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目录 新中小学财务制度

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目录

01、中小学校预算管理制度………………………………………01
02、中小学校财务收支管理办法…………………………………04
03、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07
04、中小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11
05、中小学校专项经费管理制度…………………………………14
06、中小学校内部牵制制度………………………………………16
07、中小学校财务稽核制度………………………………………19
08、中小学校财会岗位职责制度…………………………………21
09、中小学校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30
10、中小学校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33
11、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制度………………………………………34
12、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35
13、中小学校现金管理制度………………………………………42
14、中小学校银行存款管理制度…………………………………43

中小学校预算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地发挥学校的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学校预算管理,科学配置办学资源,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后勤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教学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反映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规模和方向,是学校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学校预算管理实行“一所学校一本预算”的管理办法。预算编制以学校为基本预算单位,所辖教学点纳入本校预算统一编制。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审定学校预算和决算报告。
  第四条学校预算编制小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议事机构,由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组成,在校长的领导下参与学校预算编制活动。
  第五条学校财务室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拟订学校预算草案,按有关制度对学校各项经费支出进行全过程监督与预算控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校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是预算管理执行机构,按职能提出预算需求,并根据学校批准的预算指标,具体负责预算的管理与执行。
  第七条学校预算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围绕学校年度的教育教学计划和发展规划,本着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第八条、做好预算编制前期准备工作。开展资源调查、摸清家底,同时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实际情况与预算的对比,摸索收支规律,为本年度的预算编制打下基础。分析预算形势,充分了解和掌握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及其资金供需情况,以便安排支出预算时做到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第九条 预算编制的方法。学校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测算收入编制要以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为基础,根据预算年度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求,考虑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实事求是地测算预算年度收入数额。预算编制要遵循稳健性原则,对没有把握的收入不能列入预算,对预计发生的收入不能高估,防止收入不能实现时造成预算无法执行。
  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根据国家规定的支出标准和实际人数核定,其中公用经费以维持学校日常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为基础,合理安排。项目支出预算以改善办学条件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为目标,根据剩余财力,按"轻重缓急"原则安排。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项目,都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学校预算草案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学校各部门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支出预算项目和科目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
  第十二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直接影响到学校预算执行,确实需要调整的,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向主管部门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批准后才能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决算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预算执行结果、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预算年度终了,财务部门应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编制学校年度决算。决算数字要真实可靠、内容全面准确,并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对全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分析。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教育局财务室负责解释。

中小学校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各项收入和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文〔1997〕28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各项收入支出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三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内容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等。
  第四条学校各项收费必须具备收费许可证,学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亮证收费;各项收入的取得须严格按规定使用合法票据,严禁使用未经财政部门监制的自制、自印、外购的收据;严禁将各类票据混用;严禁不开票据收费及不通过财务部门收费。
  第五条学校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所有收入不得坐收坐支。社会捐助(赞助)资金收入按指定的用途使用,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学校各项收入全部存入经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开立的银行账户(县直学校统一存入财政部门的预算外专户),学校出纳或报账员在学校收到的各项收费收入时,县城及乡镇所在地的学校应在当日缴存,乡镇以下的学校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缴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另设账户、私设"小金库"及公款私存,不得压款、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乡镇学校的支出管理实行中心校统一管理使用原则,任何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中心校只开设一个银行账户。
  第八条村校只设报账员,定期向中心校报账。中心校根据学校规模的大小和资金使用情况核拨学校备用金,原则上中心校1000元,村校500元。
  第九条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专门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条学校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自行制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支出报销原始凭证(凭据)要合法合规,报销的原始凭据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和学校法人代表签字后方可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学校应严格按预算指标和预算项目办理款项的支付,不得出现无预算(无计划)或超预算(超计划)的支出项目。
  第十三条 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字〔2006〕8号)和《天峨县人民政府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印发天峨县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峨财教[2010]01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教职工因公外出听课、学习培训等原因出差的差旅费开支,在严格执行《天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峨财字[2008]22号)的基础上,结合本校实际,补充以下内容,一并执行:

  1.出差乘飞机需事前经县教育局领导书面审批后方可报销机票,未经审批的不予报销;

  2.驾驶私车出差参照同程汽车票价予以报销;

  3.组织领导和师生集体外出的应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并凭县教育局书面审批报告方可报销相关费用;

