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流动资金需求量测算方法的探讨
熊保义
摘要:2010年2月12日银监会发布了由主席刘明康签发的第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亮点在于一个是受托支付,另一个就是要求量化测算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量,并提出了详细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参考方法。本文就该测算参考方法的合理有效性、计算的具体方法及测算结果的意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流动资金贷款办法 营运资金量 测算
年初,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由银监会办公厅发文,要求严格执行“两个办法,一个指引”。新《办法》从借款人贷款需求量测算方法、支付方式、合同条款等方面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提出了系统的管理规定,并要求自发布日起立即实施。银监会将把推动落实“两个办法,一个指引”作为2010年重点工作之一,并将各商业银行执行监管规定情况作为监管评价的重要参考。
新《办法》的核心内容,一方面,强调对流动资金的支付和贷后管理,实行受托支付方式,加强对回笼资金的管控。另一方面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测算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据此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超额放贷,并提出了详细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参考方法。笔者试图就该测算参考方法作进一步探讨。
一、关于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的探讨
《办法》指出,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该测算方法认为,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主要是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确定。借款人的营运资占用主要影响因素为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在企业理想的最佳运转状态下,企业营运资金应为企业存货,加上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的差额度,再加上预付账款与预收账款的差额。从理论上讲,该测算方法是合理的,能有效估算借款人主营业务的营运资金需求量。
但在企业实际运营过程中很难做到如此规范高效,应收账款的收款日期不可能恰好与应付账款的付款日期保持一致,企业必须在银行账户保留合理的货币资金用于周转。另外许多企业在其它应收账款中核算了企业部分主营业务交易事项。企业合理的待摊费用等也是该测算方法没有考虑到的。
至于应收票据,如果企业急需流动资金,企业随时可以拿去贴现,可以不予考虑,该测算办法没有考虑,有其一定的合性。但应付票据会减少企业营运资金量,该测算办法没有考虑有失偏颇。
另外,上述公式中“上年度销售利润率”应取值企业毛利率即主营业业务利润率较为合理,因为这样由“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主营业业务利润率)”计算得出的为企业主营业务成本,这样计算出的营运资金量更为合理。
二、关于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方法的探讨
新《办法》指出,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渠道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即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假设上文中测算的营业资金量是正确的,我们来深入分析一下上述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方法。从公式看,由于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不一样,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量我们无法从企业财务报表直接得出,只能由客户经理深入企业实地调查估算,其额度的大小也很不确定,故本文暂不做考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可以直接取值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短期贷款。最难确认的是借款人自有资金,下面主要就自有资金的不同取值方法探讨不同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方法。
方法一,借款人自有资金取值货币资金。假设企业已经进入稳定发展周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已经全部用于营运资金,企业长期借款已经全部用于企业长期资产,那么企业可用于新增投入营运资金的自有资金就是账面货币资金。那么可用如下公式测算新增贷款需求: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货币资金-短期贷款
但该方法没有考虑企业自有资金在货币资金以外科目已经占用的情况,也没有考虑货币资金中部分资金可能是由贷款形成的,因此是不尽合理的。
方法二,借款人自有资金取值企业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该取值方法综合考虑了企业自有营运资金在不同科目的占用情况,有一定的合理性。其测算公式如下: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短期贷款
但该方法是以假设企业不存在长借短用或短借长用的情况为前提的。一旦企业出现短借长用情况,企业流动资产就可能小于流动负债,其差额就可能是一个负数,而减去一个负数其结果就是增加了测算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这显然是不符合我们测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初衷的。
