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天8小时工作制”为什么成为“惩罚”?
詹船海
员工因为要求足额支付加班费,企业就让员工按“5天8小时工作制”上班,这样,他们就只能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到千余元工资,企业则一分钱加班费都不欠他们的了。受到这种“惩罚”的员工基本上是有苦说不出,因为这种“惩罚”是“合法”的。最近,本报频频接到劳动者这样的投诉,也三次报道过这样的案情。最甚者,有东莞凤岗嘉安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三位员工,因不服从公司不合理调岗而被执行“5天8小时工作制”,不许他们加班。为要求加班,其中两位女工甚至尝试了跳楼和服毒自杀,结果还是天不应地不灵。该公司明确表示,凡有上班期间聊天、玩手机、打瞌睡等违规违纪情节者,“一律执行5天8小时工作制”。(《南方工报》10月12日报道)
这是很黑色的幽默,反映出很骨感的现实。8小时工作制,是美国工人以大罢工的手段争取来的,还因此而诞生了劳动节和妇女节这两个国际性的节日。每天上班8小时,每周休息1天。这一天,甚至是上帝赐给每一个人的神圣的权利。因为上帝在第七天完成了创世的工作,休息了。(就我国而言),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我们也依法规定了5天8小时工作制,是谓“双休”,这是进一步给了劳动者休息、休闲的权利。
可是这种法定而幸福的“双休权”,只是在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垄断企业,少数规范的民营外资企业实行。占劳动者多数的异地务工人员或农民工,仍然是每周工作六天,有的甚至每月只有两天休息,每天工作时间都超过了8小时,有的达10小时以上。
双休令人感到幸福的根源是工资收入不受影响,还是那么“多”。这一点公务员肯定最有体验。还有带薪年假,使这种幸福的体验更上层楼,更具理想色彩。
可是对于中国农民工而言,别人好不容易争取而来的法定权利,别人的幸福理想,却成为一种“法定的惩罚”和“理想的痛苦”。原因在于,当他们“5天8小时”后,他们所能领到的最高工资只等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以他们必须加班挣钱,加班甚至超时加班成为他们所追求的权利。加班费占了他们工资收入的大部分。直到今日,一些农民工判断厂子好坏的标准还是有无班加。有班加,他们才不至于喝西北风,才能买文具给孩子,才能尽孝心给父母。
接下来的问题是,农民工的工资为什么那么低以至于他们总是摆脱不了加班的宿命?
长期以来,我们是以供应廉价劳动力为荣的,以廉价劳动力换来了中国式发展。这廉价劳动力,就是农民工。他们从劳动力的低端进入产业链的低端,低加低就等于更低甚至最低的工资。现在,这种廉价劳动力无限供给的神话已经打破,农民工,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已经颇能待价而沽,加之我们已经转变了发展方式,人的因素被排在第一,劳动者的地位因之更得抬升。但我们还没有完成产业转型升级的任务,还在“中国制造”和“中国创造”之间徘徊,所以工资水平仍然居低不上;加之金融动荡 频频,部分来料加工企业的日子甚至更加难过,其中的工人为争取加班的“权利”而以死相逼就不奇怪了。
工资如何才能提高起来?除了继续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以及劳动者自身素质的转型升级,别无他途。
但是,蛋糕虽然不大,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就没有要求增加工资的权利和空间,决不意味着资方专以压低劳动力价格来获取利润是值得同情的。蛋糕不大,也要合理切割,不能使少者更少、弱者更弱。另一方面,蛋糕即使已经做得够大,地方政府还有着轻劳重资的“路径依赖”,资本追逐更多利润的天性不会随时空而转移,更不用说我们还有着一种城乡二元分治的顽固的传统,在这个传统下,农民工领取低人一等的工资还被认为是一种合理存在。不管蛋糕小大,都需要我们普遍推开、真正推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这种协商中,工会应真正成为工人的代表,应真正平等地坐在资方的对面;政府不应干预,应真正使自己“小”起来。这种协商,还应包括以政府为协商对象的对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协商。在这种协商中,保证工会和政府的对等地位更形重要。
最后,这种协商中,还要尊重其他职工服务类社会组织存在的权利。现在,广东省各地工会都成立了职工服务类社会组织联合会,这种联合正是一种尊重。尊重,联合,从而把自己打造成枢纽型社会组织,在职工更加受益的同时,也更加壮大了自己。这正是社会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原载于《南方工报》2012年10月26日“论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