐形成了对苯丙胺类毒品的耐受性、用量不断增加,停药或骤减用量后出现戒断症状,以及由于使用苯丙胺类毒品而对社会或他人造成危害等苯丙胺类兴奋剂依赖综合症的违法人员,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第2款和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戒毒。
第三问你可以参照196的解答,即:国家相关部门尚未制订出氯胺酮类毒品的成瘾标准,目前无法确定是否成瘾,对于滥用氯胺酮、三唑伦等毒品的违法人员不能强制戒毒,但可以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69、废旧金属收购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收购报废汽车的行为如何处罚?是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还是《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或者《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该引用哪一条款?请领导予以尽快答复。
答: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0条之规定由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70、某印刷厂未经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私自为某金融机构职员印刷信用社活期存折100余本,被用于作案,请问:该印刷厂的行为,是否能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41条进行处罚?空白活期存折是否应视为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
答:空白活期存折不是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对该行为的处理应依据其所从事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认定,而不宜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进行处罚。
71、在执法实践中我们能否对无证经营网吧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我们认为对网吧的许可是我们公安机关的职权,未经许可进行经营就是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是否正确
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属于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范畴,但互联网经营单位的许可属于联合许可,主要由文化管理部门负责。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在具体办理取缔中,应依法办理。
72、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7条第三款和《警察法》第八条中规定的立即予以拘留措施是一种什么性质、时限有没有规定、应使用什么手续、在什么地点执行?
答:这里的拘留不同于治安管理处罚的拘留,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为了及时处置现场情况的一种强制性审查措施,目前尚无相应的程序规定。我们正在向有关立法机关呼吁此事。
73、治安处罚法的30日包括周六周日吗?还是30个工作日。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的“三十日”包括公休日和节假日。
74、请问在处理违反治安管理人员初期应称其为违反治安管理嫌疑人还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无规定?(出处)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一节各条中都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该节是关于案件调查的程序规定。据此,在案件调查期间可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75、《治安处罚法》有些法条最轻处罚为拘留,如果行为符合19条规定,我们认为可减轻至罚款,是否正确?
答:正确。
76、以出租房屋的名义,提供时租、日租服务,未经许可变相经营旅馆业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罚,正确吗?
答:正确。
77、《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减轻或不予处罚。如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后,逃避公安机关的传唤,或在当场不接受公安机关的口头传唤,而在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前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是否参照最高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主动投案论处。
答:如果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后逃跑,公安机关无法对其传唤,后又在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可以认定为主动投案。如果行为人接到公安机关传唤证后逃避传唤,或者拒不接受民警口头传唤,后又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的,不应认定为主动投案。
78、有一对夫妻现已离婚,孩子4岁归男方抚养,离婚后,男的总是以孩子想妈妈为由,让女方将孩子接走,如不能接,就发短信骂一些特别难听的话(脏话连篇),此案应如何处理,需收集哪些证据?
答:如男方确属无理纠缠,干扰了女方正常生活,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五项予以处罚。因属民间纠纷引起的,首先应尽量调解处理。办理此类案件,重点从两个方面收集证据:(1)将双方手机中发、收短信的内容予以保全固定,从无线通信服务商处提取男方发送短信的记录;(2)收集有关男方发送短信的动机和目的方面的证据。
79、请问:根据公安部文件的要求,《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目前处于修订过程中,那么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于发现的行为人“非法私自保存管制刀具的”,公安机关是否仍然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第13条对刀具进行没收或者收缴?
答:《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作为规范性文件仍然有效。但因为有关管制刀具的行政审批已取消,所以对“非法私自保存管制刀具”的不能依据《暂行规定》给予没收刀具处罚。如果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一款的规定收缴管制刀具。
80、明知赃物而购买能否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购买少量赃物供自己在生活中使用的,不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收购赃物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8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了殴打、伤害残疾人的情形,问题:甲今年5月份因纠纷殴打了乙,且乙经鉴定为轻微伤,乙坚决不同意调解,另外,乙在去年因交通事故伤害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乙去年因交通事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有鉴定书)是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中所述的残疾人?对甲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2项处罚,是否需要甲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乙有残疾?
答:十级伤残是伤残的最低一个等级,不等于就是残疾人。不好确定是否残疾人的,应当由有关部门进行认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二款第二项进行处罚,需要侵害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人是残疾人。
82、对赌博中的违法所得,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一款收缴,还是根据第二款予以追缴?