  4.无特殊情况不得报销出租车费。
  第十五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学校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招待费,并不得突破公用经费总额的5%。
  第十六条学校一般性维修支出,必须根据学校需要及年初预算的安排,书面报告县教育局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学校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凡应纳入政府采购项目和范围的,必须执行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对应纳入而未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的支出,学校财务人员有权拒付,不予报支。
  第十八条学校在安排各种支出时,要厉行节约。既要考虑事业任务的资金需要,又要合理使用资金,切实做到精打细算,减少浪费,堵塞漏洞,讲求支出的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上级部门拨入的各种专款要严格按指定的用途使用,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报账。严禁将专款用于教职工福利等开支。
  第二十条 学校严禁出借资金,严禁为企业、个人或外单位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项支出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学校支出数。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财务室负责解释。


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行为,确保公用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公用经费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一条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转移支付资金、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学校学费等其他事业性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条公用经费可以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不准开支范围:不准用于人员津贴、补贴、奖金等;不准用于基本建设投资;不准用于偿还债务;严格控制招待费,不准用于购买烟酒礼品等费用支出;教师培训经费不准用于公款旅游、休假、疗养等与教学活动无关的支出。
第二章 公用经费使用管理
第三条县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公用经费的分配,根据乡镇学校及县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学生人数,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合理分配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乡镇中心校要科学安排村完小和各教学点的公用经费,不得挪作他用,每学期直接用于村小(教学点)的公用经费不得低于标准的60%,确保各村小(教学点)正常运转。
第四条中小学校要按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保证正常教学工作,又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经费,一般按下列支出顺序和标准进行使用:一是开展教学业务与管理活动;二是开展实践实习,文体活动;三是维持学校运转必须的水电、邮电、印刷、交通差旅等日常费用;四是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教学设备仪器、图书资料等物品的购置。
  第五条各中小学校在年末要根据学校规模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公用经费定额,结合实际需求编制出下一年度的公用经费预算,村完小和教学点上报乡镇中心校汇总,报请县教育局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部门。
  第三章 公用经费使用要求与标准
  第六条中小学校的公用经费大额支出要实行报告制度。小学单笔支出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中学单笔支出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项目必须将支出方案呈报县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列支。学校自行安排的各种县外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实行审批制度,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呈县教育局审批。
  第七条 部分公用经费支出项目执行要求与标准。
1.教师培训费
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不包括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师训经费),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培训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住宿费以及大型培训讲座等费用的开支。
2.差旅费
①学校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差旅费用。
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③差旅费开支标准:具体由各学校根据实际自行制定,但不得超过《天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峨财字[2008]22号)的规定标准。
3.交通费
①交通费的开支范围:指汽车燃料费、修理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年检年审费、养路费、意外事故开支、租车费等。违章、违法的罚单不能作为交通费列支。
②交通费的开支标准:小汽车(包括5座及以下的商务车、中客车)按县财政规定的年度预算编制标准执行。
③租车费是指师生集体外出或因公务活动需租车而发生的费用。凡所租车辆须有合法证明材料,且学校与出租车方需签订租车协议。学校不得租用非法车;学校领导、教师公务出差原则上不得租车,如特殊情况,必须租车的要书面报告县教育局同意后方可租车。
  4.会议费是指学校年度组织召开的教育工作或教育教学工作总结、表彰会所开支的餐费、资料费等。
  5.招待费
①招待费的开支范围:本规定所称招待费,是指学校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用餐费和住宿费等。
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学校经常性公用经费的5%。
③学校招待费必须全部在“招待费”科目中明确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更不得列入单位内部食堂的成本。
  6.设备购置费及维护维修费
①设备购置费:指学校购置仪器设备(包括实验耗材)、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中小学年度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由县财政局、教育局组织政府采购。
②维护维修费:指不改变用途的各种设备(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日常开支的维修费用;各种房屋建筑物的不改变用途的维修费用和平房不改变结构、不增加面积的落地翻修费;校内公共设施,如道路、管道等设施的日常维修费用;房屋内部的装修及内部管线等改造支出;为保证网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日常维护支出。
  7.中小学生所必需的教辅材料纳入公用经费支出范围。
  8.校方责任保险纳入公用经费支出范围。
  第四章 公用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要求,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做到账实相符,安全有效。
第九条学校要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在校内进行公布,采用上墙公示、网上公示等形式,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同时,要定期进行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收支管理。
  第十条县财政局、教育局要对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对一些购置、维修等支出要到学校实地核查,做到账、据、物相符。在检查中,如发现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公用经费,并造成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公用经费行为的,将依据《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严厉处罚,并追究相关学校和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第十一条 县高级中学、职业中学、幼儿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教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本办法与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有抵触的,则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中小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管理,确保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我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相关政策的通知》(桂财教[2008]56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8)1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补助对象是在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第三条学校在确定受助学生名单时坚持民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学年评定一次,财政供养人员家庭以及富裕家庭的中小学生一律不得纳入资助范围。具体条件如下:(一)孤儿;(二)单亲家庭;(三)残疾的贫困家庭子女;(四)绝对贫困家庭子女(根据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绝对贫困即未解决温饱、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当地人均收入的家庭);(五)低收入家庭子女(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规定的数额的);(六)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等。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和资助的条件,优先资助最贫困的学生。
第四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生活费2元,全年补助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生活费3元,全年补助750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按250天计算。
  第二章 申请和拨付
  第五条 资金申请。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由学校按学年向县财政局和教育局申请。
  第六条学校在每学年开学时通过有效、公开的途径公布资助信息,内容包括: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条件、申请办法、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诉程序;然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附上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由学校领导、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评审小组,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认定要求对申请补助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并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受助学生名单认定后,须在学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乡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受助学生名单上报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七条资金拨付。学校根据审核批准后的寄宿生生补助金额向县教育局申请,县教育局根据各学校申请做出汇总支付计划报领导审批后,将补助金额直接拨付到乡、镇中心校或学校,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支付给学生。
  第三章 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财务部门为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补助费发放工作。
  第九条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主要是资助学生生活费开支,只能用于寄宿生在校期间的伙食补助。发放时,由学生本人在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册上签字领取,其他任何人不得代领代签。学校采取发放现金或转入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的形式按学期及时将生活费发到学生手中,不得以其他形式发放,不得挪作他用。发放结束后,需在校务公开栏公布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情况。
  第十条学校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到最需要资助的学生手中。如因贫困学生人数变化而形成补助资金出现结余的,学校应及时向县级教育部门报告,由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对结余资金进行统筹安排,用于补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学校要建立寄宿生生活补助有关档案,同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学校接受上级部门(教育、财政、审计、监察)定期或不定期对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挪作它用的,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财务室负责解释。

