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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公民社会的法行动(完整版)

萧瀚

邓玉娇案以一审当庭宣判“构成故意伤害,但免除处罚”的结果初步落槌,鉴于司法政治化的现状,目前各方都在静等十天上诉期的届满,到时邓玉娇理应真正自由。

自5月10日晚案发以来,历经最初的报道、律师界介入、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的持续追问,直到最后审判,波诡云谲、一言难尽。

邓玉娇事件给人们的启发无疑是多方面、多层次、多维度的,而其中显现的公民社会之雏形特质,尤值深入探讨,本文即为抛砖之尝试。

一.政府当随宪政法治精神

当代中国正处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全面深刻转型的时代,毫无疑问,这一时代带着如社会学家孙立平先生所谓的“断裂”性质。这种“断裂”性,体现在各个领域:制度框架、具体法规范、社会组织形态、家庭组成形式、人际交往方式、个体自我认识、以及各领域的伦理规范等。

这种“断裂”性表征在制度领域,通常表现为法观念的变迁性与法规范的滞后性。自1979年大规模持续立法迄今,中国法体系呈现出原有的统治性与当前全社会逐渐觉醒的自治性之矛盾,除了具体法规范的滞后性,还存在着政府行为模式的滞后性,它们与社会现实生活的冲突,已经成为十分严重的问题。邓玉娇事件之发生及其最后落槌,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

从邓玉娇事件发生过程看,巴东以及恩施方面政府行为有一些明显的特征。与十年前相比,至少在信息透明方面,政府行为显然并非毫无进步,虽然有不少迹象表明政府的信息发布存在着严重瑕疵,但至少在态度上不再像以前那样完全视民众于不顾;另一方面,政府行为依然对于现代的依法行政与依法司法尤其是正当程序原则十分陌生,这种陌生,一来源于中国法体系本身的问题(例如《刑事诉讼法》依然不是一部保护公民权的法律),二来源于官僚制本身的惯性,三来源于官僚制对宪政精神有意无意地回避,不能及时提高施政能力。

正是在这样的纠结中,巴东以及恩施地方政府在自己的行为过程中,缺乏对民意的预估,不能有效地顺应正当的民意诉求,以至于在几轮民意的持续汹涌下,带着恐惧,钻回到虚饰而非诚实、猥琐而非坦荡、执拗而非开明的司法政治化之保护伞下,草草结案。

巴东以及恩施地方政府的这一持续行为过程,可以说给其他全国所有各级政府都带来教训和启发,举其荦荦,不外乎以下数条:

1.抛弃政治中心主义破锣

政治中心主义是中国数千年来的一大痼疾,“文革”时期到达顶峰,此后回落,目前在各地政府行为中依然存在严重的这种倾向。邓玉娇案原本只是一件普通刑事案件,遵循刑事案件的正当程序原则处理,原本可以给公众圆满交代,然而巴东以及恩施地方政府出于维护政府形象考虑——也就是刑案的政治效应,将此案许多重要细节予以淡化、抹煞,欺骗社会,导致了民意的愤怒。于此可见,猛敲政治中心主义的破锣,不但于政府形象无益,反倒有损。正确的行为当是尊重事实,保护基本公民权,不偏不倚,秉持公心,便不会有失。

2.适时突破旧法窠臼

转型时代,法的滞后性已经给公权力带来行政、司法严重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危机,这种危机如果纯粹依靠立法来对付,无异于阻挡历史洪流,成不了中流砥柱,只能做水下怨鬼。邓玉娇案中,由于政府公信力的严重缺失,仅仅按照现行《刑诉法》的字面规范司法显然无法得到民意的普遍支持,倘若在这样的情形下,巴东以及恩施地方警方和检方,能够适时进行更为公开、公正的司法改革实践,将收到意想不到的良效。例如,充分尊重为邓玉娇代理的最初两位律师,允许侦讯期间律师在场,允许邓玉娇在律师到来之前保持沉默,邓玉娇与律师会面时警察回避……果如是,则民意的疑虑当顿然消解。

也许有人会问,这样做会不会违反了现行《刑诉法》的规定?从宪政与法治的原理出发,从刑诉法的基本原则——无罪推定角度出发,再从具体法规范出发,可以发现,上述做法没有一处是违法的,《刑诉法》、《律师法》没有任何一条规定不允许警方和检方采取上述尊重律师权利的做法。

