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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小学法制课教案作者:杜兵杰

第一课遵守公共秩序

教学要求:

认知:1、知道有关公共场所所应遵守的公共秩序。

2、列举说明公共场所所需要的良好秩序。

行为:l、在校外自觉遵守公共秩序。

2、见到同学有不遵守公共秩序的行为能批评、劝阻。

教学要点:

1、公共秩序是公共场所的纪律,我们应当知道有关公共场所的公共秩序。

2、公共场所所需要的良好公共秩序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

3、在公共场所自己要遵守公共秩序,看见同学有不遵守公共秩序的行为能批评、劝阻。

教学准备:

1、了解学生中遵守公共秩序的情况。

2、收集与遵守公共秩序有关的资料。

教学过程:

一、谈话,引入新课

1、你在哪些公共场所见过这样的标语?(出示:请安静、请依次排队、请勿吸烟)

2、当你看到这些标语时你是怎样做的?

师:我们是小学生,必须遵纪守法,我们该怎样从遵守公共秩序做起呢?请大家一起来学习《遵守公共秩序》一课。(板书课题)

二、学文、明理、导行

1、生跟着录音熟悉课文内容(放录音)

思考:我们为什么要遵守公共秩序?

2、师讲解告诉学生:

公共场所是我们大家共同生活、学习、工作的地方。公共秩序是人们长期生活中为适应共同生活的需要逐步形成和建立起来的一系列的规则。人们按照这些规则办事社会就井然有序。

3、出示(双江小学排着整齐的队伍到剧场看杂技表演)教师提问、学生讨论:

①从哪些地方可以看出他们遵守公共秩序?

(排队入场、按票入座、演出中役有走动、看演出时不乱吼叫、结束时场地上没有瓜皮果壳)

②剧场的叔叔阿姨是怎样称赞他们的?说明他们怎么样?

③他们遵守了公共秩序对社会生活有什么好处?

(启发学生从心情、演员完成任务的情况、剧场工作人员的态度等方面来谈)

师小结:遵守公共秩序可以使公共场所里被服务者心情舒畅,服务者满意,公共场所井然有序,展示我们自己的文明程度。

但是有些学校个别同学就不是这样。

4、出示图:

(图画内容:小明等几位同学在一个车站停车场里打闹,小刚劝他别这样做,他不听,正在这时,一辆客车从车站开出,另一辆正要进站,小明他们不让道,在两辆客车间追打,司机来了个急刹车,才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发生。)

问:①几个小学生干了一件什么事?他们扰乱了哪里的秩序,结果怎样?②哪位同学的行为是好的?他做了什么事?

师小结:不遵守公共秩序害处大

板书:公共场所需要有良好的公共秩序,是人们正常学习、生活、工作的保证。

三、深化认识

下面这些说法正确吗?请用事例说明理由。

1、有的同学说:“如果不要公共秩序;大家随随便便,自由自在,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是更好吗?

2、一个人不遵守公共秩序没有关系。

师小结:遵守公共秩序是必要的,每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秩序是自由的第一条件。

板书:个人行为影响公共秩序

遵守公共秩序从我做起

四、行为指导

1、你到过哪些公共场所?你知道这些公共场所的秩序吗?

2、议议、做做:同学们常去公共场所,请你照例子用有关的规则提醒大家,明确有关公共场所应遵守的公共秩序。

a.上车时;b.到影剧院;c.到游乐场;d.在商店

五、深入导行

生分组讨论:遇到下列情况你该怎么办,为什么要这样做?

1、同学们在图书室里排队借书,你看见了一个同学没排队而挤进了队伍。

2、你班某同学,在商场里乱扔果皮、纸屑,服务员批评他,他和服务员大闹,你上前劝阻,可这位同学不听。

师再问:当你见到不守公共秩序的行为该怎样办?(启发学生答出:要阻止、批评等)

六、课堂总结

师:通过今天对《遵守公共秩序》这一课的学习,我们懂得了什么?

在生回答的基础上师进一步谈话:生活中有许多看起来是微不足道的事情,实际上都同社会的主产、生活乃至每个社会成员的工作、学习、生活密不可分,如果一个社会的公共秩序受到了破坏,这个社会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也就受到极大的影响,社会风气就会颓败,反之如果一个社会的每个成员都学法、懂法、守法、护法,拥有一个良好的公共秩序,那么社会就会有条有理,井然有序,因此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是我们大家的迫切希望,希望同学们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认真遵守公共秩序吧!

