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明确不可预见费的使用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规定,不可预见费指在土地整理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及不可预见因素的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1、对施工过程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补助。即对暴雨、洪水、泥石流、强风等灾害袭击,造成工程构筑物、施工设施、建筑材料等物品和设施遭受浸泡、冲毁、掩埋、崩塌等形式的损失补助。
2、设计变更造成的投资增加。为提高建设项目投资综合效益,对原设计方案的进行合理调整、提高安全防范等级、根据当地群众要求增建必要的工程、配套设施等进行设计变更从而增加投资。
3、物价上涨造成的费用增加。主要对在规定的工程建设期内所发生的建筑材料、设备、人工的涨价等内容增加费用。
4、其他因素造成的费用增加。主要对施工过程的原预算方案存在的错项或漏项的修正、因施工条件发生难以预知变化的工程签证,施工建设实际发生超出原预算的青苗及拆迁补偿费等内容增加费用。
(二)申请使用不可预见费的基本程序
1、对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补助。施工方等参建单位均负有预防减灾、抢救消灾的责任,必须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后,施工方应立即报告业主,由业主组织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进入现场,对工程受灾的内容、数量、程度,进行逐项调查取证、核查确认,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灾情鉴定评估,及时向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提交灾情报告,提出恢复重建方案、投资预算申请。经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批准后实施。
2、对于设计变更增加的投资。一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由工程参建方之一或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代表项目所在乡镇、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提出设计变更需求。二是参建各方、基层组织代表进行现场核实并达成一致后,由设计方编制变更设计和预算方案,经项目所在地国土环境资源局审查后,报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下称“省中心”)核准。三是设计变更所涉及资金低于不可预见费的5 0%的,省中心核准后即可实施;设计变更所涉及资金超过不可预见费的50%、但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投资预算的,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批准实施;设计变更造成项目总投资超过投资预算的,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财政厅批准实施。
3、对于因物价上涨增加的费用。对经批准的、有效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期内所发生的建筑材料涨价等内容增加费用,依据同期省建设部门发布的《海南工程造价信息》所明确的造价,由施工方提出申请,由业主、监理确认上调。由于主观原因而超出批准及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所发生的涨价由责任方自负。
4、其他因素造成的费用增加。一是对原预算方案存在的错项、漏项内容修正增加费用,由施工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提交相关资料经业主、监理审核后申请使用。二是对工程签证增加费用,由施工、监理、业主三方通过现场核实、测量而确认。三是对施工建设实际发生超出原预算的青苗及拆迁补偿费,应按规定由农户、村委会、乡镇逐级签章,办理公示等手续后,报项目所在地国土环境资源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