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信评级,是指无论是企业的评级还是金融产品的评级,都是指在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下,用先进的分析方法和科学的指标体系,对企业或者发行人履行经济义务的能力及意愿的评价。它是资本市场高度发展所产生的知识型专业产品,它的主要载体是信用报告。国内流行的资信分析方法是信用评级法,它是建立在科学的指标体系和正确的指标评价方法的基础上,是典型的指标分析法。尽管各种信用风险模型方兴未艾,但由于国内缺乏与国情吻合的信用风险模型,传统的指标分析法仍将长期占据主导位置。以下主要介绍我国资信评级业发展的现状、存在问题和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我国资信评级行业发展的现状
在新中国建立之后的较长时期中,我国并不存在资信评级机构和业务。因为,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切经济活动都是在层层的指令性计划之下进行,资信评级这一与市场经济作用机制密切相关的业务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我国的资信评级行业产生于1987年,到目前已有22年的发展历史,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客观上产生了信用评级的业务要求。到目前为止,我国的资信评级机构大约在50家左右,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金融机构资信评级、贷款项目评级、企业资信评级、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债券资信等级评级、保险及证券公司等级评级等。经过这么多年的艰苦探索和经验积累,目前资信评级行业已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资信评级业务不断拓展,主要评级机构已初具规模
我国的资信评级业务最初始于债券评级,目前债券评级也是资信评级公司的各项业务中唯一受到监管机构指定的业务,近几年,尤其是亚洲金融危机后,为了控制贷款风险,人民银行各地的分行纷纷要求各商业银行对贷款1亿元以上的企业,除银行审贷部门评级外,同时由人行分行指定的独立评级公司进行信用评级。上海、江苏、浙江、厦门等省市已开始实行贷款大户由信用中国评级机构评级。商业银行的贷款证评级正在成为资信评级公司的重要业务。为提高资信评级行业的影响力,目前已有一些规模较大的评级公司着手对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进行自主评级。
(二)、行业龙头初步显现
我国的资信评级机构是伴随着企业债券的发行而产生的。且为防范金融风险,银行系统的一些机构组建了信用评级机构。这么多年来,资信评级机构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膨胀、清理整顿、竞争和整合的过程,目前评级机构仍有50家左右。从这些评级机构最初的业务隶属关系看,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地方省市人民银行或专业银行组建的;一类是独立的评级机构,如浙江安博尔信用公司等。从目前的发展情况看,以安博尔、中诚信和大公为代表的一些独立评级机构已初步奠定了行业内的领先地位,独立的资信评级机构表现出较好的发展前景。
(三)、资信评级方法和指标体系初步建立
1992年,中国信用评级协会筹备组经过多次讨论,于1992年6月制定了《债券信用评级办法》,建立起信用中国,我国自己的评级指标体系和方法,为我国信用评级制度奠定了基础。目前我国资信评级机构一般都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但在具体的指标体系上仍有一定的差别。
(四)、资信评级业的制度建设已具备一定的基础
1993年国务院发文提出,企业债券必须进行信用评级,并要求1亿元以上的企业债券要经过全国性的评级机构评估。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资本市场要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股票融资,建立发债机构和债券信用评级制度,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一系列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资信评级行业制度框架的初步建立奠定了基础。
(五)、评级业务种类逐渐增多
评级业务种类随金融资本市场的发展逐渐增加,从开始的企业债券,以后逐渐增加了借款企业、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公司债券、银行债券、证券化证券等。
(六)、 国内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逐步完善
经过多年的研究、学习、模仿、实践和提高,口前我国主要评级机构的评级理念、评级方法、评级程序等基本与国际惯例接近,初步培养了一批具有评级经验的专业评级人员。
(七)、我国资信评级机构与国际合作同时市场不断开放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逐步深入,国内资信评级机构与国际著名资信评级公司的合作也不断加深。1999年7月30日,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与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宣告双方正式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同年8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与惠誉国际信用评级公司共同组建了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信用评级机构。安博尔与中国信用研究中心合作等,有利于直接吸收国际最先进的资本市场信用风险分析与管理的核心技术,快速提高国内信用风险分析、评价与管理水平,推进我国资信评估业的国际化与规范化进程。
二、我国资信行业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我国信用风险防范与承担机制存在缺陷,这是评级业发展的最大障碍
截止目前,具有信用风险、适合对其开展资信评级的对象,如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银行债券、证券公司债券等,其信用风险的防范和承担机制基本具有如下特点:
1、监管部门通过设立过高的批准或核准标准(如选择基本没有信用风险的发行主体,要求可靠的担保等),规避信用风险;期望不发生信用风险,即使因信用风险产生损失,也有担保措施承担损失,或由政府部门直接出面协调化解风险。
2、在监管部门对有关对象(如银行)的信用风险监管过程中,很少使用外部信用分等技术(如使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主要使用内部信用分等方法。
3、有关对象的信用风险没有通过正规渠道及时揭示和公开披露。
4、一旦因信用风险发生违约和产生损失,为了社会稳定,个人投资者一般不用承担损失。
5政府、传统企业制度对信用风险损失不敏感。
(二)、没有建立起稳定的评级机构认可体制。
