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检查协定(Pharmaceutical InspectionConvention,PIC)和药品监察检查合作计划(Pharmaceutical Inspection Co -operationScheme,PICScheme)是两个并行的工作机制,PIC/S是两者的缩写。截止2010年11月,PIC/S由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以色列、立陶宛、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马来西亚、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新加坡、斯洛伐克、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国等共35个成员国组成,立陶宛是最新加入的,于2009年7月加入。另外还有EDQM、欧盟药物评价委员会(EMEA)、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和世界卫生组织(WHO)4个合作伙伴。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于1970年10月成立了PIC,是最早的国与国之间药品GMP检查双边互认协议(MutualRecognitionAgreements,MRAs),最初成员由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10个成员国组成:奥地利、丹麦、芬兰、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葡萄牙、瑞典、瑞士、英国。后来扩展至匈牙利、爱尔兰、罗马尼亚、德国、意大利、比利时、法国、澳大利亚。由于EFTA法律与PIC协定相互冲突,不可能再有其他国家加入到PIC。澳大利亚是最后一个成员,于1993年1月加入。
PIC的最初目标是:
20世纪90年代初,欧洲自由贸易联盟被授予了与第三国签订贸易和与贸易有关条约的权利,但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法律不允许其成员国中的PIC成员单独与其他国家签订协议同意其加入。只有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有权与非欧盟国家签订协议,但是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本身并不是PIC成员,人们意识到EFTA法律与PIC协定相互冲突,这样不利于PIC的发展。因此,于1995年11月2日成立了相对PIC而言更加灵活、便捷的PIC/S,作为各国医药监管机构间的合作形式,相对于PIC,其更利于各国GMP的交流和互认。其工作目的是促进成员国政府药品监管机构在GMP检查领域的建设性合作,交换GMP领域的信息及经验,共同培训GMP检查员。
PIC/S与PIC的区别:
PIC Scheme | PIC | |
计划 | 公约 | |
非正式协议 | 正式协议 | |
无法律效力 | 有法律效力 | |
各卫生当局间 | 各国之间 | |
交换信息 | 检查互认 |
PIC/S最新版本的GMP是2009年9月修订的PE009-9,此前进行过8次修订。PIC/S的GMP只对整个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作一般性规定,对于一些特定领域的生产活动,由单独的指南作详细指导。PIC/S最新版本的GMP有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制剂GMP,第二部分是原料药API的GMP指南,20个附件。其中第16个附件,Qualifiedperson and batch release,PIC/S未采用,是EU GMP的指南;第18个附件GMP Guide foractive 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s,是EUGMP的指南的附件,PIC/S将它独立作为PE-007,现在又改为PIC/SGMP的第II部分。第20个附件Quality RiskManagement,是新加入的,与ICH Q9一致。
▲PIC/S工作宗旨
PIC/S的工作宗旨是“引导药品领域统一GMP标准和检查员体系的建立、执行和维持”。这将通过建立和促进GMP标准和指南文件的统一,组织药品监管人员特别是GMP检查员的培训,进行检查员队伍资质的评价或再评价,以及促进药品监管当局和国际组织间相互合作和信息交流等一系列措施来实现。通过PIC/S的运行,可方便成员间的联系,增强相互间信任,加强在GMP和相关领域的信息和经验交流,协调GMP检查员和相关专家的培训,促进GMP的发展及双边互认协议签订。对于PIC/S成员,要求其药品监管机构能够采用与PIC/S要求同等的GMP检查体系,其要求和程序能够保证GMP检查体系的执行以及相互间的合作,每一个成员国的检查系统要以PIC/S联合评价项目或同等的项目为基础进行再评价。
PIC/S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秘书处共同确保其工作宗旨和计划的制订、开展和实施。由成员代表组成的永久性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修改PIC/S规章,决定新成员的加入,以及提出建立适用于不同类型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GMP)的新指南,如血液制品、生物制品等。委员会还负责对PIC/S现行的GMP标准进行修改、更新和完善,交流GMP检查信息和经验,提高GMP检查质量和检查员工作能力。通过GMP标准的研讨和联合检查促进成员间的交流,促进与非成员国的合作等。国际组织的代表可被邀请作为观察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也可以邀请申请加入该组织的国家的检查员作为观察员参加会议。执行委员会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必要时也可在委员会间歇期召开会议,执行和监督委员会的决定、计划和建议。秘书处协调和操作各项活动,为有关方面提供服务,如给工作组、专家提供技术等方面的支持,起草、修订和保存有关文件、建议和备忘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