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农的终结?
2013年02月01日中国人对“一亩三分地”的农业耕作形态有持久而强烈的记忆,因此,日前正式公开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所列举的三类农业经营的基本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会直接挑战普通人对中国农业的认知。这是否意味着千百年来,讲究精耕细作的劳动密集型农业生产方式,即“小农传统”,在本届政府预计10年的任期内,即将走向终结?政策相对于现实变化,总是相对滞后。在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提出新的农业经营主体之前,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早已经在大都市的近郊区,以及新兴的几大农业产区次第出现。此外,尚有长期和短期农业工人这样的非经营主体存在。
显然,中央1号文件期望澄清未来中国农业发展中将会获得政策性支持的经营主体,从而顺利推动传统农业的转型,在这一过程中,还需要统筹兼顾城镇化过程对农村劳动力和土地的需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以及农民合作组织并非内涵明确、界限分明的三类主体。比如,我们可以这样想,对于若干个承包了500亩土地用于种植万寿菊的宁夏专业大户,他们难道不可以组建农民合作组织,共闯色素提取这片广阔市场?从一些专家对农民合作组织所寄予的打通产供销环节的厚望来看,这些专业大户组成的合作社更有实现的潜力。
因此,1号文件中使用“农民合作组织”的用意,可能是用于彰显彻底推动传统小农经济转型的决心。目前,农业经营的形态正处于转型前期百花齐放的状态,如果归结起来,有农户、城镇居民和企业三种主体,如下表所示,他们的经营方式非常多样,从事农业的目的也各不相同。
现有主体 | 对应政策主体 | 耕作目的 | |
农户 | 自家承包耕地 | -单个农户 -农民合作组织 | -自家饮食所需 -谋求利润 |
承包他人耕地的本村人 | -家庭农场 -农民合作组织 | -谋求利润 | |
承包他人耕地的外村人 | -专业大户 -农民合作组织 | -谋求利润 | |
城镇居民 | 承包农户耕地 | -专业大户 -农民合作组织 -农场 | -谋求利润 -保障食品安全 -试验本地种养模式 -追求某种生活方式 |
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士 | 承包农户耕地 | -专业大户 -农场 | --追求某种生活方式 -文化推广 |
企业 | 承包农户耕地 | -控制种养环节,保障食品安全 -套取补贴 -非农化开发 |
从农户这一主体来分析,根据从农业中是否期望获得利润这一动机,可以分为两类。农业生产所得仅用于满足日常生活所需的家庭,他们或者耕地有限,或者家中只有老年劳动力,因此耕地多可能采取粗放管理。其次是需要通过农业来获得利润,以支付如孩子教育、医疗等现金支出的农户。一对三十多岁的年轻夫妻加两个正在上学的孩子,一年必须从农业中获得5万元收入,才能保证收支平衡。要达到这个水平,需要租借他人耕地来扩大面积。因此,也就产生了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相对而言,家庭农场经营种类多样,规模较小,可以做复合种养。专业大户则在西北和东北这些耕地平整且连片的地区较为多见,并且有加速增长的趋势。
而农民合作组织,也就是目前登记在册的68万家合作社(我国约有69万个村级单位,合作社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其产生的源动力在于解决市场中交易双方的力量不对等。理想市场的一个前提是交易双方拥有对等地位,这也成为传统的小农户无法通过市场获得可持续赢利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人口稠密,耕地相对有限且较为分散,难以产生专业大户或者家庭农场的中部和西南地区,想要形成专业大户对采购商的影响力,必须要把农户联合起来。
同时,不同的农产品种类也会影响经营的组织形式,一些高人力投入的农产品如茶叶,在计算雇佣额外人手进行田间管理和采摘的成本之后,以家庭为单位的小规模生产,其盈利水平能够达到最高。对于此类农产品,由农户发起组建的专业合作社是最合适的生产组织形式。统一面对采购商以增加话语权,同时承担技术培训、农业机械租赁等社会化服务。
