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广西北流市新荣镇六华村高峰组;
法定代表人:谭绍才,该生产组组长;
申请人:广西北流市新荣镇六华村沙河石组;
法定代表人:李钦华,该生产组组长;
申请人:广西北流市新荣镇六华村兴无组;
法定代表人:梁宁,该生产组组长;
以上三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春华,广西桂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878069198
被申请人:广西北流市新荣镇六华村地冲组,系北政决[2013]10号《处理决定》的“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郑全邦,该生产组组长;
第三人:广西北流市新荣镇六华村民委员会,系北政决[2013]10号《处理决定》的“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刘运新,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因不服北流市人民政府北政决字(2013)10号的《关于新荣镇石镜冲锯木冲塘犁根狗尖冲林地所有权纠纷的处理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书,依法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北流市人民政府的北政决字(2013)10号的《关于新荣镇石镜冲锯木冲塘犁根狗尖冲林地所有权纠纷的处理决定》。
事实和理由:
一、 被申请人的申请和北流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2011年9月15日,本案被申请人北流市新荣镇六华村地冲组作为“申请人”,以本案第三人北流市新荣镇六华村民委员会为“被申请人”向北流市人民政府提出《确认林地权属申请书》,在没有通知高峰、沙河石、兴无三个生产组等实际林地所有权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参加和没有委托土地行政部门调查的情况下,北流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7日作出了北政决字(2013)10号的《关于新荣镇石镜冲锯木冲塘犁根狗尖冲林地所有权纠纷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确认本纠纷争议的石镜冲入锯木冲出塘犁根公路边上狗尖冲一带林地归北流市新荣镇六华村地冲组农民集体所有,面积34.6公顷(519亩),四至界址……非法处置了本来属于高峰、沙河石、兴无生产组的林地所有权,严重侵害了申请人高峰、沙河石、兴无生产组的合法权益,且《处理决定》至今没有通知和送达高峰、沙河石、兴无三个生产组。
事实上,根据“山随田走”的原则,本案争议的林地在1962年“三包四固定”时已经分别确定给高峰、沙河石、兴无三个生产组集体所有,而且一直分别由高峰、沙河石、兴无三个生产组经营管理和收益至今,这在六华村包括地冲组几乎无人不知的客观事实,本案的第三人北流市新荣镇六华村民委员会在北政决字(2013)10号案林地纠纷的《答辩书》也陈述:“石镜冲入锯木冲出塘犁根公路边上狗尖冲一带林地,在1962年实行“三包四固定”时已经明确规定:实【】行田跟山、山跟田,田头对上的山地由做田的生产队管理,即狗尖冲属度.于兴无组,犁根属于高峰组,石镜冲、锯木冲属于沙河石组,并不存在北流市政府认定的:“被申请人称:1962年“三包四固定”前,争议地权属归被申请人所有。”……“市政府认为:“四固定”时六华大队把争议地落实给申请人”的事实。
申请人认为: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而不是由那个政府可以恣意妄为,任意裁判。本案争议的石镜冲入锯木冲出塘犁根公路边上狗尖冲一带林地,参加过当年“四固定”的有关人员和第三人北流市新荣镇六华村民委员会均可证实,在“四固定”时,政府已将以上争议的山林已经分别确权给高峰、沙河石、兴无三个生产组集体所有,事实上,以上争议山内的松木、杉树、荔枝等长期以来也一直由申请人经营管理和收益,这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而且50多年来各方一直无异议,被申请人地冲生产组在“四固定”没有分得一寸的山地林木,同样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被申请人所谓的在争议山上种植过杉树,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我们认为,即使在这些山上曾经种植过,也不能因此而改变土地的权属,因为未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在他人的山地上开垦种植经济作物,属非法种植,不受法律保护。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分别对石镜冲入锯木冲出塘犁根公路边上狗尖冲一带林地无可争议地享有山地所有权和林木所有权,北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确认本纠纷争议的石镜冲入锯木冲出塘犁根公路边上狗尖冲一带林地归北流市新荣镇六华村地冲组农民集体所有,……”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是枉法确权。
二、北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3]10号《处理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程序严重违法。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而本案北政决字(2013)10号文第2页第9行;“经调查查明:争议地为石镜冲……经委托北流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现场勘验,争议地面积为34.6公顷……四固定时,六华大队将争议地落实给申请人所有……”不知本案的调查主体是谁?显然本案的调查处理违反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和“第十五条 “第十八条 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的规定北流市人民政府仅仅凭地冲组一方谎称的“三包四固定”为其所有,在不通知实际所有人到现场参加调查,非法剥夺了他们参与的权利,非法作出确认“本纠纷争议的石镜冲入锯木冲出塘犁根公路边上狗尖冲一带林地归北流市新荣镇六华村地冲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处理决定,不仅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非法处置第三人(本案的申请人)的土地所有权,而且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申请人认为北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3]10号《处理决定》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是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违法决定,依法应予撤销。鉴于所争议土地本是以上申请人所有,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四)款和第九条的规定,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玉林市人民政府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和法律,依法撤销北流市人民政府的北政决字(2013)10号的《关于新荣镇石镜冲突锯木冲塘犁根狗尖冲林地所有权纠纷的处理决定》。
此致
玉林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北流市新荣镇六华村高峰组;
法定代表人(签章):
北流市新荣镇六华村沙河石组;
法定代表人(签章):
北流市新荣镇六华村兴无组;
法定代表人(签章):
201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