中小学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各类专项经费的管理,贯彻专款专用原则,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经费的分类
  根据专项经费来源渠道的不同,专项经费可分为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经费、学校安排的专项经费。
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经费是指上级财政部门以及其它主管部门安排下达学校使用的具有专门用途的一次性经费。学校安排的专项经费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安排用于特定项目的经费,主要包括专项维修费、专项设备费以及其它专项经费等。
  二、专项经费的申请
  1、申请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经费。学校向主管部门提出专项经费申请报告。
  2、申请学校安排的专项经费。由学校相关处室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审查批准后转总务处,总务处根据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所申请专项经费项目进行考察和审核,提出意见,按相关程序报学校批准后列项管理。
  三、专项经费的使用
  专项经费必须按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者学校安排下达专项经费的用途和财政部门批准的支付方式专款专用,认真制定专项经费使用计划,加强管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保证专项工作的顺利完成。专项经费不得用于下列开支:
  1、 工资、津贴、补贴和各种福利支出;
  2、 各种经营活动的支出;
  3、 与专项经费项目无关的公务性支出;
  4、 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其它支出。
  四、专项经费的结余
县财政局和教育局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严肃处理。对于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指标县财政局、教育局统一收回,未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财部门审批后,结余经费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五、其它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由教育局计财股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小学校内部牵制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会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与完整,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定。
  第三条内部牵制制度是在学校内部明确规定权限职责,使经济事项有关各方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发挥自动检查作用的一种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条 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
  1.任何经济业务都必须经过授权批准后才能办理;
  2.任何一项经济业务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或部门共同办理;
  3.钱、物、账必须实行分管,互相监督,相互制约,以防错弊。
  第五条 组织分工
  1.各会计工作岗位上的财会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按有关制度规定,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职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职务或报账员。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配偶关系。
  2.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根据经济业务和会计核算的需要,进行合理分工。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 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性条件
  1.出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根据稽核人员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办理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结算业务。未经稽核的原始凭证,出纳员无权办理现金、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违反财经制度的业务,出纳员有权拒绝办理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
  2.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做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得以白条或借条顶替库存现金,不超额保存现金和坐支现金。
  3.银行的空白支票和留存银行的印章、印鉴应由出纳人员和会计主管分别保管,不能把空白支票和印章、印鉴集中一处保管。支票审核与支票签发职务分离,支票签发职务由出纳担任,其他会计人员不得兼任。不准签发空头支票。签发的各种票据要填写清楚,数字、文字正确,印章齐全。作废支票要盖有"作废"戳记,与支票存根一起保存,支票丢失要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4.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学校会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支取现金。不得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不得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得将单位的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5.会计人员每月要定期对所分管的经费账户现金进行盘点,也可不定期进行盘点,每次盘点要有文字记录备案,发现问题要主动报告领导。
  第七条 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1.会计机构负责人要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严格审批手续,管理好印鉴。同时要对各相关联的工作岗位相互牵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内部牵制制度的贯彻执行。
  2.非出纳岗位的会计人员不得收、付和保管现金,不得签发支票。
  3.会计人员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办理经济业务时,做好对各项经费、固定资产使用的监督和控制。
  4.会计部门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学校会计机构。
  第八条 本制度由学校会计机构制定呈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中小学校财务稽核制度