城镇居民中愿意选择“躬耕于南阳”的群体,类型较为多元化。最常见的是居住在县城,在周边农村有亲缘关系,期望通过规模化、专业化经营来获取利润的居民。其次是城市中一些对土地有亲切感的青年人,以及退休的老年人,去农村承包一些耕地,既包含有对非城市化生活形态的追求,也是对当下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的一种自保方法。最后,还有一批接受了“社区支持农业模式”影响的人群,他们非常积极地在大都市周边建立生态农场,推广本地食品消费,建立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联系。有一些港澳台居民以及外籍人士也参与到类似生态农场或者说有机农场的建设中来,在保持对利润追求的同时,热衷于打造一个城市中较为高端的消费者群体,传播生态农业的理念。
目前,在种植和养殖环节中都有一些企业介入,它们并非都是农业企业,在介入之后,也并不全都开展了农业生产。关于企业介入上游环节,最早的说法是应对食品安全问题,从源头保证安全性。但其后又与各级政府在土地流转中为企业提供的补贴,以及承包耕地最后转建设用地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显然,现实中存在有各种类型的农业经营主体,中央1号文件对此也保持了较大的弹性,并未在全国范围内主推一种经营主体,同时对企业进入种植环节采取较为谨慎的观察态度。这也契合了中国农业转型前期,几大农业区呈现出不同农业生产形态的多元化局面。
虽然美国大农场、日韩综合农协、台湾农会的经验经常被拿来比照中国的农业现实,但如果只强调单方经验的有效性,就颇有些盲人摸象的意味。美国的国土面积虽然与中国相似,但可耕地面积约为中国的一倍,人口却只有四分之一。它能告诉我们的经验,可能是其面向欧洲经济体的大西洋城市布局,极有可能是中国城镇化发展的方向,即面向北美和东亚市场的太平洋城市布局,大部分人口集中在东北至东南沿海地区。其次分布在中部较为发达的几个中心城市带,在西南和西北存在若干核心城市。这也意味着上述地区的耕地面积将急剧减少,直接面对消费者群体的家庭农场,以及类似山东省经营蔬菜的专业农民合作社将主要供应城镇居民的日常饮食所需。
此外,合作社也会出现在一些具有道地特征的中国传统农产品生产中,如浙江龙井的茶叶、四川郫县的豆瓣酱等。它们多数都需要高人力投入,且依赖经验传承,因此将会是合作社形态可以大展拳脚的地方。台湾和日韩的经验将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在拥有广袤耕地的东北和西北地区,将有可能复制美国农场的模式,出现大量可以和加工企业直接对接的专业大户,能够与企业形成较为平等的市场博弈地位。专业大户之间有可能以类似“行会”的形式来进行组织化建设。
至于企业在农业生产中扮演的地位,要看政府如何管住自己的“手”,如果各级政府不提供各种明的暗的补贴,类似中粮在宁夏某一地就可以流转十几万亩耕地但又部分抛荒的事情很有可能不会发生。即使这些正牌的农业企业真的只是想通过插手上游环节以控制农残或者稳定原料供应,但直接雇佣农业工人或者承包给个人管理的方法,由于缺乏有效的工人绩效衡量方法,目前看来管理成本过高,直营基地已经有尾大不掉之嫌。
如果中国农业全都由类似龙井茶叶这样的道地名牌组成,我们很有可能能够依靠合作社或者说日韩台湾经验来实现农民致富奔小康。但东北和西北地区的经验告诉我们,许多农产品需要被加工后以初加工形式出口,或者转换成为饲料、工业原料,对设备、技术进行较大规模的投资已经超出了合作社的承受范围,此外,也没有一个合作社能够对接那些拥有数百亩甚至上千亩耕地的专业大户。因此,农业企业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不要让政府那只手引诱它进入到有可能会损害其盈利能力的环节。
我们的三类农业经营基本主体,以及在经济作物加工领域苦苦挣扎的民营企业,更需要政策的各种支持。他们为每年急需却又难以贷到的生产贷款以及随之而来的高额利息、保险费所累,难以扩大规模或深化产品线。如果能够扩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直接补贴,以及为民营农业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其实也是间接缩小了贷款额度,随之也减少了高额利息带来的压力。
农户也经常会听到政府的一些优惠政策,包括一些减息贴息的贷款,但正如一位年轻的返乡农民工所说:“你看到过鬼么?这些政策就像鬼一样,听说的人多,看过的人少”。
随着今年中央1号文件的出台,我们看到了决策者对现下多元化农业经营主体的准确判断,希望随后的优惠性政策也能直接体现在对三类经营主体的直接支持上,并且对民营农业企业提供更多的支持。熟悉我们农业合作社的人多少也会知道,目前多数的合作社只是那些民营企业为了获得补贴而走的迂回之路,这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事实上也是一种损害。
作者:吴晨(社会资源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