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弱势群体心理探析与调适对策(黄佳豪) 关注弱势群体

当前弱势群体心理探析与调适对策

  正确认识与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弱势群体心理健康问题,向弱势群体实施积极的心理干预和扶助措施,对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2002年,“弱势群体”一词首次在正式文件中被使用。随后,“弱势群体”的问题开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目前,我国的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城镇弱势群体——城镇的贫困人口及低保户、企业下岗职工及失业者、半失业者与无业者;农村弱势群体——贫困地区农民和贫困农民、农村“五保户”、在校贫困生;特殊弱势群体——介于城镇弱势群体和农村弱势群体之间的进城农民工、流动适龄儿童以及失地农民、流浪人群、劳教释放人员、罪犯子女以及老、弱、伤、病、残等。经济利益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上的低层次性、社会权利上的缺失性和心理承受力上的脆弱性,则是这些弱势群体的基本特征。

弱势群体一定范围内的存在是当今时代的重大社会问题,其存在本身就是风险,而解决不好这个风险必将孕育更大的危机。“90后”年轻农民工相约自杀、富士康半年内多人跳楼、“80后”大学生火烧毕业证、老人频繁自杀、幼儿园频发惨案、失地农民与拆迁户以死抗争等等,这些事件让人们对这些弱势群体所面临的生存压力和他们自身存在的心理健康问题倍加关注。弱势群体由于持续得不到生存或进一步发展所需要的社会资源,容易产生心理失衡。心理失衡一旦产生而又未能及时获得心理疏导与利益表达时,就会产生一种边缘化的价值观,或采取一种异化手段来进行表达,而这必然影响到社会和谐与稳定。在这个意义上,正确认识与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弱势群体心理健康问题,向弱势群体实施积极的心理干预和扶助措施,对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弱势群体的心理特征

(一)自卑感与孤独感

自卑心理的存在,与生活的困苦紧密相连。弱势群体由于在经济、政治、文化等资源占有上处于劣势,在子女就学、疾病就医、纠纷诉讼、土地、就业等问题的解决上困难重重,接踵而来的挫折不断侵蚀着弱势群体的人格尊严,压制他们形成卑怯、畏缩的人生态度。他们在社会的方方面面都体验不到自身价值,甚至还会经常受到强势群体的排斥。自我价值感是一个人安身立命的根本,如丧失自我价值体验,则容易心态失衡,陷入恶性的心理体验之中。走不出这个心理的阴影,就很难摆脱现实的困境。当一个人的自尊得不到满足,又不能恰如其分、实事求是地分析自己时,就容易产生自卑心理。强烈的自卑心理使“弱势群体”丧失工作热情,缺乏生活勇气。而且,这种自卑心理会造成弱势群体的冷落、孤独感,往往会形成封闭心理,缺乏人际交往。

(二)压抑感与焦虑感

压抑与焦虑是人遇到障碍而又不能克服时产生的紧张不安的情绪反应,是由社会中的不确定因素与压力在民众中产生的困惑、烦躁与非理性冲动。在社会转型期,社会风险、不确定因素增加。人们在追求财富的同时,社会变动给他们带来危机感和不安全感,而同时人们又不能很清楚地把握社会的发展前景,社会上各种不确定因素纷繁复杂。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风险经济,一个竞争的环境既给社会带来了活力,也加重了人们的心理压力。当人们面对压力无所适从时,就会导致压力变为压抑,从而形成对人的本能的一种负面制约,各种心理焦虑也就应运而生。而弱势群体生活在社会相对底层,发展空间小,生存压力大,应对社会变革的能力差,承受社会风险的能力弱。对生活压力的束手无策,对未来前途的茫无头绪,都易引起人们内在矛盾的心理冲突。如果同时又缺乏制度性或组织性的心理压力疏导渠道,那么因为巨大压力而产生的内心焦虑日益积聚而难以消解,极易导致人们采取一种越轨行为,包括逃离、反抗乃至自杀。三名“90”后农民工相约自杀,两名当场死亡,其中一名被抢救过来。家人问其为何自杀,他的回答很简单:好累,活着没意思,不想活了。这些新生代农民工渴望城市生活,但受教育程度低、掌握的技术少,城市无法融入,而农村又回不去。生活的压力使其焦躁不安,却无法疏导,自杀也就成为了不二选择。

(三)不公平感与被剥夺感

不公平感与被剥夺感是一种群体心理状态,是人们通过与参照群体的比较而产生的一种自我否定的内心感受。事实上,不公平感与被剥夺感在任何社会中都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在社会转型时期则更为突出。改革开放以后,党中央提出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采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打破了传统的平均主义,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这必然会拉开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从计划经济体制下脱胎出来的人们习惯于平均主义思想,很难一下子调整过来,在与其他先富人群和先富地区比较时,感觉自己获利最少、受损最大,就会产生一种不公平感与被剥夺感。当弱势群体将自己的不如意境遇归结为获益群体的剥夺时,弱势群体可能会对剥夺他们的群体,甚至社会与政府怀有敌视或仇恨的心理。这时,社会中就潜伏着冲突的危险。他们的敌视和仇恨既可能指向强势群体,也可能指向同为弱势群体的人们。敌视和仇恨指向的发散性与不确定性将极大影响到社会和谐与社会稳定。多起幼儿园凶杀案的制造者——“郑民生们”难以从社会发展中分享到改革带来的成果,生活质量相对下降,加上个人事业发展上极不顺利,甚至屡受挫折,与强势群体的距离拉得越来越大,似乎感到前进的路已被“堵塞”,感到前途无望,产生了一种强烈的不公平感与被剥夺感,进而萌发对社会的强烈不满,最后通过残杀无辜来宣泄其对他人、对社会、对政府的仇恨和不满。

