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没有限制性规定会见必须二人,而且根据法条规定可以解释出一名律师可以会见的结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则,委托一人或者二人作为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名辩护人,也可以委托二名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根据这两条规定,可以符合逻辑的得出必然的结论: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一名律师作为辩护人时,受委托的这一名律师可以会见。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一名律师可以单独会见。
二、《律师法》规定一名律师可以会见
《律师法》第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此处“受委托的律师”显然可以是一人。
三、要求二人会见的相关规定皆已经被《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废止
司法部《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2004年3月19日颁布并实施)第八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般应由两名律师参加,也可以由一名律师带一名律师辅助人员参加。 此暂行规定的制定依据是2001年12月29日修订的《律师法》。而该版《律师法》并无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见于上述的2007年1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实施的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
1990年3月17日颁布实施的《看守所条例》关于辩护人会见的规定是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辨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辨护人会见、通信。该条并没有规定会见必须两人。且该条规定可以会见的案件阶段显然已经被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96条所修正。
而为公安部为确保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而制定的《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1996年12月20日发布,1997年1月1日实行的)中,并无会见必须两名律师的规定。
四、新《律师法》2008年6月1日实施后,如北京、上海等诸多地区已经修改或废止了此前关于会见必须二名律师的规定,现一名律师即可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