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等12人
案由: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起诉书号:【2009】**号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受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在对本案证据和案情及法律适用问题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朱**等12名被告人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针对性的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通过被告人的回答。本公诉人了解到部分被告人(如:阳**、张**、彭**、龙**、姚**、周**)对自己所触犯的罪行不予承认并当庭翻供推翻其以前的供述或是继续进行狡辩,企图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
针对这种情况,为了便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指控犯罪,公诉人出示了证人证言、失主报案材料、被盗车辆信息材料、扣押物品清单、作案现场照片、作案工具及照片、荆门市东宝区物价局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朱**、李**、龙**、阳**、张**、彭**、龙**、王**、姚**、周**、杨**、商*的供述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并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当庭质证,这些证据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符合证据逻辑的一般规则,证据指向的对象能够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的客观存在,因此都应该得到法庭的采信。
关于本案中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况,本公诉人将就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向法庭做简单阐述。在前面的庭审阶段,朱**、李**、龙**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上全部认可,不持实质性的辩解意见,并得到了法庭的采信;针对被告人阳**否认其参与第一起盗窃犯罪的辩解意见,本公诉人当庭予以了驳斥,并摘要宣读了朱**、李**以及阳**以前的供述,该供述客观、真实,且几名被告人的供述能够前后相互印证,能够有效证实阳**参与该起盗窃的事实。因此,被告人朱**、李**、龙**、阳**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张**等八名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通过前面的庭审阶段,本公诉人了解到被告人张*、彭*、龙**、姚**、周**持侥幸心理,拒不认罪。针对本罪中部分被告人否认“明知”是赃物从而认为自己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解,公诉人认为以上几名被告人的辩解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为此,公诉人在今天的庭审中有必要对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必要的解释。所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或者可能知道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故意不加查明;客观方面表现为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关于本罪的主观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可以从两个方面认定:1、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2、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的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由此可知,关于本罪交易时的一对一的特殊情况,仅凭被告人的口供是很难进行认定的,所以最高司法机关采用了推定的方式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的方法。这种推定只出现在本罪与走私淫秽物品罪当中才能采用,因此,据有合法、合理性。运用该种推定查明主观上属于“明知”时,一般根据交易行为的时间、地点、交易物品的价格、特征、交易物品的方式和数量等等方面来进行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动机。
结合本案来看,在本案中明知是赃物而进行买卖或介绍买卖,这些有同案犯的供述及相关证人的陈述可以证 明,如:李**、王**(证实**);朱**、李**(证实:杨**、商**);彭**(证实:龙***);林**(证实:王***)。同时,各被告人也分别供述上述买卖赃车时存在以下几点:第一,交易的时间一般发生在深夜。那么,交易时为什么会发生在深夜呢?有什么事情是不能够在白天进行的呢?由此可以知道被告人在白天交易怕人察觉,晚上交易更利于掩人耳目;第二,交易的地点一般选择在偏远、人少的地方。只所以选择这样的地方是为什么呢?无非是怕人发现了,这难道不就是体现了交易的隐蔽性吗?;第三,基本上所有情况下买卖双方并不直接接触,也就是不直接面对面进行交易,这恰恰说明了交易双方的心理,即害怕暴露自己;第四,交易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各被告人在交易时候均没有索要相关车辆手续证明等等,这一点刚好说明实际上各被告人早已是心知肚明,知道交易的车辆就是赃车。所以,本罪中几名被告人想否认自己不明知是赃物,以企图逃脱法律的制裁想法是完全不符合法律推理规则及一般人的常识判断的,其最后结果是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综上所述,朱**等12名被告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嫌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人应受刑事处罚性
1、被告人朱**、李**、龙**、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四名被告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流窜作案危害严重,按照法律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张**、彭**、李**、龙**、王**、姚**、周**、杨**、商**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买卖、介绍买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车辆超过5辆,涉案金额超过50万元,属情节严重,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朱**、李**、龙**积极参加,发挥了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阳**参与次数较少,每次进行望风,所分赃款较少,应认定为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龙**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三、该案件给我们的启示
从案件的发案、破案我们可以看出本案系团伙流窜作案,对社会危害之大、影响之远,不能不给我们以深思。案发后,公、检、法三机关展开了大量艰苦而又细致的工作,可谓花费了巨大代价,克服了重重困难。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及时告知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反复核实了各方面的证据材料,并多次进行补充侦查或自行调查,才终于将案件事实及证据查实,一方面保证了犯罪情况得到准确的指控,打击了刑事犯罪案件高发势态的嚣张气焰,另一方面也起到了警示社会,教育广大群众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法公民的作用!
就本案的几名被告人来说,你们也有自己的家人、亲戚和朋友,也许今天在法庭的旁听席上就有许多你们的亲人和朋友。可以想见,各位被告人,你们以前也有自己的正当职业,可是,就是因为一念之差、利欲熏心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最终使自己深陷牢狱,失去自由而不得与亲人团聚,这实在是天底下最可悲的一件事情。在今天,我们和你们的亲人一样也希望你们能够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从而认真接受改造,做一个对社会和家人有益的人,争取早日与亲人团聚!同时,我们也看到,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当中,部分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自己家庭造成的损害表示悔恨难当,愿意认罪伏法,但是也有个别被告人不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可以有针对性的指出)。因此,我们希望法庭在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的基础上,给予正确的定罪量刑,保障准确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的本案12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依法判处!
公诉人:李芝龙
二00九年五月八日当庭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