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家庙祖茔
招人神共怒
奋倚天长剑
誓擒贼天涯
——祁川
让历史告诉未来——
中华文物贼人录
无期徒刑
▲陈银华1980年2月1日夜,湖北应山陈银华盗窃故宫博物院珍宝馆6.8公斤的“珍妃之印”,8月12日被判无期。(穆玉敏《1960-1990要案揭秘》)
珍妃之印
▲向德详(1987年7月?)新疆克拉玛依向德详盗窃故宫博物院珍宝馆,未遂,1987年10月23日,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穆玉敏《1960-1990要案揭秘》)
▲李全才1993年12月26日凌晨,山西襄汾李全才等盗窃灵石县资寿寺彩塑16罗汉和2童子头像,1998年1月19日被临汾中院判处无期。(侯廷亮《资寿寺》,山西经济出版社2004、8)
▲郑晓林2005年6月,山西闻喜郑晓林因盗掘、走私文物等罪,被山西高院终审判处无期。该郑1999年一审时被太原中院判处死刑,只是因为1994年10月他曾帮助公安机关从香港购回司马光家祠被盗塑像头这一“重大立功表现”,才从阴间又复转回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晋刑法二终字第39号】
此案存有疑点,至今在山西司法界仍争论不休。祁川曾拜访过一位亲自参与侦破该案的刑侦队政委,老同志就讲:“一个人十恶不赦,犯有10个可杀之罪,难道就因为他有一个立功表现,就可以连死缓都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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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 刑
▲韩吉林(1987年6月?)东北人韩吉林大白天盗窃故宫博物院珍宝馆,三个月后,被判死刑。(穆玉敏《1960-1990要案揭秘》)
▲刘农军1992年9月18日,湖北武汉刘农军盗窃开封博物馆明清宫廷用品展厅,得文物69件,其中一级5件、二级56件、三级8件,该刘被判死刑。最大馆藏文物盗窃案。(《警察教育》编辑部《刑侦教学案例选编》,学林出版社1998年6月)
▲黄小军、李梅生2000年8月至2001年4月,山西运城黄小军、河南陕县人李梅生等,从与虢国墓一墙之隔的三门峡市十一工程局总物资库一号库房,向墓区掘出一条深10米、长300米左右的盗洞,盗毁墓葬3座,得大量文物。2001年11月8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黄小军、李梅生死刑。(李道民《走进法庭》,中国档案出版社2004年4月)
▲李海涛河北承德外八庙文保部主任李海涛监守自盗大量珍贵文物。号称新中国最大监守自盗文物案。2004年8月13日,承德中院判决。(李宝才《承德“11.28”特大文物内盗案侦破记》)
▲侯林山、郭秉霖等10人。1995年5月25日,侯林山、郭秉霖等10名盗掘、倒卖、走私文物首要分子在山西侯马被执行死刑。
1995年5月25日新华社电:最高院新闻发布会,副院长刘家琛宣布“12名重大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倒卖珍贵文物的严重犯罪分子今天分别在山西、湖北被执行死刑。”
次日,人民日报评论员《触目惊心,教育深刻》:“这些在当地绰号为‘侯百万’、‘郭千万’的强梁之徒,网罗一批地痞、流氓和恶棍,大肆盗掘古墓,走私国家文物,横行乡里,鱼肉百姓,在当地形成了一股恶势力,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其罪恶触目惊心。”(陆建松《文物灾难备忘录》)▲翟桃(应为“挑”)巴等5人。1995年6月3日,山西省运城地区闻喜县对55名文物犯罪分子进行公开宣判,其中翟桃巴等5人被判处死刑。(郭士星《山西文物50年》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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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祖物盗出关境的内贼
【祁川特告:本博客决定把一干将祖宗遗物盗出关境国门、卖给外人的宵小作为“一级督办”对象,全力追缉,适时公告。本博客将预留充足牌位,欢迎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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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建松教授《文物灾难备忘录》第307页列举的重要案件之重大犯罪分子:
1995年1月,湖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主犯郭孝平、李华、李立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从犯刘和清、索祖贵有期徒刑各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从犯郭永斌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文昌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年5月,山西省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投机倒把罪、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罪,数罪并罚,判处山西侯马市侯林山、郭秉霖两大文物犯罪集团的10主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郭犯被罚80万元,侯犯被罚190万元。阎庆民、时明路等26名犯罪分子分别被判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95年7月6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年前盗窃河北省文物保护单位——赵县禅林寺舍利塔的8名不法分子进行审判。以盗窃罪判决主犯王贵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犯李永辉、李富传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从犯邢自强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从犯郭贵月、耿军军、耿广瑞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耿瑞强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1996年3月29日,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洪君盗割大足县北山多宝塔一号龛内1尊释迦牟尼头像案进行审理,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王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6年3月28日,青海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和投机倒把罪判处犯罪分子王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同犯李百家、张国庆有期徒刑各10年。
1997年8月,江西抚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1995年12月盗窃安徽休宁汪由敦墓石雕、1995-1996年盗窃江西省文物保护单位——宜黄县谭伦墓石雕罪犯龚银银、方为家等进行审判。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龚犯和方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7年12月29日,陕西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996年5月3日盗窃三原县唐庄陵神道5尊石翁仲头的罪犯进行审判,判处首犯韩华民、孙国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8年3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997年3月8日盗割登封市法王寺舍利塔佛头案进行审判。判处罪犯薛发录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窝脏罪判处薛发仁有期徒2年。