  1、会计凭证的审核:
  会计凭证按其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1)原始凭证的审核:主要审核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全,即:原始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的编号、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包括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填制单位公章和填制人签章等)是否按规范的要求填写齐全。
  (2)记账凭证的审核: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是否与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相符,数量、大小写金额是否相一致,会计科目对应关系是否清楚,金额是否正确,摘要内容是否简明扼要,如实反映经济业务的实际状况,凭证格式中各项目的填列是否齐全,制单、复核、记账处是否签名或签章。
  2、会计账簿审核
  账薄种类是否设置齐全,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是否按规定设置,各种账簿名称和账内会计科目是否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名称进行设置,会计科目、子目是否采用全称,有无缩写或使用代号的情况。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账簿启用表内容是否按规定填写,装订后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码,制作目录,记明每个科目的名称和页次。
  3、会计报表审核
  会计报表的各类填报是否齐全,报表中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填列,编制报表前对应调整的账项是否进行调整,总账与有关明细账是否进行了核对,账账、账实、账表是否一致,各报表项目之间勾稽关系是否一致,会计报表的签章是否齐全,是否按期及时编报,必要时是否附有编报说明,是否按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4、稽核分工: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会计机构具体情况,规定稽核、复核制度。出纳人员负责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人员负责全面稽核工作。在稽核工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校长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中小学校财会岗位职责制度

