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中规定,企业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应当至少反映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共九项内容,能否正确区分投资收到的现金和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是准确编制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和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的关键。
一、具体核算内容:
(一)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而收到的现金。不包括债权性投资收回的利息、收回的非现金资产,以及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债权性投资收回的本金,在本项目反映,债权性投资收回的利息,不在本项目中反映,而在“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中反映。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单设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二)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企业因股权性投资而分得的现金股利,因债权性投资而取得的现金利息收入。股票股利由于不产生现金流量,不在本项目中反映;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债券性投资,其利息收 入在本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投资收益”、“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二、核算内容分析
(一)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1、 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出售时收到的现金:不论是本金还是投资收益均应列示在本项目中。
2、 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转让或到期收回时收到的现金:如果包含利息收入,应将利息金额列示在“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中,否则应全额列示在本项目中。
3、 长期股权投资在转让时收回的现金:如果包含股利收入,应将现金股利列示在“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中,否则应全额列示在本项目中。
(二)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1、 权益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股票投资)收到的现金股利。
2、 债权性(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收到的现金利息。
(三)特别说明的事项
1、 既然是“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肯定是只列示“投资收益”产生的现金了。
2、 股票股利不涉及现金流动,所以和现金流量表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