方法三,借款人自有资金取值企业所有者权益与长期负债之和与长期资产的差额。测算公式如下: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所有者权益+长期负债合计-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合计-无形及其它资产)-短期贷款
该方法假设企业长期资产资金来源除企业自有资金—所有者权益外,其余部分全部足额来源于企业长期负债,这在理论上和规章制度要求上都是合理的,那么企业所有者权益加上长期负债,再减去长期资产,其剩余部分就应该是企业自有资金对营运资金的投入了。如果企业严格按照法律和规章制度办事,这些假设也是合理的,该方的准确性就是比较高的,也比较好理解。
在本质上,该方法与方法二基本相同,只是思路不同罢了。但在实际中,有许多企业是不按规章办事的,同样经常出现短借长用的问题,导致长期资产过大,出现所有者权益与长期负债之和与长期资产的差额为负值的现象。当然,如果这种现象较为严重,这家企业很可能存在短期偿债能力不足,也很可能存在较大的法律与操作风险,应引起我们银行信贷人员的高度重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限制准入、退出等信贷制裁措施。
方法四,直接用预测的下年度营运资金量减去当期占用的营运资金量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当期营运资金占用直接用当期的存货,加上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的差额,再加上预付账款与预收账款的差额得出。由于该方法测算的当期营运资金占用与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提供的营运资金量测算方法口径一致,在承认企业营运资金占用符合企业实际情况,企业历史运营规范合理,已经形成的存量借贷符合制度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该方法测算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额度具有较大的可参考性。这就需要我们信贷审批人员去判断企业历史经营情况是否规范,存量借贷是否合理。
上述四种方法各有特点,需要银行信贷审批人员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测算,才能得出比较有参考性的数值,盲目的固定选择一种方法都是不尽合理的。这也对我们的银行信贷审批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三、关于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结果的探讨
新《办法》已经正式施行三个多月了。但是据笔者了解,各家银行实现执行情况不尽相同。由于实际操作难度较大,有些银行根本就没有执行,都在等待银监会的进一步明确要求,有些银行则由总行发文,要求各分行审批人员严格按照银监会的办法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额度,并原则上不得突破该测算额度。
笔者所在的银行已经按照银监会新办法要求严格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额度。根据笔者的经验,实际上测算的结果不管用哪种方法,几乎都不可能与企业实际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基本一致。那么我们信贷审批人员该怎么办呢?下面我们就对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结果的大小做一个简单的分析。
不管采用上述哪种方法,假设我们选择的上面的测算方法是正确的,其测算结果也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那么测算结果与企业的贷款申请额度肯定有三种情况:
一是测算结果远远大于企业申请额度。这种情况虽然企业申请额度在测算结果范围之内,也符合银监会的监管要求,但这种情况也说明企业可能极度缺乏流动资金,需要借助外部借款,但实际上能申请的银行信贷额度不足,或者我们银行也不可能按照测算的结果足额给予贷款,那么如果企业在其它渠道不能借到足额的资金,企业很可能面临资金断链的风险。如果我们银行给这样的企业贷款,其风险可想而知。
二是测算结果与企业申请额度基本相当。这情况符合我们的监管要求,相信们信贷审批人员就比较好把握了,只可惜这种情况少之又少。
三是测算结果远远小于企业申请额度,甚至测算结果是负值。这种情况说明企业流动资金需求量很少。如果为负值,则说明企业根本就不再缺乏流动资金。按照监管要求,为了抑制过度授信情况,为了防止企业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者挪用信贷资金,我们不能给这样的企业贷款。但在实际业务中,这样的企业往往是经营情况较好的企业,或者是企业本身现金流及为充足,或者是企业在产业链中处于较强势地位,能较大比例的占用上下游企业的资金。对这样的企业贷款,风险相对是较小的。特别是许多处于较强势地位的优质国有企业,其情况往往如此。监管层希望不要过度授信,而这些企业又是各家商业银行争抢的优质客户。我们的信贷审批人员处于两难的境地。
结论: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历史性的从监管层的角度提供了对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的量化测算办法,充分体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客户实际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控制金融风险的要求,对于抑制商业银行贷款冲动,防止过度授信,提高商业行业风险管控能力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合理测算,做到既有效满足企业正常经营对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求,同时又有效防止因超过实际需求发放贷款而导致的贷款资金被挪用。在实际工作中,商业银行信贷从业人员应根据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和企业不同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参考新办法提供的基本思路,选择比较合适的测算方法来测算企业流动资金需求量,以此作为企业贷款额度的参考,达到即符合监管要求,又能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目的。
作者单位:华夏银行北京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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