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改增”后,技术转让费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具体都涉及哪些税种,税率为多少?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第十三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
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因此,“营改增”后,技术转让费应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另外还应缴纳相应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营改增”后符合下述规定的也可免征增值税,但仅能开具普通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