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中在权力分立方面最有影响力的两个政治思想家是洛克和孟德斯鸠,他们的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权力。洛克是第一个提出权力分立理论的人,而孟德斯鸠在洛克的分权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分权的学说。虽然二者在理论上具有一脉相承的关系,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
关键词:洛克;权力分立;孟德斯鸠;三权分立
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权力是腐蚀人的,绝对的权力就会造成绝对的腐蚀。”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运用的好会造福一方,反之则会贻害无穷。所以对于权力要设置一定的限制,为它戴上枷锁时刻控制着它,而不能让它被随意的行使。权力的泛滥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权力控制底下的人的苦难、挣扎,最终会造成反抗,而权力的主导者最终也会被迫走下属于他们的神坛。因而对于权力的制约有相当大的必要性。对于权力的控制方面民主和法治是我们最熟悉的,除了这两个之外的另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权力的分立理论了。这一理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的一个重要的思想。对于权力分立理论作出重要贡献的两个政治思想家是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不过他们的理论又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洛克分权理论概述
洛克是近代政治思想家中最先明确提出把国家的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个部分的人。洛克将权力划分为这三个部分,一方面是因为三种权力具有不同的性质,但是另一方面其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权力的约束。所谓立法权“是指有权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权力来保护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一个国家中最根本的权力是制定法律的权力,这一点是社会契约论当然的一个结论。洛克认为在一个“组织完善的国家”里,“全体的福利受到应得的注意,其立法权属于若干人,他们定期集会,掌握有由他们或者同他人制定法律的权力”。将立法权赋予一群人而不是一个人这个设计相对于君主制来说,对于立法权来说已经是一种很强的限制了,因为它大大减少了立法者独断专行的可能性,但是他认为这还远远不够。因为如果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掌握在同一类手里的话,很难限制他们不会为权力所带来的利益而心动,从而利用权力为自己谋私利。用洛克的话说就是“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极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免于服从自己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时候,是法律适合于他们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同的利益了,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但是法律的执行是一件日常的工作,所以需要某种机构监督和保证法律的实施,这就是权力的执行机构了,这一机构的权力就是执行权力——“由于那些一时和在短期内制定的法律,具有经常持续的效力,并且需要经常加以执行和注意,因此就需要有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负责执行被指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所以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立的”。从上面一段话可以看出,洛克强调他们不仅不能掌握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批人的手里,而且它们根本就应该属于两个机构。
洛克的分权理论中,除了立法权和执行权之外,第三个被分出去的就是对外权,对外权,即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洛克之所以将对外权单列出来,是跟他的社会契约论的逻辑有很大关联的,因为立法权和执行权这两种权力是在订立了社会契约并且建立了政府的社会内部的权力,而其他的国家并不包括在其中,所以必须有一种权力来处理与契约以外的国家和社会的事务。
虽然洛克将国家的权力分成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但是这三种权力的分量并不是平均分配的,他们是有侧重点的。首先,他强调指出,立法权应该是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的。也就是说立法权在这三种权力之中时占据支配地位的。“在一切场合,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是最高的权力,因为谁能对另一个人订立法律就必须在他之上。……社会任何成员或者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其他一切权力,都是从他获得的和隶属它的。”执行权和对外权都是来源于立法权的,没有法律的授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就缺乏合法性,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另外,在执行权和对外权获得授权之后,执行权和对外权也不可以超过法律应有之义。其次,执行权是从属于立法权的。执法权是为了“执行被制定的和继续有效的法律”而设立的。而且还可以从中推断出这其中也包含一些司法权的影子。再则,对外权和执行权的分立。从对外权的实际运行看来,它与执行权并没有明显的区别,只是执行权所依据的是已经制定的法律,而对外权则必须在处理经常没有办法事先预料的的问题来说的,但是他们有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地方。但是尽管对外权和执行权的性质存在着区别。但是“如果执行权和对外权掌握在可以各自行动的人手里,这就会使公众的力量处于不同的支配之下,迟早总会导致纷乱和灾祸”。也就是说,洛克虽然将对外权和执行权分立了,但是就其执行来说,他还是认为让这两种权力同时掌握在同一些人的手里比较妥当。在这里他对于权力的实际运行情况的考虑又占据了主要的地位。最后,洛克的权力分立中没有涉及到司法权的相关问题。正因为这一点,他的权力分立理论才出现了弊端。在他的理论体系下,立法权占据着绝对支配的地位,当立法机关制定了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法律的话,民众除了进行公开的反抗,好像没有了其他的途径了来解决这个问题了。虽然洛克在他的理论中提到某些方面的法律不能制定来限制立法权,但是这毕竟不是一种制度的保障。
洛克的权力分立理论是在当时英国当时具体的历史文化之下的产物,虽然存在一些纰漏,但是毕竟他指出了一条限制权力的方式,对于后来的西方政治发展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后来的孟德斯鸠在洛克的基础上又对于这他的理论进行了发展,为美国以及一些国家的发展提供很大的制度支持。
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
可以说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理论的出发点和目的与洛克的是完全一致的,即防止权力被滥用或者说专制权力的出现,保证个人的自由即“从事法律所允许的任何行动的权利”。
