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最高人民法院黄尔梅副院长及王志辉审判长的公开信 中讯证研王志辉
黄尔梅副院长及王志辉审判长的公开信
尊敬的黄尔梅副院长及王志辉审判长: 您们好! 2012年11月1日,最高法院(2011)刑二复35985077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兴邦吴尚澧案集资诈骗死刑复核案(下称兴邦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审判程序违法”,决定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安徽原审法院重审。2014年7月25日至8月6日,该案终于在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重审,时隔一年零八个月。这是党中央强力推行依法治国,严惩司法腐败,坚持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我们兴邦投资户由衷感谢党中央,感谢最高法院崇尚法制、匡扶社会公平正义。 在兴邦案开庭重审前夕,亳州检察院撤销了对原案21名被告人的起诉,表明亳州检方已经认识到原一审起诉的错误;为了保证重审时对原案吴尚澧等剩余22名被告人起诉成功,只好丢车保帅;这是他们的无奈之举,并不是知错改错的良心发现。 在13天重审期间里,来自全国27省市的200多名投资户代表轮流入场,全程参加了旁听。他们尊重法庭规则,听从法官指挥,积极配合庭审,保证了庭审顺利进行。感谢重审法庭公开透明,充分保障了各诉讼参与方的权利;感谢重审法庭通过深入调查,终于揭开了兴邦案真相。 在庭审中,亳州检方仍然采用原班人马。控方根据新《起诉书》照本宣科,而里面堆砌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却与原《起诉书》如出一辙:虚假的《审计报告》、用逼供信获得的供词、拼凑起来的笔录书证等等,根本经不起法庭调查,一经律师质证,马上漏洞百出,遭到了台下旁听众人的蔑视和谴责。毫无疑问,指控吴尚澧等个人集资诈骗的核心证据已经坍塌;兴邦案真相已经大白。这是由“安徽省打击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内定兴邦公司项目融资为非法集资”直接导引的、未审先定的冤假错案。这完全是周永康之流把持公、检、法时期黒打民营企业的典型力作。亳州公安局秉持长官意志先入为主,耗时费力制造虚假证据,违法办案,造成了兴邦公司严重的不可逆转的财产损失;亳州检察院放弃监督职能,不加甄别,拼凑有罪证据强行起诉;原亳州中院不敢独立办案,一审适法错误,草菅人命,将造福于民的仙人掌朝阳产业推一举打入万丈深渊。对此,我们兴邦投资人义愤填膺。目前,重审法庭虽然休庭,等待择日宣判。但是,当地“公安”、“处非办”、“检察院”等与案有关人员蠢蠢欲动,企图干涉亳州中院独立审判。为了防止重审判决重蹈原判覆辙,我们全体兴邦投资户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合理诉求。 一、要确保重审法庭依法享有独立审判权。在这次重审兴邦案中,要排除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扰,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坚决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要确保重审法庭依法行使独立审判权。 二、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兴邦案经最高院裁定:“第一审、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开庭违反诉讼程序”;而这次重审中,控方只是对原《起诉书》改头换面,并没有提供新的、有价值的犯罪证据,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依法宣告吴尚澧无罪。 三、要充分尊重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的过程中,有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意见”。这次开庭重审,吴尚澧自己写了2万多字的无罪辩护词,并把主要无罪证据当庭宣布;陈有西等辩护律师还写了9万5千字的辩护词,从十六个方面为吴尚澧做无罪辩护;博得了台下听众的热烈掌声。重审法庭应该尊重辩护律师的意见。 四、恳请最高法院派出兴邦案巡视督导组或巡视专员,对亳州中院进行督导,促使此案能够依法得到公正判决。经过近六年的坎坷,兴邦案已成为全国的大案要案,引起了中央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经过近六年的磨砺,兴邦人明辨是非,更加精诚团结,更加信心百倍。我们兴邦人坚决拥护党中央的英明领导,顾全大局、忍辱负重,不想制造任何麻烦;我们的目标就是要复兴仙人掌产业,坚决维护兴邦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再次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各位领导审时度势,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派出巡视督导组或巡视专员,赶赴亳州督导重审法庭,还事实以真相,还兴邦公司清白,依法判决吴尚澧无罪。 此致 敬礼!
-- 兴邦公司全国投资户 201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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