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小米科技有限责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海处字(2014)第 2126号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注册号:110108012660422
法定代表人:雷军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9月5日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召开的“2013年度发布会”上宣传小米手机3联通版CPU型号为高通8974AB,并在其自设的公司网站(域名为www.xiaomi.com)上,对小米手机3联通版参数介绍中有如下内容的介绍“CPU型号高通骁龙800最新版8974AB”,2013年12月31日当事人开始在网站上销售小米手机3联通版,消费者购卖到的手机CPU型号实际为“骁龙8008274AB”。当事人销售的小米手机3联通版实际采购使用的CPU为高通8274AB,当事人的宣传与事实不符构成虚假并引致了消费者的误解。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当事人相关网页截屏打印件及“2013年度发布会”视频光盘、12315投诉举报单、小米wcdma数字移动电话机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复印件和备案信息、当事人与高通CDMA技术亚太有限公司购货订单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局于2014年9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不应定性为虚假宣传和不应予以处罚的听证意见,本局认为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利用其他方法对商品的制作成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就近银行(非税收入代理收缴银行:北京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3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小米科技有限责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详见:http://qyxy.baic.gov.cn/newChange/newChangeAction!getCreditInfoDetail.dhtml?ent_id=a1a1a1a026b63b78012721e6a11b016d&info_categ=040110&chr_id=N0000000000000100000000700833065&ent_name=&random=87449
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工商海处字(2014)第 1670号当事人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注册号:11010801266042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雷军违法行为类型: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海淀分局行政处罚内容:罚款:5000元,罚没合计:5000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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