答: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收缴。
83、运输烟花爆竹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同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爆竹(1412回复)。既然是按照《处罚法》处罚,烟花爆竹就应该收缴,为什么是没收?如果是因为《条例》的明确规定,那么运输的处罚也应该按《条例》的规定处罚啊。
答:对于未经许可经由道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人,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由于经合法生产且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并非违禁品,故对于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不能一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收缴;不能收缴的,可以依据《条例》第32条第二款予以没收。
8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五)项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应予处罚。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有很多人是直接打电话骚扰他人,请问对于此类情况,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律条款进行处罚。
答:打电话属于发送语音信息。对于多次打电话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85、一农村妇女在田间干活,同村一男子到其跟前先用语言调戏该妇女并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又掏出自己的生殖器暴露在该妇女面前。法制局的领导批复认为是猥亵,但我认为也类似“公共场所裸露身体”,请问同是在公共场所的情况下,如何区分裸露和猥亵的区别?没有身体接触的污言秽语挑逗或自慰行为能否构成猥亵?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是指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置于不特定多人或者可能置于不特定多人视线之下的行为。“猥亵他人”,是指违背他人意志,对他人施以淫秽、下流的动作或者言语,以刺激或者满足自己性欲的行为。猥亵他人不以身体接触为必要构成因素。
86、我县改扩建公路,征收一村民土地,村民之妻领取了补偿款后,该村民喝酒后回到家中,大骂其妻不能作主,而后用钢钎去将已砌好的公路保坎撬跨10余米,县公安局以该村民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作治安处罚。但有的民警也认为该村民违反《公路法》第44条规定,原因是公路保坎不能认定为公私财物,对否,请答复。
答:对该村民撬垮公路保坎的行为应适用《公路法》第76条给予处罚。
87、对在桑拿洗浴等公共场所内提供****陪侍、陪浴但不存在卖淫嫖娼、淫秽表演等事实的行为,应如何处罚?对行为人能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第二项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第44条规定的“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进行处罚?对提供此项服务的场所以及接受服务的顾客又该怎样处理?亟盼回复!
答:不能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进行处罚。如果在公共浴池等供不特定多数人进行活动的场所提供异性****服务,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违背顾客意志实施猥亵行为的,可以按猥亵他人处罚。对提供此类服务的单位,可依法按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予以处罚。在供个别人进行活动的单间内进行****陪侍,如果没有发生性关系,也没有违背顾客意志实施猥亵行为,则不能处罚。顾客如没有实施具体的违法行为则不能处罚。
88、二手手机市场业主为出售手机,利用手机内有淫秽视频文件来吸引顾客出售手机的行为,可否以出售淫秽物品予以治安处罚?如能处罚,手机可否收缴?
答:可以以出售淫秽物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手机可以依法收缴。
89、对2006年3月1日以前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适用条例处罚:第一,处罚决定书是否要引用条例的具体条款?派出所处罚权限是依据条例还是新法?可否依据条例对行为人处以50元到200罚款?第二,处罚的决定程序、执行程序和救济程序适用条例还是新法?比如,被侵害人不服对被处罚人的裁决,可否提起行政复议、诉讼?
答:处罚决定书应当引用条例的具体条款。派出所的处罚权限、决定、执行、救济等程序方面的事项,均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90、问题一:某商场销售管制器具,如匕首、弩、等共200余把,公安机关如何定性处罚?对销售单位如何处罚?问题二:桑拿浴设施不符合规定,如未按摩间未安装透明玻璃,安装暗锁,异性按摩等,桑拿浴是否属于娱乐场所?能否依照《娱乐场所条例》进行处罚?如何处罚?问题三:企业职工与不法村民内外勾结盗窃原油,如何定性?如按照职务侵占定性,价值不够一万元刑事立案标准,如何处罚?
答:(1)商场销售管制器具,公安机关不能处罚,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2)桑拿浴不属于娱乐场所。(3)如果企业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内外勾结盗窃,应当定性为职务侵占,不够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不能处罚。如果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当定性为盗窃。
91、旅客刘某在车站广场一个话吧打电话,话费1.5元,刘某拿出5元交钱,店主王某三次拒收。后刘某拿出一张百元面额的人民币,王某趁刘某查看话费时以一张百元假钞换掉真币,并以无钱找补为由要求刘某另找零钱。刘某付钱后离开,到车站购买车票时被告知为假币,遂报案。请问该案是以诈骗定案,还是非法持有使用假币与诈骗并罚?我们意见是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吗?