1998年4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盗割綦江县石门寺17尊十八罗汉造像和1尊接引佛、1尊报身佛案进行审判,判处首犯王富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两万元;判处主犯侯思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
1998年4月29日,洛阳市中有人民法院对1997年3月28日盗窃龙门石窟唐代立佛的犯罪分子进行审判。以盗窃珍贵文物罪判处主犯高云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主犯张自全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主犯陶现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从犯李国亮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从犯高金甫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仟元。
1998年6月15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当年1月底至2月初盗掘河南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偃师唐恭陵哀皇后墓罪犯进行审判,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主犯张少侠、宋延军、刘克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主犯许尔兴、刘江海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分别处罚金2万和3万元;判处主犯樊为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杨清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倒卖文物罪分别判处与本案相关的陈征然、张沛、寇为民、郑耀东有期徒刑各8年、5年、3年和2年,并分别处罚金25万元、10万元、3.5万元和2万元。
1998年10月7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992-1994年间盗窃昭陵韦贵妃墓出土的15幅壁画(6幅为一级文物,7幅为二级文物,2幅为三级文物)并偷运出境的罪犯进行审判,以盗窃国家珍贵文物罪,判处李少营、郭大杰等4名主犯列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998年10月28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993年盗掘、倒卖北周武帝和武德皇后合葬墓大量珍贵文物,致使大部分文物走私出境的罪犯进行审判。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胡军录、岑林善列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判处赵司机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判处胡卫卫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倒卖文物罪判处拜建新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陈刚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包庇罪判处刘菊兰有期徒刑2年。
1998年12月28日,河南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997年8月9日监守自盗南阳市博物馆《清代宫廷生活文物展》31件文物的罪犯郭海军进行审判,以盗窃珍贵文物罪判处郭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
1999年1月19日,湖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994年盗掘、倒卖4座战国时期楚国墓一案进行审判。以盗掘古墓罪判处首犯刘先明、向晓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主犯胡金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方俊、吴执武、尹作洪等其它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99年4月22日,甘肃临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跨甘肃、四川、内蒙和青海四省抢劫、盗窃文物的4名罪犯进行审判,判处主犯李辉————元、陶延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分别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判处高东志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山永福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00元。
1999年5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1997年盗割北宋皇陵永熙陵15号石刻头像案进行判决。以盗窃古墓葬罪和古文化遗址罪,判处主犯周玉辉、赵双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各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
2000年1月26日,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1999年2月盗掘、倒卖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且末扎滚鲁克墓群5座古墓的犯罪分子进行审判,以盗掘古墓罪和倒卖文物等数罪并罚,判处主犯肉孜阿不都热合曼、吐尔逊·依斯兰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各处罚金1万元。其余12名罪犯分别被判3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0年5月,江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996年12月至1997年1月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徐州铜山县楚王山汉墓群1号墓的罪犯进行审判。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主犯王春宝、徐广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分别处罚金10万元和5万元。
2000年7月21日,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998年11月盗窃武当山文物珍品陈列馆8件珍贵文物(其中3件为一级文物,3件为二级文物)的2名罪犯进行审判。以盗窃珍贵文物罪,判处任友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张中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