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不宜当“周旋”用
陈林森
最近的两个例子:
①日子好了些,许多人会来要求关心照顾,挠心的事一个接一个,又要一个个去斡旋应酬!(《人民日报》2011年2月14日)
②正是因为恋味者们的需求与斡旋,本来已经禁放多年的爆竹烟花,又死灰复燃,重新开禁了。(《杂文报》2011年2月25日)
以上两例中的“斡旋”基本上都相当于“周旋”。例①的意思是交际应酬、打交道,这是“周旋”在现代汉语中的基本义。例②的“斡旋”有奔走活动的意思,本质上也是周旋。这样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典对“斡旋”的解释。作者这样用有什么根据吗?这要从“斡旋”一词的历史演变说起。
“斡旋”是一个有书面色彩的非常用词。《现代汉语词典》唯一的解释是“调解”,举例为:“从中∽,解决两方争端。”《新华词典》的解释比较详细:①调解,把弄僵了的局面扭转过来。②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一。国家间发生争端时,第三国经当事国请求或主动采取的促使双方通过谈判等形式解决争端的活动。与调停不同,进行斡旋的国家不参加双方之间的谈判。《辞海》的解释与《新华词典》相当。
“斡旋”的初始义当为旋转,由同义连用构成。斡,《说文》解释:斡,蠡柄也。用白话说就是葫芦瓢的柄。此乃“斡”的本义。段注:“判瓠为瓢以为勺,必执其柄而后可以挹物。执其柄则运旋在我,故谓之斡。”可见,“斡”由葫芦瓢之柄的使用特征可以引申出旋转的含义。《广雅·释诂四》:斡,转也。中古以后“斡旋”逐渐形成双音词,其含义由具体的旋转引申为抽象的扭转、挽回。《三国演义》第三七回:“将军欲使孔明斡旋天地,补缀乾坤,恐不易为,徒费心力耳。”《儿女英雄传》第三三回:“(公子)极力要斡旋这句话,便道:‘人有不为也而后可以有为。’”由旋转的特征又引申为“周旋;奔走活动”。《醒世恒言·李汧公穷邸遇侠客》:“足下一时被陷,吾不过因便斡旋,何德之有?”《官场现形记》第四五回:“毕竟是随凤占理短,敌不过人家,只得连夜到州里,叩见堂翁,托堂翁代为斡旋。”至现代进一步引申出“调解”的意思。今天,“斡旋”一词历史上先后出现过的旋转、扭转、挽回、周旋、奔走活动等义项在一般语境中已然淡出,只剩下“调解”一义。
“斡旋”一词在当今媒体上主要用于外交活动,即第三国或国际组织促成两国谈判解决国际争端(或促成国内派别冲突的解决)的方法。这类例子触目皆是,如“联合国特使抵达柬埔寨斡旋泰柬边境冲突问题”“潘基文呼吁科特迪瓦各方为斡旋努力创造有利环境”。据笔者在百度新闻上搜索,在前100条网页资料中,约87条用于外交领域,而用于非外交领域的一般性调解纠纷的用例极为鲜见。在语言实践中,“斡旋”一词有专用于外交调解,成为外延相对单一、狭窄用法的趋势。
某些古语词或书面词语,今天在一般的语体中继续使用它们在现代汉语中已经消失的词义,会造成语言混乱,影响读者理解,或影响文体的统一、贯通。今天我们运用词语只能依据现代汉语主流词典,并参考报刊书籍上的用例,特别是权威报刊和名家名作中的语言实例。从这个角度,本文开头援引的两个例子虽然其用法“古已有之”, 但都是不规范的。当然,事情总是有例外,在个别专业术语中可以不受此限。例如法律上有“斡旋受贿”罪,在我国是指刑法第388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打招呼”。在“斡旋受贿”概念中,“斡旋”的语义是“周旋;奔走活动”,而不是调解纠纷。法律用语是严格规范的,有时与翻译外语有关(“斡旋受贿”一语来自日本刑法),为了法律用语的严谨、简约、专业性和词义的单一,又顾及语言史上的理据,有时不得已而起用古义、曾用义。这是普通作者在一般的语境中不宜仿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