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这是一篇真实的答辩状。接到传票后,被告方就找民一.民二.民三厅负责人,本着“先行调解的原则”请求给予调解解决。均答复“不能调解,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咨询律师多人,也是类似回答。答辩人深入学习有关变更扶养关系。监护人.优先抚养权等有关法规,做出如下答辩。庭审后,给予胜诉判决。
答辩人:xxx,住山东省xx县xx小区13号楼2单元301;身份证xxxxxx194701240014;电话:13721907131.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xxx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变更抚养关系.实际监护权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是没有任何具体法规依据和事实的。
起诉书中唯一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三十六条.那只是一条关于离婚时子女归属的基本原则,并非离婚后变更抚养关系的具体法规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十六条,对变更抚养关系有明确规定,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其中之一: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一个要件,且不说病残,单就抚养能力而言,也可以问问原告,让原告实事求是地说,难道被告真的无力一个孩子吗?!我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全村很难能找到一个能说被告无力继续抚养孩子的。连周围村庄不少人都了解被告是众所周知的富户。被告有厚实的积蓄房产三处,每月保安收入.抚恤金.子女供养等三.四千。
试问原告,难道你能拿得出来被告无力继续抚养孩子的事实证据吗?!
再说,事实上,原告共生育三个孩子,如果都由原告抚养,难道原告也真的养得起吗?!难道分担一个还不更有利于对孩子的抚养吗?!
第二个要件,还可以让原告真心地说,孩子是不是被告唯一的心肝宝贝?!
孩子是被告唯一的孙子.难道还有不疼爱唯一孙子的吗?!难道还能会对唯一孙子有丁点含糊吗?!难道还忍心让确有不利孙子的情形存在吗?!
事实上,孩子从月把至今一直给其奶奶吃.睡共同生活在一起多年.也请问原告,你给孩子吃.睡在一起,连续几个小时有几次呀?!难道这还不充分说明问题了吗?!
如果原告硬说现在确有不利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请问原告,有事实根据吗?!证据又何在?!
说穿了,还不就是以孩子作要挟,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吗(孩子具有继承权,要回孩子,就可以要房产.孩子还有可能再送给被告抚养,都明知道被告疼爱孙子心切。这也可能是妄加推断。不过,没有还房贷义务的原告已经替还房贷几个月了,这到底又是何用意呀?!)?!
再,从道义.人情上说,难道为国尽忠当兵十六年,连个后代也不给留了吗?!
对于道义.人情任何法规(包括宪法)都会有所体现。《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就有明确规定,不能再生育的一方.没有其他子女的一方是具有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权的(这也是法定理由和事实)。
第三个要件,那要等到孩子满十周岁以后再说。
第四个要件,如果被告方因孩子父亲去世确实无力继续抚养孩子提起诉讼,那倒是个正当理由。
四个要件才是变更抚养关系的具体法规依据,其他都不是变更的法定理由。
只要是离婚合法,子女归属明确.要想再变更抚养关系,就必须具有法定的理由和事实。没有法定的理由和事实,那都是根本不可能的。这就给单说孩子小一样,那仅仅只是个酌定情节,并非法定年龄。只有满二周岁.满十周岁才是法定年龄,其他只能仅仅是个酌情考虑的问题。
就变更抚养关系而言,到此即可完全结束答辩。因原告起诉书中还说到实际监护问题,故再说以下两点。
二.原告索要实际监护权不符合监护人的决定的基准原则。
原告起诉书第二个请求事项索要孩子实际监护权.关于这个问题,在法理上也有明确说法.离婚后亲权监护人的决定基准是: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三)主要照顾者原则;
(四)子女选择原则。
第一个原则,双方各自抚养一个孩子,公平.合情.合理。
第二个原则,孩子从月把至今吃由其奶奶喂,住由其奶奶搂着睡,现在猛然改变到你那种生活环境,比照《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三条第二项改变生活环境本身就对孩子不利(这一条又是法定理由).再加上原告又增加一个负担,难道对孩子抚养还有利吗?!
另,就原告的年龄,大有再婚的可能.如果象原告这样拖儿带女难道还能好再改嫁吗?!如果再婚,孩子跟随改嫁也能符合孩子的愿望吗?!对孩子还有利吗?!
第三个原则,被告作为主要照顾者倒是符合这一原则。
第四个原则,目前考虑,为时尚早。
从法理上,原告索要实际监护权也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三.谁具有优先直接抚养权就应归谁直接抚养。
关于优先直接抚养权问题,《离婚子女抚养意见》也有明确规定,共有五种优先权。
被告方倒是具有其中二种。
根据第三条第三项(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被告方既具有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权;根据第四条被告作为主要直接抚养者又具有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权。
请问原告方你们也具有任何优先直接抚养权吗?!
既不具备变更抚养关系的四个要件其中之一,又不符合亲权监护人的四个基准原则,还没有任何优先直接抚养权,也不知道原告方到底打得什么官司呀?!
在这里我也可以明明白白地告知你:你也可以请教请教明白人,也可以好好学学有关法规,变更抚养关系必须具有法定的理由和事实。第一法定监护人可不一定就具有优先直接抚养权。确定亲权监护人的根据也不是第一法定监护人。至于原告方所说的实际监护问题,更没有争议必要,连幼儿园.学校都具有监护职责,你在探视期间也会有的。
我也可以忠告原告你,做事可别太绝情,只要不超越法规,啥事都可好商量,被告是会通情达理的。逼人太甚,人命关天,难免言重,也请原告方谅解。
无关变更之言,不值一驳,无需答辩。
以上事实和理由我可以完全负法律责任。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 x x
2014.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