附:板书设计

遵守公①公共场所需要有良好的工作秩序,是人们正常学习、

生活、工作的保障

共秩序②个人行为影响公共秩序,遵守公共秩序从我做起。

第二课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打伤怎么办?

教学目标:1、让学生明白什么叫司法

2、懂得用法律手来保护自己。

教学难点:应用法律保护自己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举例导入

  {案件简介}1999年11月3日,蓬莱市王某有一男孩,今年九岁,上小学一年级,在学校期间被另一学生在玩耍时将左眼砸伤。经住院治疗一个多月,花费医疗费五千余元,现在左眼视力只能达到O.3。请问,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的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精神病医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本案中,两学生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根据双方儿童过错大小由双方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又因损害是在校期间发生的,学校也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第三课:玲玲能住在生母家吗

教学目标:1、让学生明白《收养法》

2、懂得用法律手来保护自己。

教学难点:应用法律保护自己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举例导入

 玲玲从小就被杨老汉收养。前不久,玲玲去看望亲生父母,生母见玲玲又懂事又会干活儿,十分喜欢,就让玲玲留在身边,不让她回杨老汉家。杨老汉几次催促都遭到拒绝。

 请问:杨老汉能将玲玲领回去吗?

 为了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我国于1991年12月公布了《收养法》。《收养法》第22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杨老汉收养了玲玲,并对她尽了抚养和教育义务,已经形成了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这种关系不能随随便便就被解除。因此,玲玲的生母阻挠杨老汉领回养女是违法的。如果她继续坚持自己的错误,杨老汉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这一收养关系。

 法律规定,收养关系建立后,任何一方都不得自行解除。如果收养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希望解除收养关系,应该协商解决或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二、总结全文,分组讨论

第四课:最常用的报警、报案、

急救电话的正确使用方法--监护人必教

教学目标:1、让学生知道常用的报警、报案和急救电话和方法

2、懂得自己保护自己。

教学难点:应用法律保护自己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举例导入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能遇到一些紧急情况,因此做为监护人不但应当熟练掌握110、119、120、122这几个最常用的报案、急救电话的使用方法,还应当教会孩子这些电话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一)匪(刑)警报案电话:110

1.报案范围:各类刑事案件和社会治安及危害国家安全等案件。

2.报案的正确方法:

①拨通110号码。

②电话通了以后,将所看到的情况简明扼要的叙述一遍。

③主要说明案发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人数等;作案者(或受害人)的长相、身高、年龄、性别、衣着、特征等;作案时使用的工具;相关的车辆情况(颜色、车型、牌号等)等。

④说出你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

⑤待对方挂断电话后,你再挂机。

(二)火警报案电话:119

1.报警范围:各种火灾

2.报警的正确方法:

①拨通119号码。

②电话通了以后,将火灾发生的地点(详细地址)、时间、火势情况及发生火灾地方的周围环境等简要的说明。

③如果知道是由什么引起的火灾及主要燃烧物和火灾现场及周围有无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也最好说明。

④说明火灾现场能否进大车(通往火灾现场的道路情况)。

⑤说出你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

⑥待对方挂断电话,你再挂机。

(三)交通事故报案电话:122

说明:有些地方尚未统一使用122报案电话,应以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公布的交通事故报案电话为准。

1.报案范围:各类车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

2.报案的正确方法:

①拨通122(就当地交通事故报案电话)号码。

②电话通了以后,将所看到的交通事故情况简明扼要地叙述一遍。

③说明事故的发生地点、时间、车型、车牌号码、事故起因、有无发生火灾或爆炸、有无人员伤亡、是否已造成交通堵塞等。

④说出你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

⑤待对方挂断电话后,你再挂机。

(四)急救中心求救电话:120

1.急救范围:各种突发的严重急病和受伤。

2.求救的正确方法:

①拨打120号码。

②电话通了以后,将病人或受伤害的病因、病情简单说明。如果知道病人或受伤者的病史及过敏药物和血型,也最好说明。

③说明病人或受伤害者的详细地址和发病时间。

④说出你自己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⑤待对方挂断电话后,你再挂机。

⑥可到路口去迎接救护车,以免救护车因找不到病人的地址而延误时间。

提醒监护人特到注意:监护人应当让孩子熟练掌握110、119、120、122这几个电话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但同时也要教育孩子:不要在没事的情况下因为好奇就认为好玩而随意拨打这几个重要号码或虚假报警,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课:亲生父母“卖”了自己的孩子

