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亿霖木业二审判决书的错误(重发)
呈林业经济投资人的维权申诉
首先声明:我们是爱党、爱国、是非泾渭分明的投资人,其中有90岁的老将军。我们支持行政司法公务人员依法治国,准确点说,是支持依照法定职责的治国;但是,不应支持超越法定职责、滥用职权、枉法裁决的误国。如果违心地支持,那是对党、对人民不负责任的表现;它不符合我们党求真务实的作风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揭示此案中的失误,也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改进裁判工作,推动科学发展,促进和谐稳定。
此诉,先说社情反映,后说申诉事由和诉求。其中社情反映可供有关领导作分析决策的参考;申诉事由是向有关领导治国理政提供重要线索。作为一个严肃为公为民的党和相关机构,应当认真倾听人民的呼声,作出科学决策。否则,就会失去光泽。
一、此案社情反映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现在请看看不同的说法
1、付局盲说:亿霖案,是北京有史以来最大的传销案件;
2、众官难说:亿霖案,取证难,指控难,定性判决难;
3、网友评说:权大于法,再难也不难;枪杆子底下出审判,中外历史罕见;此案伤透了心,再也不敢相信任何满嘴喷花的“人”。
4、律师辩说:亿霖木业,不属于非法传销,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5、学者评说:亿霖木业,是北京有史以来最大的冤假错案;
6、人民评说:亿霖木业,是一起捅天大案,它违背宪法法律的规定;违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违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个至上”的指导方针受到风险考验;重访重诉不断,广大投资群众要求依法兑现合同、申诉立案再审、履行法律监督、落实中央对于涉法涉诉信访决策,组织公开听证。可惜,正义之声的信息发生梗塞;扭曲法律的行为畅行难阻;这是一个怪现象。人们疾呼:党啊,您在哪里?
二、重访申诉事由
“亿霖木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布赫亲自书写命名的。并且亲自参加亿霖木业的植树造林活动。
2007年2月8日首善之区的警方,在付局的指挥下,查封亿霖木业经营场所、粘贴通知、举行通报会、宣布亿霖木业涉嫌传销式非法经营。2009年3月23日市二中院一位姓白的官员按照通报性质宣判;2009年6月17日市高法一位姓张的官员,宣布维持一审的错判。
现在,我们根据《宪法》关于人民监督和法律监督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和有关规定,以剖析二审判决书为重点,申诉如下:
1、判决书,涉嫌是违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7条第1款规定,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亿霖木业是依法成立的林业公司,进行活力木的开发和建设,具有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事业,根据《宪法》规定,应当受到鼓励和保护。
判决书,回避和不采信《宪法》的有关规定,把亿霖木业判为非法经营,是违背《宪法》规定的,也是违背《法官法》规定的。属于违宪行为和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予以纠正。以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的尊严。
2、判决书,涉嫌是违背党的事业至上的行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要贯彻: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即三个至上的审判工作方针。承办单位违背这一方针,将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变成一句空话;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走了过场。亿霖木业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的企业;判决书,回避和不采信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把它打成非法经营,是属于违背党的事业至上、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表现,应当予以纠正,以维护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权威。
3、判决书,对传销的认定,只是一个抽象概念,没有法律依据。
市高法判决书第11页、55页认定,亿霖集团各级销售人员以传销手段,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净销售林地面积42万2千余亩,净销售金额16.8亿元。判决书中对传销的认定,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能具体指明法律依据,其中隐藏着猫腻。
大家知道,我国建国以来,对传销的规定先后发了四个文件,在不同时期规定的传销性质和对传销采取的措施是不同的,市高法的官员应该是知道的。可惜,这次市高法判决书对亿霖集团所谓传销的认定,没有举出具体的法律依据;看来,它们也认为举哪个都不合适,所以,变换手法,使用抽象概念定罪。这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的。
4、此案的判决,源于违规立案
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传销,必须首先弄清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有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其性质和措施是不一样的。如果公安机关代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行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必将导致混乱。从一定意义上说,依照法定职责施政,是和谐、稳定和发展的生命线。
根据警方的通报和媒体的报道,亿霖案的立案依据是《禁止传销条例》。因此,我们必须弄清其中的有关要点。
《条例》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条例》第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第七条的传销行为。
《条例》第十条规定: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2007年6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对《禁止传销条例》中传销查处认定部门解释的函,明确坚持《条例》规定的原则。
