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语:昨天转发了党金国的藏头诗,高夜律师跟帖“古往今来,还是李庄的藏头诗写的最好”。既然高律师给予这么高评价,于是前往李庄博客采来这首古今第一的藏头诗佳作欣赏。 读了李庄的藏头文,深感中华文化之博大精深。就拿藏头诗来说,不仅可以娱情,还可以媚上;不仅可以媚上,还可以伸冤。 但是,当藏头诗也成为通往自由的不二法门时,这个社会真是“二”得够呛!2013-6-25
摘自原文:“认罪”背后的真相——一篇不应删除且删不掉的博文作者:李庄
言归正传,他看了我写的大而空的“检讨”后说:你只写会见时受到监视怎么呵斥警察、如何大吵大闹、如何增强了被告人的对抗心理、如何造成不良影响……没有认罪啊,如果想尽快出去,认识要再深刻一些,把起诉指控的事实写上,另外,你上次写的《上诉书》太尖锐,要修改一下,语言再平和一些,如果我们相互配合,缓刑应当不是问题。
一不做二不休,改!时至2010年1月23日深夜,看守所、监管总队、公安局三级领导都在办公室等待,我回到监室重新修改,共计修改三次,来往于管教办公室和监室之间。
经反复修改,将《检讨》变为《悔过书》,再变为《悔罪书》,将“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后……”变为“被刑事拘留、逮捕至一审判决……”,最后,又将起诉书指控的四起所谓犯罪事实,照葫芦画瓢抄在“藏头诗”第三条之中。但万变不离其宗,首尾第一个字不变。
最终定稿如下:
一、被刑事拘留、逮捕、至一审宣判,经过了几个刑事诉讼程序,对我思想触动很大……缺失了一名职业律师基本的职业道德基础。
二、比较其他的民事代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当识大体、顾大局……从思想上彻底诀别过去。
三、认真的反思……给打黑工作造成了严重的阻碍,浪费了极为宝贵的司法时间。
四、“罪行法定”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是靠伪证可以推翻的……非常明显的在大是大非上执迷不决。
五、缓慢的思想转变,对我来讲“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也是一个人应当具有的精神。
六、《刑法》的宗旨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最后,恳请二审客观公正的审慎对待本人的上————诉。
上述六条,首尾相连“被比认罪缓刑,础去间决神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