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 定义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简称议会君主制。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主要特点
其主要特点是:议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君主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其职责多是礼仪性的。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英国是最早实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行这一政体的国家除英国外,还有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瑞典、挪威、加拿大、日本、泰国、马来西亚等。(可简称为“英,两大牙、荷卢比、瑞挪加、日泰马)
国际君主立宪组织
国际君主立宪组织是一个以宣传君主立宪制作为主要任务的国际组织。
国际君主立宪组织(英语:International MonarchistConference,简写为IMC)是一个以宣传君主立宪制作为主要任务的国际组织,主张依靠君主的力————量保护由于左翼兴起而日渐受到威胁的宗教、信仰等。国际君主立宪组织集合了世界各国主张恢复君主立宪制的团体,包括德国的霍亨索伦家族、俄罗斯的罗曼诺夫家族、奥地利的哈布斯堡家族、越南阮朝以及刚刚被废除的尼泊尔皇室等团体。目前君主立宪组织已有阿富汗、巴西、阿根廷、德国、满洲、塞尔维亚、南非等28个国家的君主立宪团体会员。
国际君主立宪组织经常被左翼攻击为是在鼓吹保守和专制,但也有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共和制不见得就一定是民主的,君主立宪制有共和制所不具备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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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版]第7课《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学习提纲
含义亦称“立宪君主制”。君主立宪制是资本主义国家用宪法限制君主权力的政治制度。分议会制君主立宪制(英国)和二元君主立宪制(德意志第二帝国)。
历史条件
1、13世纪,议会制度基本形成,当时它还是封建性的。议会由国王和上、下院组成。
2、资产阶级革命(1640—1688).1688年,英国议会邀请荷兰执政者威廉和他的妻子玛丽承袭英国王位,共同统治英国.这次不流血的宫廷政变被称为“光荣革命”,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形成君主立宪制。
确立和发展过程
1、确立:1689年议会颁布《权利法案》,(内容)它以明确的条文,限制国王的权力,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司法权和军权等。(作用)为限制王权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君主立宪制确立(国王依然掌握行政大权)。
2、补充:17世纪末的《三年法案》与18世纪初《王位继承法》等从法律上确认“议会至上”原则,进一步限制王权,国王逐渐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
3、发展:
①内阁制形成:内阁由国王的咨询机构转变为最高行政机构,1721年,乔治一世让内阁自行处理国事,内阁制开始形成,第一任首相是华尔波尔
②两党制形成:先是托利党(保守党)与辉格党(自由党),后是保守党与工党
③议会普选权扩大:1832年进行第一次议会改革,工商业资产阶级增强在议会的地位,保证了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后来议会改革使成年男子和妇女获得选举权
④19世纪末,议会的权力和作用缩小,内阁成为权力中心,成为议会的‘第三院’
特点
君主立宪制的两个基本原则:限制王权和议会权力至上
1、国王 “统而不治”
2、议会掌权,以议会内阁制为核心(议会权力至上)
3、是君主制、贵族制与民主制三者融为一体的混合物
内阁产生与权力:首相提出内阁成员和政府成员名单,送交国王批准,组成责任内阁。内阁对议会或首相负责。内阁全体成员对政府事务集体负责,并与首相在政治上共进退。主要职权是对提交议会政策作出最后的决定,行使最高行政权,协调和确定政府各部的职权和控制下院等。议会可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迫使内阁辞职。
首相的产生与权力:国王任命下院大选中获胜的多数党领袖为首相,其是政府和内阁的最高首脑。拥有各部大臣提名权、各项重大政策的决策权等,掌握国家行政大权。又通过议会掌握立法权,有权解散议会,重新大选。事实上掌握了国家大权。
国王的地位与权力:是国家元首、联合王国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国教的世袭领袖。可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批准和公布法律等象征性权力。实际君主“统而不治”。是国家统一的象征,也是英联邦首脑,起着维系英联邦纽带的作用。
上院的产生与权力:不经选举,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等组成,无任期,有提出法案的创制权、对立法的拖延与修改权、有最高司法权。1999年上院改革,取消了世袭贵族的当然议员资格,一部分议员由选举产生。
下院的产生与权力:由普选产生,任期5年,拥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政府的监督权等一切大权,是政治权力的核心。
作用
1、为英国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2、结束了封建专制制度,使英国走上政治民主化的道路,避免了专制独裁统治
3、不同利益集团通过议会和平斗争,避免了不必要的暴力冲突,保障了政治稳定
4、为世界上很多国家树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模式(对欧美有深远影响)
本文转自中学历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