教学目标:1、让学生明白自己的父母是无权“买卖”孩子的。

2、当自己遇见这样的事,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懂得保护自己。

教学难点:应用法律保护自己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举例导入

  数日来,本报与福州《东南快报》展开新闻联动,为刚出生80天就被拐卖、如今已经三岁的亮亮寻找亲人。近日,神秘人物再次打进热线,一解小亮亮被拐“内幕”。记者根据神秘人物提供的线索,终于找到了亮亮的亲生父母,可事实却令人大跌眼镜。

  几天前,一曾扬言“再报道下去大家都有麻烦”的神秘人物终于再次打进热线,揭开了小亮亮被“拐”内幕。神秘人物自称姓廖,是小亮亮亲生父亲的好朋友,在看了亮亮被拐事件的跟踪报道后,他被报社浓浓的爱心感动,终于“站”出来道出详情。他说,亮亮的父母都是四川来蓉打工人员,于1998年5月生下亮亮。当时,夫妻俩已经有两个儿子,一家5口全靠夫妻俩每月500元工资度日,生活十分艰辛。因此,亮亮的父亲便萌发了将孩子送人的念头。正好他以前的同事,即抱小孩接头的四川妇女表示愿意牵线搭桥。不料,那四川妇女竟将亮亮“转”给犯罪嫌疑人王某,王某再将亮亮卖给闽侯大湖乡珍珠村郭厚金。此后,小亮亮的生父得到6500元“寄养费”。四川妇女和王某也都从中谋取到部分“劳务费”。

  根据廖先生提供的线索,我们终于在闽侯南充鞋厂找到了亮亮的亲生父母。他们承认廖所说都是实情,而且他们从一开始就看到关于亮亮的报道,一直不敢露面的根本原因在于:将孩子卖掉已属违法行为,何况还有6500元“寄养费”无力偿还等情况,而要回孩子必须做亲子鉴定,这一系列麻烦让他们望而却步……

  在我们游说下,亮亮母亲终于答应去看看孩子。但车到半路她又不顾一切跳下车不去了。她说家里太穷,实在无力养育孩子,然后调头就走了。

二、分组讨论,总结全文

第六课:6岁男孩自己摔伤,别人要负赔偿责任吗?

教学目标:1、让学生提高学会分析事物的能力。

2、在进行游戏或上街过马路时一定注意安全。

教学重难点:学会分析事物的本质。

教学过程:

一、举例事实,学生分析 

  贾刚为储存越冬的蔬菜,在自家封闭的后院墙内挖了一个菜窖,因冬储蔬菜尚未放入,所以菜窖挖好后一直没封窖口,一天,贾刚的儿子7岁的贾警和邻居汪某6岁的儿子汪强在贾家后院玩耍,汪强不慎跌下菜窖,胳膊摔成骨折,住院治疗花去600元。汪某以贾刚挖菜窖未封口,亦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其子摔伤为由,要求贾刚赔偿损失。贾刚则认为汪强摔伤是自己不小心所致,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于是,汪某起诉到人民法院。

 二、通过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贾某是在自家封闭的后院墙内挖菜窖,其施工地点既非公共场所,又非道旁、通道之上,因此,贾刚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

  汪强是6岁的幼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尚无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无所谓法律上的过错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贾刚和汪强都没有过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民事责任。

三、总结全文,布置任务

1.看看自己身边有没有这样的事发生,发生了你应该怎么帮助他呢?

第七课:保护自己的权利

教学目标:1、通过教学,学生明白自己有哪些权利。

2、当遇到侵害自己的权利时怎样利用法律类保护自己。

教学难点:应用法律保护自己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举例导入

1、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包括未成年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学校作为实施教育的专门机构,更有义务来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

2、未成年人受保护的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也就是说,学生犯了错误,学校老师首先要进行教育,不能随随便便就把学生赶出校门。随便开除学生,是对学生不负责,也是对国家的不负责,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3、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既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学校一定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工作。