  第一条为使学校会计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在学校财务管理中的职能作用,促使会计人员钻研业务,有利于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便于考核,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岗位设置原则和要求:
  (一)岗位设置根据工作规范和学校会计业务需要确定;
  (二)岗位设置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
  (三)岗位设置符合内部牵制制度;
  (四)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以促进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五)岗位设置有利于会计人员的绩效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学校财务岗位的设置主要有: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会计、出纳、会计核算、预算编制与执行控制、复核与稽核、会计档案管理等岗位。
  第四条 财务人员上岗的基本条件:
  (一)熟悉财经纪律法规和中小学财务会计制度,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会计职业道德;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三)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四)经学校相关部门考核同意。
  第五条 会计人员岗位要求:
  (一)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二)严格认真,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
  (三)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出,岗位轮换时积极做好总结和业务交接工作;
  (四)积极配合、支持其它岗位人员工作,做好相关岗位的衔接工作;
  (五)完成学校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六条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会计)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七条财会岗位具体职责与权限如下: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岗位职责与权限
  1、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会计室全面工作,
  2、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方针、政策,制定适合学校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内部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学校的经济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计划,负责学校部门预算编制与执行控制,做到收支平衡。
  4、依法监督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合理调度、运筹资金,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严格控制各项支出,杜绝浪费,把学校有限的资金用到实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5、督促检查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并及时修改学校相关财务规章制度。
  6、负责审定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定期向校长会汇报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实事求是反映情况,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
  7、注重会计人员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水平的提高,为会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自学创造条件,组织会计人员参加各种有针对性的继续教育,实现会计管理科学化。
  8、完成学校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9、具有学校财务状况知情权、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与权,行使与岗位职责对应的财务管理权与决策权。
  (二)会计岗位职责与权限
  1、熟悉和掌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熟悉并严格依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负责学校会计核算的具体工作。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审核原始凭证和办理会计核算业务,制单、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协助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会计人员)规范会计核算工作;
  2、做好会计报表的编制及年终决算报告。
  3、负责会计资料(凭证、帐薄、报表等)的装订,协助会计档案管理岗位人员作好会计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和查阅等工作;
  4、负责接受会计核算帐务的对外查询、业务咨询、答疑解释,为学校相关处室提供收支明细账务,追踪分析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5、做好经费支出管理和经费预算控制;
  6、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帐务核算与管理,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实物资产的清查工作;
  7、负责学校各类票据的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工作,协助出纳作好学校的收费工作,负责接受财政、物价、税务等相关部门年检、年审工作;
  9、完成学校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0、有权要求学校相关人员认真执行部门预算,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如有违反,会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和拒绝执行,并向学校负责人报告,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骗上级等违法乱纪行为,必须坚持拒绝执行,并向学校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1、有权参与学校部门预算编制,定额管理制度制定等事务,可以向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会计人员)提出财务开支等方面的问题和意见。
  12、有权监督学校的财务收支、资产保管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三)出纳岗位职责与权限
  1、熟练掌握有关财经政策、法规,熟练掌握各种收费项目与标准及各项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严格把关。
  2、认真审查各种报销或支出的原始凭证,对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票据,应拒绝办理;内容不全、手续不完备、数字差错,所附票证与报销金额不符,以及书写不规范等,均应退回补填、更正或重写。
  3、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做账时要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书写整洁、逐日登记。
  4、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超过规定范围的库存现金及时解送银行;对暂付的现金、支票按照规定催促有关人员及时报销结账。
  5、不坐支,不得私自挪用现金,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不得白条抵库。定期与会计办理票据交接手续。
  6、认真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和货币管理制度,办理托收承付、汇款等结算业务,做到手续齐备,金额准确。
  7、正确使用票据进行收费,认真做好学校各种费用的收取、入库、结账工作。
  8、严格执行安全制度。认真管好现金、收费票据及其账册。
  9、完成学校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10、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会制度,抵制不合法的收支和弄虚作假行为,具有参与货币资金计划定额管理权。
  (四)预算编制与执行控制岗位职责与权限
  1、熟悉和掌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熟悉并严格依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负责学校年度部门预算方案编制、汇总、上报、下达、修订、分析、控制、考核、报告等具体工作和年终预算执行财务资料的分析工作;
  2、负责预算指标分解下达和预算调整,督查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协助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会计人员)解决预算编制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分析,提出建议;
  3、协同会计岗位人员做好帐务查询、答疑解释,并提供项目预算收支明细账务,追踪分析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对预算执行实施财务监督;
  4、完成学校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目录 新中小学财务制度
  5、维护财经纪律,执行预算法规,抵制超部门预算经费使用行为,具有参与部门预算执行监督权。
  (五)复核与稽核岗位职责与权限
  1、熟悉和掌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根据相关法规、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会计核算岗位处理的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进行稽核,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2、审核、监督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对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各项经济业务,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对违反国家及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各项收支,坚决不予受理。
  3、对往来明细帐进行稽核,如有不符,立即通知原经办人员更正。监督暂收、暂付各种往来帐户,按月核对债权债务并及时进行清理。
  4、对账簿记录进行抽查,看其是否符合要求,并将其数据与会计凭证进行核对。
  5、复核各种会计报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的编报要求,复核中发现问题和差错,应通知相关人员查明、更正和处理。
  6、审查财务收支。根据单位部门预算,逐笔审核各项收支,对预算外或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应提出意见,并向领导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完成学校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8、行使与岗位职责对应的监督权。
  (六)会计档案管理岗位职责与权限
  1、在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会计人员)领导下,协助各财务岗位人员做好平时各类会计核算材料的收集,积累工作。
  2、对已收集、积累的材料,检查是否完整、系统、准确,然后按要求进行整理、组卷。
  3、做好暂时存在财务室的档案的分类、编目、登记、保管、调用等工作。
  4、接受学校档案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并做好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任务。
  5、完成学校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6、行使与岗位职责对应的监督权。
  第八条 会计岗位轮岗制度实施办法。
  为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推行会计岗位轮岗管理制度。
  1、实行有计划的会计岗位轮岗制度,有利于加强会计工作的内部监督,提高全体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使财务人员掌握多种岗位技能,促进学校会计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有利于调动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接触不同内容和形式的业务岗位,激发会计人员创造和提出业务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思想。
  2、本制度所称的岗位轮岗制度,是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已在学校从事会计工作的专职会计人员有计划地、定期调换岗位工作。
  3、会计人员实行会计岗位轮岗制度,原则上定期(三年)轮岗一次,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经报学校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提前或延期。
  4、会计岗位轮岗的对象是学校所有的财务工作人员。
  5、财务人员的轮岗以工作需要与个人发展相结合为原则,实行交叉轮岗。
  6、财务人员在轮岗时应将原分管岗位的情况向接交人员详细介绍,必要时写出书面材料移交并存档且一直对本人移交前的工作负责。
  7、 对于年终考核不合格的财会人员,不实行轮岗,实行待岗,待岗期间工作仍不合格的,按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8、教育局财务部门是会计轮岗制度的实施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轮岗计划,明确轮岗的时间,轮岗的目标和轮岗的人员,经教育局班子会同意,报局人事部门备案后实施。
  9、所有确定为轮岗的会计人员应无条件服从分配,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对不认真履行会计职责,无正当理由不轮岗的会计人员,调离会计工作岗位。
  10、会计轮岗工作程序
  (1)、教育局财务部门确定会计岗位轮换及对应人选计划,经局班子会议同意,报局人事部门备案后实施;
  (2)、进行轮岗前相关会计人员的沟通,包括对轮岗的目的、轮岗的计划安排、新岗位的职责描述;
  (3)、轮岗人员的工作交接,会计人员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要做好几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3)移交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同时系统管理员在会计交接之日更换岗位操作员。
  (4)、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学校负责人负责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教育主管部门派员监交;
  (5)、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6)、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原岗位者对继任者面临的问题可提出解决建议,并可协助解决。
  (7)、及时对轮换岗位的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使轮岗人员迅速了解工作内容及业务知识,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8)、教育局财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对轮岗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定期轮岗效果进行调查评估,进一步完善轮岗制度。