这当然需要地方政府有着高度的政治敏感力,以及对法律精神、宪政精神深刻的体悟能力,并且心中有着保障公民权的基本意识。

3.坦然面对社会质疑

巴东以及恩施地方政府一方面在嘴上表示尊重民意,但另一方面却不断地以各种陈旧的行政模式触怒民意,缺乏对民间社会的基本尊重,例如对媒界的过度提防甚至迫害,对邓玉娇家属的控制,甚至制造假采访,都致人疑惧乃至愤怒。许多时候,最初的政府行为未必就像人们所想象的那么坏得流脓流血,但越是不敢公开,其结果就越是被无限放大地猜测,尤其是政府行为存在着严重的罪错递增现象,几种因素恶性互动的结果就是政府形象变得十恶不赦,这只能说是政府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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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事件中法行动的种类

由于上述所及政府与社会的现状,要改变它,除了政府的自改革意识,还需要社会的监督与制衡,而这种社会性制衡最重要的表征,便是全社会的法行动。

所谓法行动,主要是以良法为基础、为底线的公民行动,以法行动名之,更为醒目和贴切。在推进公民社会、制约公权力过程中,公共事件中的法行动具有特殊价值,它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几类:

1.法言说(新闻报道、公共议论)

如果我们承认,生活在最根本意义上是由观念决定的,那么言说类的法行动,在建构公民社会、推进公民社会过程中就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人类各种生活方式中,言说对于公共生活具有特殊的、常常甚至是决定性影响,许多时候公共生活中的言说便是行动本身,当年制定美国联邦宪法的55位议员可谓法言说创造历史的典范。因此,在当代中国的公共生活中,需要高度重视法言说在构建公民社会中的特殊价值。

法言说一般包括新闻报道、公共议论、辩论、学术研究、公民教育等。

不能想象,邓玉娇事件中如果没有新闻媒体和网络会是一个什么结果,新闻自由除了是基本公民权之外,可谓人民的喉舌、耳目,是社会知情权的基本道具,是社会民主力量的重要承载者,因此,在法言说中,新闻报道处于最首要的地位。

零度写作、平衡报道都是当代传播学上被推崇的基本规范之一,但由于中国目前尚未有真正的新闻自由,而现行刑事司法程序又是一种控方享有程序特权的司法程序,因此,它对犯罪嫌疑人十分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报道者不懂这基本弊病,片面追求所谓技术性的平衡报道,便是机械、变态的“平衡报道”,而不是言论自由下、宪政制度下的平衡报道,它必将是损害弱势者合法权益的,因此,出于一种校正性正义的需要,必须对代表控方的公权力有更多的警惕和质疑。

在任何情况下,报道案情进展要有保护邓玉娇合法权益的底线,因为政府控制了几乎所有司法资源,他们在如此强大国家机器的护卫下,如果新闻界还在那里做不利于邓玉娇的报道,那简直是脑子进水,落井下石。即使有确凿证据证明于邓玉娇不利的事实,也可以在案件终结之后再来报道。搜集邓玉娇的罪证,那是控方的事——不要给强权锦上添花,要给弱民雪中送炭。

上述都是基于基本宪政精神,即以监督权力的姿态促成权力和权利动态均衡的思路,当是媒体人应该心会的常识。

另外,媒体人有抢新闻的行业竞争习惯,这在邓玉娇事件之类的案件中有利有弊。抢新闻会使得此类案件在第一时间获得曝光,引发社会关注,因此功不可没,此其利;新闻靠抢才能得头筹,许多内容缺乏深度调查就发布,这会导致掩盖真相者被打草惊蛇而实施反击,这样一来,揭露真相就变得异常困难。孙志刚案的南周报道,事实依据扎实可靠,几乎完美无缺——不出手则已,一出手即赢了大满贯。媒体同仁只有在报道上形成自律负责的共同体,才能对重大事件有真正的贡献。

法言说中,公共议论也十分重要。公共议论至少包含两项基本内容,一是独立的言说,另一项是辩论。逢大案、大事,公共议论在其中本应起到很好的澄清与辨析作用,它尤其应该成为专业知识人的重要工作。但是,目前,各类公共事件出现之后,公共议论在数量上规模不够,在质量上专业性不够,在言说的规范上还缺乏伦理共识,因此,如何进行有效的公共议论,实际上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

从言说的数量角度看,堂堂960万平方公里、攘攘近14亿人口的大国,一个号称世界上博士数量最多的国度,在面对公共问题、公共事件的时候,人们却惊讶地发现,那些经常在电视上指点群生,教导人们如何幸福者,此时却不知去向。而那些顶戴花翎上镶着博导、教授、院长之类闪光钻石的专业知识人,也躲在“云深不知处”,大量的公共议论都来自非体制内的民间思考者,由此,公共议论的数量往往十分不足,难以形成与公共事件热度相应的规模效应。在历次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中,刑法学界居然基本上是哑巴,许多情况下,甚至是公共议论的败坏者,如此次邓玉娇事件中,刑法学界的表现极为不齿。