有关监管部门对评级结果的认可和使用,一方面说明评级业的发展已达到一定水平,另一方面说明评级结果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是评级业发展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根据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监管部门对评级结果的认可和使用也是进一步推动评级业发展的最重要力量。但是目前我国有关监管部门对评级结果的认可和使用才刚刚开始,在监管中使用国内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也极其有限。
(三)、政府制度供给也存在着各种缺陷。
1、制度供给的主体缺位。由于对资信评级业的重要意义和行业特点认识不清,行业的监管部门和政府发展该行业的态度都不明确。
2、制度供给的目标错位。它的目的应是实施合理的产业政策,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使其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保护产品购买者和使用者的利益。而目前的监管理念则倾向于保护行业原有企业的既得利益,而不是旨在提高评级服务和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这种监管理念上的错位容易使监管部门成为该行业原有企业利益的代言人,对行业的健康发展是非常有害的。
3、行业监管制度供给不足。首先,关系行业发展命脉的准入制度层次较低,不能及时更新和提升。其次,有效的法律法规迟迟不能出台。
(四)、评级结果的真正市场需求很小
目前尽管主要评级机构的经营规模较大,但市场对评级结果的真正需求很小。如果把市场对评级结果的需求状况划分成3个时期,即导入期、成长期和成熟期的话,我国目前的评级市场需求状况基本处于导入期。
(五)、主要评级机构的主导地位不稳定,还没有产生“具有市场影响力”的权威评级机构
尽管我国评级机构的集中度较高,主要评级机构的主导地位比较突出,但由于我国评级市场还处于发育阶段,评级机构的市场地位受非市场因素的影响很大。只有随着评级市场的发育,评级机构的地位被市场认可,产生具有市场影响力的权威评级机构,我国评级业才能走向成熟。
(六)、国际竞争能力差
国际机构的技术、人才、经济实力强,影响力广泛,在国际市场上,我国评级业几乎没有竞争力。
三、我国资信评级行业规范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为评级业发展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评级业的发展最终将取决于我国经济市场化的程度,取决于市场对评级结果的需求状况。为评级业发展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的措施主要包括:
L、深化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其中主要是企业制度、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投资的信用风险防范意识。
2、逐步从监管部门防范信用风险、政府承担信用风险损失的机制,转变成投资人防范、选择信用风险以及承担信用风险损失的机制。
3、尽早建立监管部门在信用风险监管中使用评级结果的认可制度,并建立对评级机构的监管体制。由于我国评级业的国际竞争力差,还处于初始发展阶段,监管部门对评级结果的认可和使用可以推动我国评级业的快速发展。
(二)、明确资信评级业的监管部门
在我国评级行业最合理的监管部门应该是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和业务规则,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确定监管部门应该澄清这样一个认识,即任何政府部门都可以利用评级服务和评级产品,但评级行业的监管部门只有一个,评级结果的使用者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就是评级行业的监管者。
(三)、提供合理充分的行业规制
鉴于我国目前资本市场和资信评估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尽快出台明确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监管办法是非常必要的。评级行业准入政策应该在注册资本、员工人数、从业资格和评级技术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凡是达到规定条件的评级机构即可获得评级资格,而对那些未达到标准的原有评级机构应一律进行清理。同时,鉴于评级产品的市场检验周期较长,在评级机构经受市场检验以前,应该明确规定评级机构的禁止行为。
(四)、成立评级行业协会
成立评级行业协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方面行业协会可以代表评级机构寻求政府的制度供给,解决行业监管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可以代表行业成员寻求政策支持,解决行业支持制度单独谈判、定向供给而导致的垄断经营的市场局面。
(五)、供给不当和不足是制约我国资信评级业发展的主要障碍
提供适当的和充分的行业规制是加快我国资信评级业发展的主要途径。
1、认清资信评级业的意义资信评级业不仅关系到我国资本市场的效率,而且关系到我国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的融资成本和话语权,因此,发展我国资信评级业意义重大。只有明确了评级业的意义,有关部门才能够下定发展我国资信评级业的决心,提供合理的、充分的和层次足够高的制度供给,为我国资信评级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软环境。
2、明确资信评级业的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行业的监管部门,是行业制度供给的组织保障。虽然评级业可以为多个政府部门监管提供评级产品和服务,但评级最终是为金融市场服务的,在我国,最初曾由人民银行对评级资格进行认定。在人民银行声明不再负责此事的情况下,由于目前债券审批主要由发改委负责,因此,资格认定有转移给发改委的倾向。目前的问题是发改委是评级行业的合适的监管部门吗?为了规范和加快我国资信评级的发展,评级行业最终的和合理的监管部门应该是证监会,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此也做出了明确规定。确定监管部门应该澄清这样一个认识:任何政府部门都可以利用评级服务和评级产品,但评级行业的监管部门只有一个,评级结果的使用者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就是评级行业的监管者。
3、提供合理充分的行业规制。重新梳理有关资信评级业的规章制度,对那些不合时宜、阻碍行业发展的规章制度应及时、坚决予以废止。
4、成立评级行业协会。评级行业目前迫切需要成立行业协会,以协助政府对该行业进行深入研究,争取政府的制度供给和制度支持,同时提高评级职业的社会地位。成立评级行业协会,一方面可以代表评级机构寻求政府的制度供给,解决行业监管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可以代表行业成员寻求政策支持,解决行业支持制度单独谈判、定向供给而导致的垄断经营的市场局面。同时,行业协会还可以承担自律、培训、考试等功能,提高整个行业的职业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