中小学校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一、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
  根据《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广西中小学会计电算化工作实际,会计电算化岗位和工作职责一般可划分如下:
  (一)电算主管岗位:负责协调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工作;此岗要求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以及相关的会计电算化组织管理的经验。电算化主管可由会计主管兼任。采用中小型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会计软件的单位,应设立此岗位。
  (二)软件操作岗位:负责输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此岗要求具备会计软件操作知识,达到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的水平。各单位软件操作岗位的工作可由(并且应鼓励)基本会计岗位的会计人员兼任。
  (三)审核记账岗位: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核,操作会计软件登记机内账簿,对打印输出的账簿、报表进行确认;此岗要求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达到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的水平。各单位审核记账岗位的工作可由主管会计兼任。
  实施会计电算化过程中,各单位可根据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参照上述对电算化会计岗位的划分进行调整和设立必要的工作岗位。基本会计岗位和电算化会计岗位,可在保证会计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交叉设置,各岗位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规模小的中小学设立电算化会计岗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对上述给出的岗位进行适当合并。
  二、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
  根据《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规定,各单位应建立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应明确规定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严格管理操作密码,指定专人定期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二)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机内账簿的措施(建议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中设置此项功能);
  (三)操作人员离开机房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四)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制度。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三、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
根据《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规定,各单位应建立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行的措施(如经常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保持机房和设备的整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等);
  (二)会计数据和会计核算软件安全保密的措施(如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要保存双备份等);
  (三)修改会计核算软件的审批和监督制度(如对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修改、对通用会计软件进行升版和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应具备的审批手续;在软件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如何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应由有关人员进行监督等);
  (四)健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出现故障时进行排除的管理措施,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
  (五)健全必要的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措施。
  四、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规定,各单位应建立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其它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数据是指记帐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数据,以及会计软件系统开发运行中编制的各种文档程序和其他会计资料;
  (二)已经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其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其它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是在会计电算化情况下新的会计档案形式,在未打印成书面形式输出之前,应妥善保管并留有副本,并都应视同会计资料或档案进行保存;
  (四)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
  (五)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六)会计电算化系统开发和使用的全套文档资料以及会计软件程序,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截止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的五年。
  (七)电算化会计档案使用规定
  1.各种会计资料包括打印出来的会计资料及存储会计资料的软盘、硬盘、计算机设备、光盘、微缩胶片等,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外借和拿出单位。
  2.借阅会计资料,应履行相应的借阅手续,经手人必须签字记录。存放在磁介质上的会计资料借阅归还时,还应认真检查,防止感染病毒。


