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公安类职位)解读
《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是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国家公务员局于2010年11月12日下发的新的特殊职位(主要为公安类)体检标准,它是为了取代原有的原人事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和完善有特殊要求的普通公务员岗位制定的。按82号文件要求,新的特殊体检标准公布后,原《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即行废止。值得注意的是,该新标准涉及的体检项目均不设置复检。
《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是为公安类职位和普通公务员特殊类职位(如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检验检疫职位、水上作业人员职位等)制定的,所以考友阅读该标准原文时要格外细心,看自己所报考的职位是否涉及到新标准。
该标准包括人民警察职位和其他职位两个部分,另有一个附件的操作说明。下面对公安类部分进行分类解读。
一、眼科
1.视力。相信这是考友对新的公安体检标准最关心的问题。在人民警察职位方面原标准中说“双侧视力低于5 .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而新的公安体检标准中说“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而在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2.色觉。原公安标准是有色觉异常即不合格,包含色弱和色盲。新的标准中除特殊岗位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普通警察职位色若没有影响。
二、皮肤病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不再做要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疾病部位不在脸上的,可以合格。
三、身高和体重
非空警职位不再做详细要求。但要注意《<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操作说明》第13条肢体(包括脊柱)功能障碍:是指因各种原因造成肢体残缺、畸形、麻痹等,以致引起永久性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受限。
四、文身
皮肤刺有“点、字、图案”,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不合格。
五、血压、心率
尺度同普通公务员。
六、听力(耳科)
测试距离增加至至少5米。
七、肝功
只有特警职位才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其余同普通公务员。也就是说乙肝病原携带者非特警职位可以通过。其他参照普通公务员。
八、妇科
妇科疾病不再做详细的要求。已婚怀孕的考友可以报考。
九、口腔
不再要求。
十、鼻、喉科
1.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再做要求。
2.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可以报考。
3. 嗅觉迟钝,不合格。注意:这项严了!以前是嗅觉丧失无法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