答:你对有关情节没有叙述清楚。王某为什么三次拒收5元,是为了诱使刘某拿出百元面额的人民币,还是出于其他原因?刘某为什么拿出了百元面额的人民币,是赌气,还是受王某诱骗?拿出后是放在自己面前,还是交与王某?如果是受诱骗拿出,或者赌气拿出交与王某,王某则构成诈骗。如果是赌气拿出放在自己面前,刘某则构成盗窃。王某将非法持有的假币作为实施诈骗或者盗窃的工具,属于牵连行为,应当择一重处。《人民银行法》第43条对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持有行为设定的处罚较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对诈骗和盗窃行为设定的处罚较轻,所以应当以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持有对王某予以处罚。
92、对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等金融诈骗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是否可依据第四十九条按照诈骗行为处理。领导答复:可以。我觉得不妥,理由是对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等金融诈骗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法律已有明确处罚规定,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21条,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难道该《决定》已作废吗?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21条关于对不构成犯罪的部分金融诈骗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属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第49条关于诈骗的处罚规定属于法律的一般规定。从《立法法》第85条第一款的规定看,法律旧的特别规定与新的一般规定之间不存在谁优于谁的问题。《决定》第21条只对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等三种尚不构成犯罪的金融诈骗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对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信用证诈骗、有价证券诈骗等其他金融诈骗行为没有作出行政处罚规定。鉴于上述事实,我们认为,基于法制统一的原则,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其他金融诈骗行为,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93、张某(男,17岁,)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七日,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作撤案和释放。张某属初次违法,现拟对其作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第21条第二项、第92条的规定,请问:对张某是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先行政刑事拘留七日予以折抵?还是决定行政拘留七日,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答:应当先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第二项的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94、出租车司机明知卖淫女,接受发廊老板的请托,将卖淫女送达指定地点,待卖淫后又将卖淫女送回发廊,出租车司机只是按正常搭载乘客收费,没有另收费,能否按介绍卖淫予以处罚?一种意见认为出租车司机的行为应属于发廊老板介绍卖淫的延伸,同样是介绍卖淫。一种意见认为要看出租车司机从何处收取费用,如果在发廊老板处收取费用,可以以介绍卖淫处罚,如果出租车直接从卖淫女处收取费用,则不能处罚。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答:出租车司机对发廊老板的介绍卖淫行为实施了帮助,应当认定为介绍卖淫的共同违法人。
95、我们捉住一村民,在该村搞“旷野窄门”活动8年,发展了近百名信徒,分成4个“教会”“教点”。此人自任“点会执事”,分封一些人当分执事、副执事。但他们的活动也就是每周集中在村民家中搞一次祷告,唱圣歌吃生命粮。没有发生致人伤亡事件,没有骗取钱财的现象,没有骗奸的现象,也没有什么明显的其它危害后果,其他村民他们也没有什么十分的反感。请问能否劳教?
答:从你的表述看,该村民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不能劳教。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96、在对一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做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1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之后,又对其呈报劳动教养,是否合适?
答:一般来说,如果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发现符合劳动教养条件,则可以依法呈报劳动教养,但在决定劳动教养后,应当撤销原对同一行为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97、《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3条赋予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权,是否违反《消防法》第4条?
答:我们认为在《消防法》未作出修改之前,暂不宜赋予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权。但派出所可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98、从事季节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其他时间非法储存大量烟花爆竹(100多箱)是否构罪?在实践中当地的检察院、法院不以构罪处理,是否可以行政处罚,依据是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对非法储存处罚,对违反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依据如何引用?
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第三项明确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9、某人甲驾车在加油站加油后,为逃避交费,趁加油站工作人员不备,公然开车逃逸,被追回,请问对甲行为任何定性?如甲偷偷溜走,被追回,如何定性?某人乙在饭店吃饭后,为逃避交费,趁饭店服务员不备,偷偷溜走,被追回,请问对乙行为任何定性?如乙吃完后说没钱,请问如何定性?