中小学校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接受群众监督,促进学校教育健康发展,切实做到民主管理和民主理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学校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
  一、学校财务公开制度
  (一)成立学校财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学校总务主任任组长,工会主席、会计为副组长,部分教师代表为成员。
  (二)学校财务公开坚持"公开、及时、准确" 的原则。
  (三)设立学校财务公开专栏,做到每月公开一次,遇到特殊情况时不定期公开。
  (四)财务公开内容大致为以下五项:
  1、学校经费的预算、决算情况。
  2、学校的校产及其增减变动情况,创收情况。
  3、学校的修缮项目的预算、结算,学校设备设施的购置情况。
  4、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收费依据和实际执行情况。
  5、教职工、家长反映的有关经费方面的热点问题。
  (五)在每学期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上,学校财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向代表们或全体教师汇报一学期以来的经费开支情况,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二、学校民主理财制度
  (一)学校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5人组成,从教代会代表中推荐产生。
  (二)民主理财小组隶属学校教(职)代会,它代表广大教职工为学校当家理财。
  (三)理财小组职责:
  1、参与学校财务的年度预算和决算工作。
  2、审计学校每学期的学费、书本资料费、其他代收代管费等重大收支情况。
  3、监督审计学校的招标—预算—执行—验收—决算全过程。
  4、监督审核学校国有资产变化使用情况。
  5、监督学校食堂、商店等一切采买活动。
  6、民主理财小组必须推选一名召集人,主持召集、召开工作会议,具体安排有关工作。