公共议论的质量,目前情形下,总体水准较差,虽然不乏高水准的真知灼见,例如贺卫方教授、肖雪慧先生、秋风先生、笑蜀先生、何三畏先生……等人的论说,都是一时之选。但绝大部分专业知识人的缺席与部分非专业知识人的胡说,甚至还有个别专业知识人违背学术基本伦理、突破良心底线的滥言,数者交相沆瀣,一度将公共议论搞得浊臭难当。除了意见领袖群体存在的这些问题之外,广泛的互联网舆论空间里,大量跟贴在质量上虽不系统,但人们朴素的正义感还是得到了一定的表达,这构成了整个公共议论的底座,没有这个底座,意见领袖们的言说也就失去了支持和基础,因此,这些无名的舆论洪流,其巨大作用无论哪种意义上都不应忽视。

不过,历次以来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中,无论是意见领袖的法言说,还是公众舆论的法言说,都存在着将法问题政治化的现象。一定程度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政府处理此类案件的泛政治化倾向与社会的泛政治化思维是同构的,这也都严重影响了公共议论的言说质量。在比较成熟的公民社会,人们往往会自觉地将政治问题尽可能地法律化,法律化也就意味着按照规则办事、说话,这一点上,我们依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无论是政府一方,还是社会一方。

不过,历次以来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中,无论是意见领袖的法言说,还是公众舆论的法言说,都存在着将法问题政治化的现象。一定程度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政府处理此类案件的泛政治化倾向与社会的泛政治化思维是同构的,这也都严重影响了公共议论的言说质量。在比较成熟的公民社会,人们往往会自觉地将政治问题尽可能地法律化,法律化也就意味着按照规则办事、说话,这一点上,我们依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无论是政府一方,还是社会一方。

在公共议论的规范领域,涉及两方面,一方面是独立言说,另一方面是辩论。

确立公共议论的规范,需要在长期的公共言说实践中逐渐形成,目前中国社会在这方面还十分混乱,大量的公共议论者完全缺乏自觉的自律能力,这规范一般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价值理性方面的规范,一是工具理性方面的规范。

价值理性方面的规范,有一些基于人类数千年文明积累形成的重叠共识,例如人道主义的扶弱原则,要求议论者在尚未证明弱者有罪错的情况下,站在弱者一边;正义原则、遵守良法原则,其配套的相关工具理性规范,例如“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正当程序原则”,要做到未经正当程序的审判,不公开发表不利于刑事被告的实体评断。上述价值理性规范及其配套的工具理性规范在通常刑案的公共议论中已经基本够用。

工具理性规范方面,除了上述与价值理性规范直接配套的工具理性规范之外,至少还应当遵循两项原则,即不对论敌做动机猜测的诛心之论和不对论敌进行智力贬低,前者为了保证讨论状态集中于问题而非议论者本人的道德;后者为了保证交流与沟通的平等状态,坚持以理辩论。

只有在上述价值理性规范与工具理性规范相协调的情况下,公共议论才能尽可能地摆脱语言暴力,担负起公共交流与沟通的使命,一旦价值规范的底线被突破,工具理性规范也就失去意义,两者紧密相连,互为首尾。目前平面媒体也好,互联网也罢,公共议论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无论上述价值理性规范还是工具理性规范,都缺乏基本共识。这导致了大量无效公共议论,以及破坏公民社会、公民精神的逆向言论。例如,此次邓玉娇事件中,高一飞教授、乔新生教授、庄培坤先生、郝建国先生(网名蒙古黑马)等人都存在着严重违反价值理性规范的公共议论,他们在邓玉娇未经正当程序审判的前提下,发表了大量侵害邓玉娇基本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言论,便因其不懂公共议论当循底线伦理。因此,对于突破公共议论之底线伦理者,施以相应的道德谴责是必要的。这是维护言论公共平台之所必须,否则破坏者将有恃无恐,从而,公共议论的平台无法建立。

中国历史上缺乏辩论传统,这本质上是一种强力思维的产物。在未来公民社会的推进过程中,辩论将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任何无视辩论重要性的观念、行为都是有害的。一种观点、一种思想只有经过人道、公开、平等、理性的辩论式交流与沟通之后,才有可能帮助人们认清该支持什么,反对什么,最终决定选择什么,从而达成全社会的重叠共识。

2.法行动(案外援助、案内法律援助)

