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新《刑事诉讼法》将第一百三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上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程序是:
1.阅卷
由检察院指派承办人,阅读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和起诉意见书。发现案卷不完整,事实不清楚的,可以询问侦查人员,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不要以为阅卷是个简单的工作,有的案子,案卷达到几车,几百卷。要逐页逐字研究透,不————是一件轻松的事。
2.检提
提讯犯罪嫌疑人,每案必问。检察院不能只听政府一面之词,也要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了解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是否真实,有没有刑讯逼供。
3.约见辩护律师
这是新《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规定。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有权利发表辩护意见。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已经通知辩护人,辩护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也应当记录在案。
4.约见被害人
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讯问被害人有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要求。被害人提交附带民事诉讼诉状的,检察院负责在提起公诉时一并转交人民法院。
被害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提出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已经通知被害人,被害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也应当记录在案。
5。司法鉴定和询问鉴定人
认为需要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侦查机关没有鉴定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进行鉴定;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进行鉴定或者由人民检察院送交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
人民检察院自行进行鉴定的,可以商请侦查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有鉴定资格的人参加。
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也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6.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
检察院没有任务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可能患有精神病而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7.专家审查
公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审查,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
8.证据复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参加。
9.可疑证据甄别
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人员和见证人并制作笔录附卷,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进行技术鉴定。
对于随案移送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或者人民检察院调取的录音、录像,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相关的录音、录像;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必要时可以审查全部录音、录像。
10.重新询问证人
人民检察院对证人证言笔录存在疑问或者认为对证人的询问不具体或者有遗漏的,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附卷。
11.变更强制措施
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逮捕必要而逮捕的,做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决定。
发现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没有逮捕的,做出逮捕决定。
12.报告检察长,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根据检察长的决定,制作起诉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