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学校收费执行亮证收费制度。学校的一切收费都必需先获得《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由学校财务部门依照上级文件规定到县物价主管部门办理。
  第二条学校的各项事业性收费项目、服务性收费项目、代收费项目必须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上报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后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
  第三条学校收费实行年审制。学校财务部门按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物价部门关于《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的通知要求,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手续。
  第四条收费票据管理应符合财政、物价、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学校收费必须使用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领取的合法票据,不得在外自购、自制收据收费。
  第五条收费收入管理应符合财政、物价、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所收资金应及时足额解缴财政专户(中心校一天内存入账户,村校三天内存入账户),必须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学生、家长、教职工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年级学费、住宿费、代办费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同时进行公示。收费时《收费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应悬挂(放置)于各收费窗口。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所必需的物质条件,是办学的物质基础。为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规定,并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计价
  (一) 固定资产的范围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使用年限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课桌,铺架,图书等), 按固定资产管理。
  (二) 固定资产分类
  中小学固定资产按其性质和用途可能分为:
  1 、房屋建筑物:指产权属于学校的所有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与绿化。
房屋包括:教育用房、办公用房、仓库用房、师生宿舍用房、食堂用房、锅炉用房、门卫用房、生产经营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地、围墙、雕塑、画廊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水和气管道等。
  2 、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 括 :教学仪器、电教电讯电器设备、体育设备、音美设备、卫生保健设备、劳技设备、幼儿园的教具玩具。
  3、一般设备:指办公和日常事务工作用的通用设备。包括:行政设备、校具家具。
  4、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指图书馆 ( 室 ) 、阅览室的图书资料。包括 : 图书、电子图书、教学挂图、参考资料、音像资料及其他。
  6 、其他固定资产 : 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 三 ) 固定资产的计价
  1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2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 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县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 、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6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7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 待确定实际价值后, 再进行调整;
  8 、用外币进口的设备等固定资产,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 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 ),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9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10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记账。
  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与全员管理相结合的方法。
  1、统一领导。管好、用好固定资产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可行的制度,采取科学的方法,把学校固定资产管好,是学校领导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单位总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负有保护国家财务安全,合理高效地使用固定资产的责任。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应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平时,校长可委托一名副校长或总务主任具体分管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2、归口管理。固定资产归口由总务后勤部门统一管理。总务后勤部门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的添置、保管、维修、记帐等工作。
  3、分级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网络。在校长和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学校总务后勤部门应配备一至二名专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处理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清理及帐务工作。同时,在学校的图书馆(室)、仪器室、医务室、体育器械室、校办工厂等部门相应配备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保管员),具体做好设备、资料的验收、保管、清理及登记等工作。固定资产的增减必须及时到总务后勤部门进行帐务处理,总务后勤部门会计登记固定资产的总帐,记金额不记数量。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员记固定资产明细帐,固定资产明细帐应按资产清查中《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的顺序分类进行登记,记数量也记金额。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保管员)应登记固定资产台帐或固定资产卡片。总帐、固定资产明细帐、固定资产台帐应金额一致,帐帐相符。
  4、全员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关系到全体师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因此,总务后勤部门要会同教务部门发动教职工和学生共同参与管理,形成全员参与的有效管理监督机制和人人爱护公物的良好风尚。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
  1、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应有计划。制订计划时既要尽量满足教学工作的需要,同时也要考虑到财力的可能。凡需当年添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列入学校年初编制的部门预算,待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2、要加强对物资采购的管理、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必须报县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进行政府集中采购,其中:采购金额在0.5万元以上的教学教具;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新建、改扩建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装饰工程等必须进行招投标。
  3、学校应根据学校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对教育技术装备、教学用具、办公用品等采购提出具体要求,按教育局规定的时间,编制并上报各类物品的采购计划。
  4、在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资产采购,学校应组织有关单位采用 竞标形式采购,以节约采购费用和防止腐败的产生。
  四、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的处理
  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是指固定资产由于长期使用中的有形磨损,并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不能修复使用,或者必须用新的、更先进的固定资产予以替换等原因造成的对原有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固定资产报损报废,一般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单项固定资产(汽车除外)损失低于2万元的,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并报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备案;单项固定资产损失(汽车除外)超过2万元(含2万元),低于10万元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并报县财政局备案;单项固定资产损失(汽车除外)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逐级上报,经县财政局批准后核销。
  五、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包括借用、调拨)
  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应先做好验收工作,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固定资产增加单一式三份,经使用部门负责人、验收人、保管人签字并交保管部门编号后,一份由使用部门留底,一份交保管部门,一份连同发票交总务后勤部门。使用部门还应将编号纸粘贴在固定资产的明显位置上,以便清查核对。
学校长期使用的固定资产,要落实使用责任人。贵重财产除安排专人保管外,还要落实安全保管措施。任何财产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借或变更使用权。
  学校教工若因工作需要而借用固定资产,需经财产保管部门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并填好财产借用单。非教学所用,原则上不能借用,确有特殊情况需借用的,要限期归还。中小学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准向外出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应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
  六、固定资产的清理检查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学校要利用暑假,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帐面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是否正常,各项制度的执行、奖惩措施是否落实等。
清查后,清查小组出具清查报告,提出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处理意见。财务会计和固定资产管理员根据经批准的《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报批单》调整有关帐户。清查盘点之后,各单位还要及时总结管理经验,查漏补缺,妥善处理和解决发现的各种问题,制订相应的改进措施,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七、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交接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全部工作交给接替人员,按规定办理好移接交手续。
  1、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由校长或分管校长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教育主管部门派员会同监交。
  2、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点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3、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上还需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移交清册页数、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报教育主管部门一份。
  4、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帐簿,不得另立新帐,以保持记录的连续性。
  5、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凭证、帐簿、报表和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八、加强领导,建立制度,强化考评
  1、各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校长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定期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2、各级各类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和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如财产、物资的购置、保管、领用、报废、清查等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的考核和奖惩,有条件的单位可引进计算机管理,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的规范化。
  3、各单位要注意总结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经验,教育局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损害或流失的单位,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中小学校现金管理制度
  1、严格按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不得随意扩大现金使用范围。学校现金使用范围为:按国家规定应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劳动报酬、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和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1000元以上的开支应使用转账支票结算。
  2、财务部门必须根据财务规定使用现金,不准将公款作为储蓄款私人存储,不准私设"小金库",学校所有收入必须上缴财务统一管理,严禁"收不入帐"和"坐支"现金行为的发生。
  3、出纳人员必须做到"日清月结",不得以借据、白条、实物或其它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抵充库存现金。库存现金超过限额,应及时送存银行。提取、运送现金要两人以上同行。保管现金要有安全措施,不准用铁皮柜、木柜存放现金,防止被盗丢失。
  4、正常开支借用的现金,必须明确用途、数额并经单位领导核实批准后方可办理。特殊情况需借用较大数额的现金,必须经校长批准。因公出差预借差旅费,须经财务审核计算,按规定借给。各类借款必须在任务完成后二周内结算还清,超出一个月未还者,从个人工资及补贴中扣回。
  5、借用现金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人员,外单位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一律不准借用现金。

                 中小学校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得利用学校银行帐户替其它单位或个人套收现金,严禁利用银行帐户或支票搞非法活动。
  2、加强支票管理,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签发支票必须填写日期、收款人、用途和金额,严禁签发空白支票。
  3、各部门借用支票,必须按报销金额的审批权限审批。借用支票一周内必须报帐清还,未还者不得再借用。借用支票者必须是本单位正式人员,外单位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一律不得借用支票。
  4、出纳人员须及时掌握银行存款实际情况,月终必须及时同银行核对帐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认真查清每笔"未达帐项"的来龙去脉。当月的"未达帐项"必须在下月底前处理完毕。
  5、严格落实银行预留印签分管制度。银行空白支票、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名章、会计名章须分别保管,禁止一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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