三年多来,人民群众从警方多次通报和媒体的多次报道看出,警方一直没有举出亿霖木业违反《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公安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实。警方举出的属《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而且还被其扭曲。这就说明警方主持办案人员对亿霖木业的立案,是超越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的行为。这也是其后指控、判决此案发生错误的根源。
5、判决书,引用违规查处措施,属于违规行为
判决书第13、19、36页列举办案人员违规查证、冻结、扣押亿霖集团相关财产的所谓书证,作为判决的依据,这是违规行为,不应具有法律效力。
既然判传销,就应遵守传销的规定。大家知道,传销查处措施和程序,在《禁止传销条例》第三章已有明确规定。其中查封经营场所、扣押有关资料、冻结违法资金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的法定措施;并不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可惜,公安机关主持办案人员代行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这是违规行为。其中,须要着重指出的是,冻结了投资人交的42万亩林地林木管护经费长达三年之久,致使林木生长受到了人为的损失,这是违背科学发展观的,也是违背执政为民的;判决书引用违规结论,说明也是违背司法为民的。同时应当指出:不讲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绝不是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不讲尊重人民民主权利的强制措施和裁决,绝不是《宪法》规定的人民民主专政。因为,没有人民民主,就没有人民民主专政。
6、团队计酬入罪,是裁决失误的又一表现
二审判决书第14、35、47页确认一审判决,把团队计酬入罪作为亿霖集团非法经营的依据,这是滥用职权、裁决失误的又一表现,请看以下几点:
(1)首先还应指出,这是警方立案查处的案件,不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案件。它违背了《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的法定职责,一直没有举出亿霖集团违背《条例》规定的、公安机关法定职责查处的法定事实和法定证据;院方据此裁决,必然导致失误;
(2)判决书引用团队计酬的素材,来源于《条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而且还被曲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未立案或向法院移送这一案件,也可以说院方受理此案,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的。
(3)判决书违背《刑法》第三条罪行法定的规定,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团队计酬的概念在《条例》中没有明文规定,是主持办案人员编造的,它不是法律,因此,不应作为定罪处刑的依据。
(4)《禁止传销条例》第七、八、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的是不构成犯罪的传销行为。警方在没有法定事实、法定证据的情况下,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事项,上升至犯罪的案件是违背《条例》规定的表现。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团队计酬是多种分配方式的表现,把它列入犯罪是违背《宪法》规定的。
(6)党的十七大,在强调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基础上,又强调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方面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亿霖集团按照贡献实行的薪酬绩励的分配方法,也是符合十七大决议的。把它入罪是违背党的十七大精神的。
7、裁定非法经营,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判决书第40、47、55页确认亿霖被告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传销活动,构成非法经营罪。从中人们注意到,判决书没有引用前期宣传的、不能成立的解释平台,一跃,从传销跳到非法经营罪;环节虽然减少,但是目的还是一个。
之所以说,裁定非法经营,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请看以下几点:
(1)《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是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亿霖被告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通过年检合格,是合法经营,并不违反国家规定,何来的非法经营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亿霖木业是林业公司,从事《宪法》鼓励、保护的事业,符合《宪法》的规定,何来的违反国家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何来的非法经营罪?
(3)亿霖木业及其投资人,持有国家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权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何来的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罪?难怪人们说的,持有《林权证》的非法传销,是世界上最离奇的传销。现在还可以加一句:持有《林权证》的非法经营罪,是世界上最离奇的非法经营罪。
(4)亿霖木业与投资人,依法订立林木流转合同、林木管护合同、林木收购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何来的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现在看来,此案是非不明、执法不公,把人们的思想引上歧途,这是危险的游戏。
(5)亿霖木业与投资人,共同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坚持全国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办林业的基本方针,是符合政策法规的行为,是符合党的事业至上的行为,何来的非法经营罪?难道主持办案人员不怕犯了捅天之嫌吗?也许,“中国龙”还在沉睡,但是,应当指出,“中国龙”定会清醒的。
(6)至于非法传销,是主持办案人员滥用职权,给亿霖木业强加的不实之词,何来的非法经营罪;至于主持办案人员设定的与定罪配套的语言: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侵犯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制度,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和发展;均系抽象的概念没有举出具体的客体,这在定罪处刑的司法文书中是不可取的,使人不能心服口服的;难道符合《宪法》规定是扰乱市场秩序吗?难道贯彻执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