答:对上述几类行为如果数额不大且当事人已积极退赔的可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实际操作中要分清不同情况,根据主观认识和客观表现,可定性寻衅滋事或盗窃。
100、《治安管理处罚法》23条1款1项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如何界定?我理解机关在人事部门有认定的资料,企业的认定根据营业执照,但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但事业单位根据什么来认定?团体包括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在民政部门有登记,人民团体如何认定?扰乱非法人的其他经济组织秩序能否根据该条处罚?
答:关于单位主体的认定方式有多种多样,除了查询工商注册登记、社团登记等外,还可以通过单位代码证等方式予以认定。
您所提的第二个问题,对于非法人的其他经济组织能否认定为单位的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单位,对扰乱其秩序的行为可以依据第23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01、请问:某娱乐场所因为发生刑事案件,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现停业整顿期限没到(才过了一个月),该场所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说已整顿好,要求提前营业,能否批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并没相关规定,望答复。
答:责令停业整顿实际包含着对该营业场所的一种经济处罚并且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反省、检查的的内涵。对于处罚未到期的,不予批准营业。
102、我市公安机关在进行禁毒工作时,经常遇到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不配合做尿样毒品检测或血检工作,公安机关可否对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强制导尿做尿样毒品检测或强制做血检工作?为什么?
答:我们认为不宜强制进行检测,一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二是对于强制检测可能会对该人员人身造成伤害。我们在工作中应做好违法嫌疑人的工作要求其配合,并应当注意灵活掌握工作方式方法,以取得相关证据。
103、受害者擅自委托作出的伤情鉴定结论(轻伤),经办案单位委托指定鉴定机构进行文证审查,结论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答:无论是办理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对鉴定程序的启动是由办案部门决定的。个人擅自委托他人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能进入法律渠道。我们这方面的教训太多,也很深刻。关于对证据的认定问题,其采信标准应由办案单位结合具体的案情来确认,一般来讲对于受害人擅自委托作出的伤情鉴定结论不采取文证审查的方式,而应开具委托书告知其到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104、今日从女教师黄静裸死案宣判中得知:司法鉴定结论没有经司法机关委托不具备程序效力.请问:作伤情、物价评估、淫秽物品等鉴定是否必须经司法机关委托才有法律效力?有法律依据吗?如果治安案件中的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提供自行去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公安机关应否采信?
答:《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行政案件中专门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机构进行鉴定。”这里的指派的表现形式就是开具委托书。治安案件中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提供自行去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公安机关一般不予采信。
105、如何区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说的:“故意伤害、殴打他人?
答:除了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外,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都属于故意伤害。如用机械撞击、电击、用刀扎、用开水烫、使用放射性物质、激光等进行伤害等等。
106、吴某携带砍刀到他人山上盗砍树木3条,价值120元。请教领导,对吴某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以盗窃定性处罚,是否违法?
答: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森林法》第39条有特别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是对盗窃处罚的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因此,对于盗伐林木的行为,应当由林业主管部门适用《森林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07、对违反同一法条的不同项之规定,是择一行为处罚还是以两种行为处罚?如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二项,同时也违反了其第三项之规定的,怎么处罚?
答:关键看是一个行为还是两个行为。如果是一个行为触犯两项规定,应当择一重处。如果是实施了两个违法行为,分别触犯了两项规定,则应当分别决定处罚,合并执行。
108、胡某在一休闲场所恶意消费800元,无钱结帐。如何定性处理,法律依据?
答:诈骗是指骗取财物。无支付能力而让他人提供服务,不构成诈骗,应当认定为民事案件。如果提供服务人要其付费时,其无理取闹实施违法行为,按所实施的行为定性处理。
109、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一款第二项时,如何确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答: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1)看主体,执行职务的人员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看行为实体,执行职务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有没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3)看行为程序,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110、民间纠纷等同于民事纠纷?实践中因为交通事故等引起的打架斗殴等行为采用治安调解是否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
答:民间纠纷与民事纠纷意思相近,但不完全等同。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打架斗殴属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调解处理。
111、一烧烤店,因深夜客人经常大声喧哗,群众投诉.政府组织工商,城管,环境,公安等部门现场对店主进行批评教育,店主承认错误.但上述情况仍有发生.法出台后,群众报到派出所.请问:(1)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2)噪音是否需环境部门做出鉴定(多少分贝),做为证据(如物价鉴定)?(3)警告是否一定要下裁决,上述政府对店主的批评教育算不算警告?(4)上述情况能否依58条对店主进行处罚,具体如何操作?