 首先,学校的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如果发现有危险,要立即修复,消除隐患。比如有些教室年久失修,墙壁上出现裂缝,就有可能发生意外。学校老师知道后,不及时维修,还让学生在里面上课,那么,一旦教室倒塌,造成学生伤亡,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其次,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春游、看电影或者参加集会、进行社会实践等活动时,必须做好组织工作。活动前老师要讲明注意事项,并且做好应急准备,活动中,老师不能离开学生,要自始至终照看好学生,防止发生意外。

 再有,学校要保证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比如教室的光线不能太暗,桌椅的高度要合适,黑板离学生不能太近。学校还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卫生设备,并且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各种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比如经常为学生检查 视力,在传染病流行期间组织学生打预防针或吃预防药,以保证学生创身体健康。

二、总结全文,小组讨论

三、板书

我们有哪些权利

1.受教育的权利

2.未成年人受保护的权利

3.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八课:未成年人方某盗用他人电话号码通话,构成何罪?

教学目标:1、认识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简单了解我国的法律。

教学难点:应用法律保护自己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举例导入

  方某,男,16岁,于去年3月,盗取他人无线电话号码,输入自己的手提无线电话机,通话数十次,使被窃的电话户主损失电话费2000余元。方某还曾窃取无线电话号码转让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3000余元。

二、律师点评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这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新出现的一种犯罪。与传统盗窃手段有很大差别,盗用人每通话一次,被窃的电话户主就要为他支付一定的话费,本质上也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因而以盗窃罪定罪处刑是恰当的。本案,方某非法获利总计5000元,已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依法应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总结全文,师生探讨

四、家庭作业:

看看自己身边有没有这样的事,你应该怎样去制止类似事情发生。

第九课:带领儿童外出不尽责,儿童溺水身亡应赔偿

教学目标:1、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2、简单了解我国的法律。

教学过程:

一、实案简介

  带领儿童外出玩耍不尽监护职责,造成儿童溺水身亡,被告人翟付文、周顺娜被河南省郾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父母二万余元。

 翟付文、周顺娜(两人系恋爱关系)和原告翟四海、王改花夫妇关系较好。去年7月18日下午,翟四海外出干活,王改花在家炸油条。因人手不够,王改花就叫来翟付文、周顺娜帮忙。当晚8时左右,油条炸完,天已擦黑,翟付文、周顺娜说天气热,到村外凉快一下。此时,王改花11岁的儿子翟永召拿个汽车内胎也要一起去,王改花说了一声“快去快回”表示同意。翟付文、周顺娜、翟永召三人一起向村东走去。在距村500米处有一河沟,由于连续几天下雨,沟内水位升高,水流湍急。三人走到沟旁,翟付文、周顺娜两人下到沟里洗澡,翟永召在距两人二十多米的地方等候。过了一会儿,翟付文、周顺娜发现翟永召不见了,急忙上岸寻找,当发现翟永召放在岸边的汽车内胎和衣服时,顿感情形不好,翟付文跳到水中寻找,但没有找到,翟付文便让周顺娜在原地继续寻找,自己回村叫人。几分钟后,翟四海夫妻与部分村民赶到河沟边,并跳入水中打捞,终将翟永召捞了出来,但翟永召已停止了呼吸。 

二、律师点评

  法院审理认为,翟永召系未成年人,在翟永召要求与翟付文、周顺娜一起出去时,翟付文、周顺娜并没有拒绝,而是三人一同出村乘凉,此行为应视为翟付文、周顺娜已接受了王改花的委托监护,但翟付文、周顺娜未能尽到监护责任,造成翟永召溺水身亡,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改花系翟永召的法定监护人,当翟永召拿着汽车内胎外出时,应当预料到翟永召晚上洗澡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对其予以阻止或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但王改花疏忽大意,放任其行为,对造成翟永召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该院遂判决:被告翟付文、周顺娜各赔偿原告损失(包括丧葬费、死亡慰抚金等)的40%,即10800元,二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其余20%的损失由原告自负。    

第十课:你知道法律期限吗

教学目标:1、你知道法律期限吗

2、简单了解我国的法律。

教学难点:应用法律保护自己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举例导入

  当你的债权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的时候;当你在收到诉讼副本15天后提出管辖异议而无效时;当你接到判决书,未在15天内提出上诉而丧失上诉权时,你会发现法律关于期限的规定是如此的重要。那么,有关法律期限,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期限,也就是时间,是指能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变更和终止即一定法律后果的时间。期限分为期日和期间两种。期日是指不可分的一定时间,如某年、某月、某时。期间是指从某一时至某一时所经过的时间。凡以一定时间为起点,以另一定时间为终点,继续延长的时间,皆为期间。如自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至某年、某月、某时,三个月、三十天等。