孟德斯鸠明确的把政府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分。也就是他和洛克 一样,把立法权和行政权划分开来的同时,又和洛克有所不同,他不是把对外权而是把司法权换分开来成为政府的第三个权力机关。其实,行政权与对外权一样,本质上也是一种执行的权力。之所以把它单列出来,完全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自由。按照孟德斯鸠的界定,如果行政权是一种主动的权力的话,那么司法权就是一种“被动”的权力了。因为行政权力必须根据已制定的法律来处理日常中出现的各种事务,它是主动的,但是司法权却不能凭借自己的愿望主动地执行各种法律,“告诉才受理”是司法机关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
孟德斯鸠针对将政府权力划分为这三种权力的必要性指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他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者一会制定的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立法权不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一的话,将会对于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的话,法官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的,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死人犯罪或诉讼权,则一切便都全完了。”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孟德斯鸠对于将政府权力分成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的阐述是不容置疑的,因为历史上很多例子可以证明他的想法是多么的正确。
如果你认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仅仅是将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这三个权力的话,那就错了。他不仅强调要将政府权力划分为这三大权力,而且还必须使分开之后的三种权力彼此之间相互牵制,达到权力的平衡,即分权制衡。也就是“以权力约束权力”。这种以“权力约束权力”的思想在他对于政府机构的设计表现为以下的几个方面。首先,是立法权分为两个部分,即贵族院和平民院,前者是世袭的,后者则由选举产生。两个院的来源不同将会对国务的看法产生不同。这两个部门都可以独立立法,又可以相互行使否决权,两个院在立法的过程中都会为各自所代表的利益行使自己的权力,达到了一种相互制约的权力。其次,行政机关虽然是立法权的执行机关,但是仍然可以对立法权进行限制,因为它不但可以对立法权行使否决权,而且可以决定立法机关的开会和休会的时间。这就实现了行政权对于立法权的制约了。第三个就是从立法机关来说,它可以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且有权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弹劾。最后,司法权则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机关的行为享有违宪监督权。孟德斯鸠的这些制度设计在后来的美国的宪法中都得到了具体的反映。具体表现为,美国总统有对国会两院法案的否决权,但立法机关复议,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成为法律;总统任命行政官员、缔结条约要争求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国会有对以总统为首的行政官员的质询、弹劾的权力;司法部门有对政府官员审判的权力,以及对国会制定的法律进行是否违反宪法的审查权;总统和国会结合起来行使对法官的任命权;国会参与部分司法权,有司法性的宣告叛国罪和对总统审判的权力。可以看出,美国的政治制度完全符合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的精神。
三、二者对比
可以看出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的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权力而设计的,而且他们都将权力划分为三个部分。在立法权和行政权上,两者的划分是一致的。在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权限范围也有一定的相似性。就是立法权都是由一部分人掌握,然后制定法律,由掌握行政权的人来进行执行的。但是,虽然两个分权理论都是将权力分成三个部分,不过其中的差异还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很容易发现,洛克的分权理论的三种权力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中有一个权力明显的不相同。那就是洛克的对外权和孟德斯鸠的司法权,其实从本质来看,这两种权力从根本上来说都是执行权的一种。洛克的对外权是根据社会契约理论而得来的,它是为了处理契约以外的事务而制定的。而孟德斯鸠的司法权的任务还是完全属于国家内部管理事务的权力,它是为了制约其他另外两种权力而制定的。所以这两种权力在本质上就是不同的。
再者,在洛克的分权理论中,立法权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而行政权和对外权都是依赖于它的,必须在立法权的授权之下才可以执行自己的事务。但是在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中,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则是相互平等的。洛克的立法权占据主导的思想是存在很大的问题的,因为没有什么可以从制度设计上对它的权力进行限制,所以很容易造成立法者制定有利于自己法律,而得不到很好的限制的情况,所以对于权力的限制不彻底。反观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立法权和其他另外两种权力是平等的,三种权力在同一地位上,即使其中任何一个权力出现问题,其他两个权力都会对它进行限制,纠正错误。真正达到了“以权力约束权力”的目的。
最后,在洛克的分权理论中,他只强调了权力的分立,而对于权力与权力之间的相互平衡和制约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这就容易造成议会专横,导致分权的目的无法实现,从而最终使执行机关沦为议会专制的牺牲品。而孟德斯鸠则在这方面获得了创新,那就是权力不仅进行了分立,而且其中又加入了孟德斯鸠对于权力制约和平衡的考虑。这是孟德斯鸠相对于洛克的分权理论的最大的进步。这个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的设计使权力机关本身有了一定的纠错的能力。那就是在立法权出现偏差的时候,其他的两个权力可以及时的进行纠正,让立法尽量代表多数人的利益。同样的在行政权或司法权出现失误的时候,其他的两项权力也会相应的做出实质性的补救。但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也有其弊端,那就是因为三个权力机关相互制衡,很容易造成三个机关之间相互扯皮,导致政府效率的低下。从美国现在的政治就可以很明显的看到这其中的弊端。但是无论如何,我们无法抹杀它对于政治发展的巨大影响。
洛克的分权理论和孟德斯鸠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是和他们当时所处的地位和社会环境存在一定的联系的,但是他们对于限制权力这方面所作出的贡献是大家有目共睹的,从而奠定了他们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地位。为以后的政治思想家的研究奠定了基础,而且为后来很多民主国家的建立提供了理论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