答: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对制造噪声取证问题,有条件的可请环保部门协助检测,无条件进行技术检测的,应收集二份以上的证人证明文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的“警告”是指公安机关给予的警告处罚,要有处罚决定书,政府的批评教育不算。
112、一上访者为了上访的方便,征得部分村民同意后,私自雕刻了村民组的印章(未征得村委会、乡政府同意)用于上访材料上。乡政府报警要求处理。请问能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一项处罚?雕刻该印章的人如何处罚?
答:是否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一项规定的伪造其他组织印章,应在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后予以认定:该村民组此前是否有合法的印章、上级对刻制村民组印章是否有审批规定、上访人刻制印章是否经多数村民和村民组负责人同意等。雕刻该印章的人如果把刻制各种公章作为经营活动,而又未取得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则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理;如果他只是偶然雕刻,且明知委托雕刻人是要伪造印章,则可与委托人作为共同违反治安管理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一项予以处罚。
113、我县一案件:县城一出租车送客到乡下,回头时经某镇上带了两乘客,被某镇当地另一客车司机(男性)看到,遂将出租车拦下,并将出租车门拉开叫车内乘客下车,乘客不下,这时出租车司机(女性)将玻璃摇下后讲:为何不让带客?该男司机便伸手在女司机脸上拍了一巴掌,讲:看你是女的,要不然我将你车也砸了!
请问:该男司机行为如何定性?
答:如果女司机驾驶的出租车正在行驶中,且男司机属非法拦截,构成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一第四项规定。“拍一巴掌”如何定性,应看具体情节,如果主要是使女司机受到疼痛和伤害,则应认定为殴打他人;如果主要是为了对其进行人格侮辱,则应认定为公然侮辱他人。
114、根据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只能由有权经营的企业收购,那么,对于村委(偏远村庄)在拆迁过程中拆迁的少量供电用的电缆(专用器材)是否能就近卖到收购点?是否能够处罚该收购点?
答:供电专用器材只能由特定的单位回收,废旧金属收购点无论是否有经营权,都不得收购。违法收购的,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115、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政拘留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请问"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哪些情况?如果违法人员第一次进公安机关交待了多次或多种违法行为并查证属实或仅查证其中一起或一种行为,属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答:个人认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本次被查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前没有实施过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虽初次被公安机关查处,但通过此次查处,还查明此前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如果前后行为属同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连续、持续状态,应认定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116、对盗窃、诈骗等没有得到财物的未遂行为,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能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治安处罚?
答:对违反治安管理未遂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也可以不予处罚。
117、《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一项中“谎报警情”的行为与第60条第二项中的“谎报案情”的行为如何区分?如对谎报110的行为应适用哪一条进行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二项中的“谎报案情”的行为是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如果有人向公安局刑侦部门“谎报刑事案情”能否适用此条?
答:谎报警情扰乱的是公共秩序,可能引起公众恐慌。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机关办理案件,扰乱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向110报假案,可能导致公安机关出警、处警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属谎报案情。向刑侦部门谎报刑事案件案情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二项规定。
118、在互联网转贴诽谤他人的信息怎么处理?
答: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传播诽谤他人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予以处理。对个人在互联网转贴诽谤他人的信息,如果其明知信息是虚假而转贴的,则可以诽谤行为依法处理。
119、在农村,经常有人背着电瓶在河中电鱼,村民对此意见很大,请问对此行为,公安机关能否处理?如果能处理,该使用哪部法律?
答:此类案件应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在处理中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该鱼的所有权若归属于个人、集体或者企业所有,可根据其主观目的定性为盗窃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若其所实施的行为属于《渔业法》第38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渔政部门也可以依法予以处罚,但是如果公安机关已予罚款处罚的,渔政部门处罚时不能再予以罚款;(2)若鱼系自然生长且所有权无归属,应直接适用《渔业法》第38条规定,由渔政部门予以处罚;(3)如果其构成违法购买、贮存、使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20、《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对现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现场如何理解?公安部对此有无解释?
答:这里的“现场发现”,既包括人民警察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实施现场发现或者抓获行为人的情况,也包括人民警察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现场以外的地点发现或者抓获已受理的治安案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