 期限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和约定期限。法定期限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诉讼时效期间、公民成年的期日等。指定期限是指由人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或机关确定的期限。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判决裁决中指定的偿还债务的期限(期日或期间);宣告死亡的期日等。约定期限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限。它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确定的,故又称意定期限,如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期限等。

 期限是如何计算的呢?期限中的期日是不可分的特定的时刻,不发生计算的问题,而期间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按小时计算期间的计算法。

 规定按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也就是依自然计算法以规定时为起点,再经过规定的期间即为终点。如出租汽车行驶三小时,从占用汽车的当时开始经过三小时期间完成。

 二、按日、月、年计算期间的计算法。

 规定按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例如,规定五日内交付工作,则应自次日开始经过五天为满日。期间的最后一天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若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变通,则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除另有特别说明或约定外,规定期限所谓的“以上”、“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十一课:买了发霉蛋糕能退换吗?

教学目标:1、知道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2、应用法律保护自己

教学难点:应用法律保护自己

教学过程:

一、举例导入

 丁丁10岁生日时,妈妈给他买回一盒生日蛋糕。不料,当天晚上丁丁打开准备吃时。发现蛋糕底部已经长了一层白毛。丁丁拿到商店去换,可售货员说,商店对售出的食品一律不退换。

 请问:这个问题该怎么解决呢?

 丁丁的生日蛋糕已经变质了。变质食品如果吃下去会造成食物中毒甚至死亡。我国《食品卫生法》第7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根据这条规定,丁丁完全可以要求商店退换蛋糕。

 我国有关部门对部分易腐易霉易变质的食品从生产到售出也是有一些时间限制的,比如对奶油裱花蛋糕,根据季节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售出期限。在夏季,从生产到售出一般不能超过24小时。因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而造成食品霉变,应该给予退换。

二、总结全文,分组讨论。

思考题:

小明仗着个儿大,力气大,强行用一支破钢笔换了小军的一支新钢笔,小军当时害怕极了就换了,可后来小军觉得太吃亏,想换回,请问小军可以换回吗?为什么?

第十二课:“刀劈小孩”的杂技能演吗

教学目标:1、保障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2、简单了解我国的法律。

教学难点:应用法律保护自己

教学过程:

一、情景导入

 在某集镇的一个空场上,来了十几个民间艺人演出杂技。这些杂技有“人吃活蛇”、“铁钉穿鼻”、“大卸胳膊”、“刀劈小孩”等内容,很多演员只有七八岁,情景让人惨不忍睹。

 这种杂技允许表演吗?

 让七八岁或者十来岁的儿童表演残忍、恐怖的杂技,不仅对观众的精神刺激很大,而且严重摧残损害了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对这种所谓的杂技表演,我国法律是禁止的。

 早在1981年,文化部、公安部就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对杂技团体和个体艺人的管理。个体艺人必须向居住地县、市文化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节目审查合格发给演出证,才能够在外面演出。同时规定,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表演恐怖、残忍和摧残少年儿童的节目,对严重摧残少年儿童的卖艺活动要坚决取缔,对因此造成少年儿童伤残和死亡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发现这类杂技演出,应该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用法律武器来保障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保证杂技艺术的健康发展。

二、总结全文,全体讨论

第十三课:家庭中应备用的应急物品--监护人应备

教学目标:1、让学生明白遇到突发时间是要冷静。

2、学会集中急救的方法。

教学难点:应用法律保护自己

教学过程:

一、举例导入

  在家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紧急突发事件(如停电、停水、火灾、受伤等等〉,做为监护人,要想更好地保护孩子,除了要有很强的责任心和必要的知识以外,还应当有一些得心应手的工具和相关用品。古人云:“工欲善其事,从先利其器。”监护人不但要在家中准备一些应急的工具和物品,而且应当熟练掌握并传援给孩子它们的正确使用方法。

1.备用物品和工具:

  ①手电筒、电池;

  ②打火机或火柴(此类物品应放在孩子不易取到的地方);

  ③蜡烛或应急灯;

  ④家用灭火器;

  ⑤锤子、斧子、钳子、螺丝刀、多用刀、剪刀、铁丝、绝缘胶布、保险丝等;

  ⑥一桶备用水;