在重大公共事件中,由于按照良法规范的博弈之需要,援助弱势者的法行动必然还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案外的公民社会之道义支持,一是案内的法律援助。无论是法外援助,还是法内援助,都需要遵循基本的良法所确定的行动伦理。

此次邓玉娇事件中,大量的后援团人士或在网上发布宣言,或赶赴巴东声援邓玉娇便是案外道义援助的典范,其中以网名“屠夫”的徐淦先生的行动最为杰出,最具典型性,另外还有许多网友也发挥了类似的作用。尤值一提的是,张思之律师、浦志强律师以律师界享有高度敬意的两位大律师身份,发布支持夏霖、夏楠律师的声明,也具有特殊意义。

在这些法行动中,承担案内法律援助的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的夏霖、夏楠律师,在此次邓玉娇事件中发挥了极具关键性的作用,他们针对黄德智涉嫌强奸(未遂)的《控告书》,披露了来自邓玉娇本人对黄德智、邓贵大的指控,对案件最后的结果作出了重大贡献。在此过程中,两夏律师冒着一定的职业风险,巧妙而适时地突破恶法限制,发布事关邓玉娇安危的重要信息,履行维护邓玉娇基本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职责,尤当击节赞叹,此举可载入中国律师史,并可成为将来其他刑辩律师在相同情境下的行动先例,甚至可能对下一步《刑诉法》的修订活动产生积极影响。

这个时代无数的“邓玉娇事件”对律师提出了特殊要求:不但要刑辩技术过硬,还得有胆有识,能决断,甚至还要有调度能力的帅才;不但能周旋于纷纭刑案,还得有能力从容面对媒体等社会性聚焦;不但要有最起码的正义感,还得有实现正义的智慧和担当能力。特定时候,为实现正义,甚至要以自己的自由为可能的代价(当然这类案件中的律师反倒可能比无名刑事案中更安全,因为他们也在全国瞩目之中)。重大刑案事件中的刑辩律师一定程度上担当着公民英雄的角色。

三.法行动中的公民美德

在推进公民社会的过程中,公民精神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种所谓的公民精神必然凝聚着一些基本的公民美德,失去这些美德,可能不但难以促成公民社会的良性发展,甚至可能起负面作用。

那么公民精神应该包含哪些素养?

1.遵守良法精神

这在中国存在着冲突,此冲突来自法体系内在的原因。1979年以来的中国法体系,由于立法精神的阶级斗争的意识形态前提,导致大量条文是敌我思路下拟定的,而不是从保障公民权的思路来拟定的,因此,如果看不清这个基本点,懵然无知于这个基本常识,在中国学了法律弄不好比不学之前更不懂法的精神。所以,在培育公民精神过程中,必须清晰地看到这一点,以宪政法治精神及其相应的良法规范意识取代中国目前法体系中的恶法、错法,如此才能对重大公共事件有正确的判断。

2.遵循人类普世的伦理价值观

例如人道主义原则、公平、正义、自由、民主、人权、公民权……等,这些原则都会有一些具体的规范准则要求,它们会体现在一定的法规范之中,公民精神中必然需要这些基本元素。

3.尽可能身体力行具体的公民美德

古希腊所谓四种德性:节制、正义、勇敢、智慧,便是比较典型的公民美德,也被后来的罗马共和国所奉行,这些德性也逐渐演化为后世西方公民社会的重要美德内容之一,成为西方绵长的共和精神传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推进公民社会,没有共和精神,没有公民美德,将是不可能的,因此研究公民社会的伦理共识,将是未来中国一件十分重要的大事。

四.结语:为善治而奋斗

当代中国公民社会无疑尚处起步阶段,但在这21世纪短短的10年间,尚处襁褓之中的中国公民社会已经屡屡爆发出巨大能量。虽然这种能量起到的作用未必完全良性,但总体而言,它是健康的,充满生命力的,尤其充满正义感。

公民社会的最终目标无非是建立公民权有保障的善的社会,其过程表征包括从极权走向自由,从专制走向民主,从特权走向平等,从残忍走向博愛,从军政走向宪政,从人治走向法治,从混法之治(良法恶法并存之混乱之治)走向良法之治,从统治走向自治,从无限权力走向有限权力,从集权走向分权,从权力单中心的大一统走向权力多中心的自治联合,从帝国走向共和国。

显然,这一过程是漫长、渐进的,需要每一个人以公民精神和共和精神为指导,需要踏实、持续、永久地践履公民行动。

每一个人都是邓玉娇,每一个邓玉娇都希望自己能够安全、幸福地生活在自己热愛的这片土地上,而越来越多的邓玉娇们也开始清晰地意识到自己的努力以及联合众人的共同努力之重要性。

好在,一切都已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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