当前弱势群体心理探析与调适对策(黄佳豪) 关注弱势群体

二、弱势群体的心理调适

事实上,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弱势状态还是关注不够。提到弱势群体时,人们仍然只看到经济困难带给这些人的物质贫乏,而对于弱势群体的心理状况,很少给予关注和重视。弱势群体的自卑感与孤独感、压抑感与焦虑感、不公平感与被剥夺感,互为作用、互为影响,必然给社会和谐带来风险隐患。通常当弱势群体做出骇人听闻的“壮举”之后,社会才开始认真反思、政府才开始充分重视、人们才开始真正后怕。所以,我们认为应该及时将弱势人群的心理健康问题提到日程上来,采取综合性措施,全面改善他们的生存状态和身心健康水平。

(一)建构弱势群体心理疏导机制。弱势群体的心理是一个复杂结构,是一个来自多方压力的“整合体系”。若引入安全阀,提高弱势群体的心理调适能力,适时地积压在内心的压力发泄出去,使心理压力结构均衡,并帮助其提高社会生活适应能力,改善生存状态,实现人生价值。若与此相反,由于各种不良心理具有累积递增效应,量变引起质变,累积起来的不良心理因得不到适当疏导,必然会从非正常渠道发泄出来,使心理失衡,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因此,迫切需要构建弱势群体心理疏导机制。各级政府应组织各学科专家、相关部门建立各级危机干预的机构和网络,由心理健康知识普及讲座、热线电话、健康网站、心理咨询门诊、监测评估中心等构成网络的不同经纬;在民政部门和卫生部门的工作中,应有专人负责本地区弱势群体的精神卫生问题,对心态失衡较严重的个体进行重点跟踪、帮扶,使其掌握心理调节方法,缓解心理冲突,克服心理缺陷。各社区或几个社区联合建立心理救助站,形成稳定的专业队伍,为社区弱势群体进行无偿心理服务。政府相关部门应成立专业心理救助机构,建立以专业心理卫生机构为龙头,由综合性医院、社区医疗机构、学校及其他社会组织开设的心理治疗机构和咨询中心等组成的心理卫生整体网络,全面打造弱势群体心理疏导机制。

(二)完善弱势群体向上流动机制。在一定意义上说,有阶层不可怕,可怕的是社会阶层固化,不能正常社会流动。处于劣势地位的人向上流动受阻,停留于弱势状态过久,容易引发冲突;如果处于劣势地位的人有较多的向上流动机会,改变原来的弱势状态,冲突就会减弱。教育是获得社会地位升迁的主要渠道。逐步建立一个保障弱势群体平等受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打击侵害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行为;调整教育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完善高等教育的收费制度和与之相配套的奖学、助学、贷学金和转移支付、教育凭证、教育费减免等制度,使低收入家庭学生有获得高等教育的机会;改革招生体制,缩小招生录取上的地区差异。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就业是改善民生之本。逐步发展和培育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消除就业歧视,打破区域藩篱、行业禁锢和单位壁垒,对弱势群体敞开竞争就业的大门。逐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立以劳动者自主就业为主导,以市场调节就业为基础,以政府促进就业为动力的就业机制。

(三)打造弱势群体利益诉求机制。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各阶层分化日益明显,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问题越来越突出。社会各阶层和利益各群体,其主观意愿能否得到有效表达,将直接影响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信度和政府的执政基础。当社会弱势群体的表达能力失去外界援助并且没有理想的表达渠道可依赖时,必然导致民意堵塞,产生极端行为,影响社会稳定。社会不满情绪的疏导,社会矛盾冲突的缓解,有赖于构建合理、有效的利益诉求机制。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公众广泛参与的、多维度的利益诉求机制,为弱势群体利益诉求的实现提供支持,构筑社会下层能量释放空间。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和累进税率,防止一些特权者利用手中的权力“设租”和“寻租”的行为;完善人大政协等民意代表制度,要提高代表弱势群体利益的人大代表比重,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制,保证利益表达常规化;继续完善和扩展决策听证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使相关利益主体能够获得对称性的信息,平等参与政府决策,从而表达和保障自身利益;扶持发展非官方的经营性的政策研究、咨询机构,将科研学术机构纳入弱势群体表达机制,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反映机制,加强对社会心态的监测、评估和预警;建立健全公众传媒的组织机构和体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一个一主多元的新闻舆论结构体系,减少政府对舆论监督的行政干预,确保大众传媒舆论监督的独立性与自主性,拓宽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空间。

(四)健全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机制。即使弱势群体拥有平等的发展机会,然而由于其自身及社会等多种原因,他们仍然不能完全依靠自身摆脱弱势的处境实现结果公正,在实际竞争中仍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对此,国家要建立健全社会化的保障体系,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保障格局,切实救助社会弱势群体,使他们幼有所长、壮有所用、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贫有所济。大力加强有关弱势群体利益的立法建设,要尽快制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法》,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相关法律内容,规范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中各主体的法律责任,保证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大力发挥非政府机构和社会志愿者的支持作用,鼓励创建各种民间团体,设立基金会,发展慈善机构,加强对社区服务的扶持力度,分担政府与企业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压力;等等。(作者:黄佳豪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博士、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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