  ⑦一条较粗的长绳。

2.医疗急救用品:

  ①医用绷带、纱布、棉花、棉签;②胶布、创可贴、冰袋;

  ③小剪刀、镊子 ④医用酒精、碘酒、红药水、消毒水;

  ⑤消炎软膏;⑥红花油、风油精;

 ⑦体温表; ⑧其它常用药品。

第十四课: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和安全求助常识教育

教学目标:1、保障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2、简单了解我国的法律。

教学难点:应用法律保护自己

教学过程:

一、事实导入

  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地保护,使其安全、健康地成长,是每一个监护人最重要的责任之一。而要想真正做到尽职尽责,监护人就要不断地对孩子进行自我保护和安全求助知识的教育。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并不是生来就有的,需要社会、学校和家庭不断地培养他们的自保意识和传授他们自保及安全求助的知识。这种教育对于监护人来讲,是最直接的,也是最有必要的;而对于未成年人来讲,则是最有效的。

  因此,对未成年人进行自我保护和安全求助常识的教育,是每一个监护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每一个监护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当孩子独自在家时

1.遇到陌生人来访

教育孩子注意几点:

①先不要开门,并检查门是否锁好。

②问来人是谁,来找谁,有什么事。

③无论来人是否说认识你的家人,而你并不认识来人,千万不要告诉他任何事情,更不可让他进来。告诉来人有什么事可以留言。

④如果来人坚持不走,并以种种借口非要进门再说,请千万不要开门。必要的时候,可以打电话给邻居或派出所。

⑤特别提醒孩子注意的一点就是:千万不能先开门再问来人是谁。

2.有陌生人打来电话问父母的情况

教育孩子注意几点:

①首先问来电话的人是谁,有什么事。如果你并不认识来话人,请不要告诉他任何事情。②如果来话人要你父母的电话、寻呼机、手机号码,请不要告诉他,你可以请来话人留下姓名、单位、电话及留言。

③对于陌生人打来的电话,你最好不要让对方知道只有你一人在家。

3.发现家中来了小偷

教育孩子注意几点:

①如果你在门外发现家里好像有人在偷东西,请不要大声喊叫,更不要冒然进屋。

②到同学或邻居家,把情况告诉大人们。如果证实家中确实来了小偷,应迅速拨打派出所电话或110报警。

③特别提醒孩子注意的是:遇到情况不要害怕,不要慌,千万不要自己冲进屋或大喊大叫,以免自己人小力单受伤害。

④如果发现家里有被偷过的迹象,自己千万不要乱动任何东西,要保护现场,以便破案。

4.发现有人在撬邻居家的门

教育孩子注意几点:

①如果你发现有陌生人在撬邻居家的门,很可能是来了小偷,这时你不要轻易跑到门口大声喊叫。

②应当打派出所电话或110报警。

③如果家里没有电话,可在邻居家门口没有情况时,迅速到附近同学或其他领居家把情况告诉大人,并打电话报警。

5.家中突然停电

教育孩子注意几点:

①如果家里突然没电了,可能是跳闸或保险丝烧了,也可能提系统停电。若孩子较小不要冒然去动电闸或换保险丝。

②可以打开手电或使用应急灯。提醒较小的孩子最好不要点蜡烛,以免引起火灾。

6.家中失火教育孩子注意几点:

①如果是电源插座、电线或电器失火了,应当首先切断电源,再去灭火。

②电器或电路着火,可用水灭火,但一定要将水用力泼出,不要让水连续。

③如果做饭时锅里的油起火了,应该迅速关掉炉火,用锅盖将锅盖上,并将锅端开,千万不可在锅里倒水。

④如果液化气阀门或接口处起火,可用湿毛巾盖在着火处,然后迅速关闭总阀门。

⑤如果屋里着火了,并有很大的烟,应尽可能俯身或爬行到门口出去,最好用湿毛巾或衣物捂住鼻、口,以免被烟雾熏晕。开门时可用衣物或毛巾将手包住,以免烧热的门把烫手。

⑥如果身上衣服着火,千万不要跑动,这样会助长火势。应当用东西抽打或就地翻滚,直到火灭。

⑦如果家中发生了不能自救的火灾,因为孩子小,身单力薄,一定要先报誓,并叫大人来帮助救火,要以自身安全为重。

⑧如果有条件,最好自备家用灭火器,并教会孩子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方法。

第十五课: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和安全

教学目标:1、保障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2、简单了解我国的法律。

教学难点:应用法律保护自己

教学过程:

一、事实导入

7.燃气用具漏气

教育孩子注意几点:

①如果发现房间里有很浓的燃气(如混化石油气、天然气、煤气)味,千万不要开(关)灯或动其他电器,更不要去动电源开关,也不要马上拨打室内电话,以免发生火灾和爆炸。

②要用湿毛巾捂住鼻子和嘴,并尽快将房间的门、窗打开,让房里通风,降低燃气浓度。

③检查燃气用具的开关和管道接口处。检查时,可以用肥皂水涂在检查的部位,观察是否有气泡产生,千万不可用点火的方法去试。

④如果无法判断或解决漏气问题,待燃气浓度降低后,应迅速拨打燃气维修站的电话,通知专业人员尽快来检修。

  监护人应当特别提醒孩子注意:当住宅内发生燃气泄漏时,人们往往会立即拨打室内电话找有关部门。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和极其危险的。因为当人们拿起或放下电话筒时,电话机内叉簧处的接点或铃线圈的衔铁,在瞬间高电压的作用下会产生火花。而当室内泄漏的可燃气体浓度较高时,一遇到火花便有可能发生燃烧或爆炸。因为,在发现室内有较重的燃气昧时,在打开门、窗彻底通风之前,千万不要急于拨打室内电话。同时,也不要使用抽油烟机和排风扇。

(二)孩子在上学和放学的路上

1.遇到陌生人询问你家的情况

教育孩子注意几点:

①如果在路上遇到你不认识的陌生人向你打听家里或父母的情况,或以某种借口(如维修、检查、查电表等等)让你带他到家里去时,你千万不要向他提供任何情况,更不要信以为真,将陌生人冒然往家里带。

②只要这个人你不认识,无论他说什么,你也不要轻信,也不要同他多说话,并迅速走开。

③同时你要对此人格外注意,尽可能不自己独行。

2.横过马路的时候

教育孩子注意几点:

①在横过马路时,有过街天桥一定要从桥上走,千万不可翻越路中的栏杆。

②如果没有过街桥,在横过马路时,一定要走人行横道;如果没有人行横道,一定要在横过马路前左右看看,在确认没有危险的情况下,快速通过。

③过马路时千万不要急行猛跑,更不要在路上玩耍、打闹。

④平时应当注意常走的路面情况,如大坑、沟、没有井盖的井等,特别是下雨天(水漫路面)时更应当格外小的。

⑤监护人应当注意:《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未满12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3.遇到雷雨天时

教育孩子注意几点:

①在雷雨天时,千万不要到空旷地方或高处的树下和靠近金属物的地方避雨,因为这些地方很容易被雷电击中,人会有危险。

②不要靠近一些易导电的物体避雨,如金属架子、旗杆、变压器、天线等。

③在家里,最好不要开电视。

(三)在外出活动时

1.孩子与家人走失

教育孩子注意几点:

①首先不要害怕和惊慌,你可以大喊几声“爸爸(或妈妈)”,如果父母就在附近,他们会听到的;如果没有反应,你最好不要到处乱找,因为这时父母肯定也在找你,互相找可能更不易找到。

②你可以在原地等一段时间,如果还不见父母来,你可以找你走失地(如商场、公园、影院、体育场、车站、码头、机场等)的工作人员,请他们帮着广播找人;如果一时找不到工作人员,可以找附近的商店、餐馆的工作人员帮忙。如果你父母有手机或寻呼机,也可以请人帮心心忙与他们联系。

③注意:监护人应提醒孩子,一旦发生走失情况,不要胡乱找人求助,特别是在一些社会闲散人员较多的车站、码头等地,一定要找工作人员、警察或解放军叔叔。

  同时,在孩子单独外出(如上学)或带孩子外出(如去公园)时,监护人最好给孩子随身带上《学生应急信息卡》或《儿童应急信息卡》,以备万一。

2.孩子被困在电梯里

教育孩子注意几点:

①不要惊慌,试着按几次开门键。如果没有反应,可以连续按电梯的“红色键”(紧急键)或警铃键(红色或黄色)。

②如果电梯内有电话,也可以用电话通知控制室的工作人员。

③如果电梯内的各种键都失灵了,可用力(用手或将鞋脱下用鞋底)拍打电梯门,并大声喊叫,让外面的人去叫工作人员来处理。

④监护人应当注意:平时在带领孩子乘坐电梯时,应当有意识的地让孩子了解电梯各功能键的作用和使用方法。

3.出外旅游住宿时

教育孩子注意几点:

①到了住宿的宾馆、饭店、旅馆,首先应找到除电梯、楼梯以外的紧急出口处,以备万一。

②将所住宾馆的名称、地址、房号、电话总机和分机号码等写在一张小卡片上,然后同《学生应急信息卡》或《儿童应急信息卡》一起带在孩子身上,以备急用。

③监护人平时应当注意:在带孩子去一些公共场所,不光自己,也要让孩子注意并记住安全出口(或紧急出口)的位置,与防意外发生。

  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和安全求助知识教育,是每一个监护人的主要职责和应长抓不懈的工作。未成年人的自保、自护教育的内容很多,我们在以上只是列出了日常生活中很有可能发生的几种最典型的情况,供每个监护人参考。

  “星光青春保护行动”是由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和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推出的一项以“提高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护能力”为宗旨的活动,共青团中央正向全国推广。《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读本》(适用于13-18岁的未成年人)和《儿童自我保护和安全求助教育手册》(适用于3-12岁的未成年人)就是由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和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组织专家编写的供学校和广大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自我保护和安全求助教育的权威读本。

  我们建议每一个监护人都应当读这两本书,并将其内容传授给自己的孩子。这项工作无论对做为监护人的父母来讲,还是对做为未成年人的孩子来讲,都应当是必修课,而决不是选修课!

第十六课:小孩投保平安险,失踪半年能否获赔?

教学目标:1、保障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2、简单了解我国的法律。

教学难点:应用法律保护自己

教学过程:

一、事实导入

  去年张先生为自己十四岁的儿子投保了学生平安险,保险金额为六千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当年期末考试后,其子因成绩较差而被学校做留级处理,当天返家后即遭其父的责骂和毒打。第二天张先生下班归家发现其子失踪,离家出走,便和亲属四处寻找,至今半年仍音信全无。无奈之下,张先生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并持法院的失踪证明请求给付保险金。

  案例分析:

  一、针对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失踪能否获赔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1、主张拒赔,其理由如下:

  ①学平险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或残废,而失踪不在死亡范围之内;

  ②《民法通则》规定法律意义上的死亡有两种: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前者指人的生命丧失,即人的心跳和呼吸永久停止,后者指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由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两者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

  ③宣告死亡须满足以下条件:A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由利害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由此可见,被保险人不具备宣告死亡的条件,更无法推知其已自然死亡;

  ④被保险人失踪后有多种结局,即使已经死亡,其死亡的性质也难以认定为意外伤害或疾病死亡,故应拒赔。

  2、主张通融赔付,其理由如下:

  ①《保险法》及学平条款中均无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规定,因此《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本案的保险领域实践;

  ②保险的宗旨是通过组织经济补偿,保持经济,家庭生活的安康。被保险人失踪后,其父母饱受心理、精神上的折磨本想通过获得给付带来少许安慰,此时用法律条款严格区分有违保险宗旨;

  ③被保险人失踪后固然有多种结局:生存、自杀或意外死亡,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应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指定被保险人意外死亡比较合适。

二、本案的焦点在于“被保险人失踪后,能否按死亡事故给付保险金?”,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不承担扮演社会慈善或救济机构角色的责任,故须依法经营。若被保险人失踪满四年,经其父母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才能按宣告死亡给付保险金。但若给付后被保险人又重新出现,则张先生仍负有返还保险金义务。案例结论:因张先生所持的只是失踪证明,而保险公司只能在宣告死亡的情况下,才给付保险金,所以,保险公司不给付死亡保险金。

第十七课新《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教案

教学目标:

1、借助此次宣传和讲解工作,使学生们对即将实施的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2、在初步了解的基础上,使学生们明确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3、在学习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同时,使学生们懂得和理解党的惠民政策光耀人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进一步促进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

教学辅助用具: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单。

教学过程

一、导入语:

同学们,大家好!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原《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将于2007年06月01日起实施。今天我们就新《未成年人保护法》详细了解一下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和现实意义。

分发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单。

二、学习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

1、大致讲解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概貌:

a、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公布,并于2007年06月01日起实施。

b、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共分七章: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

2、立法原则: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意义。有利于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

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面前,人人平等。

4、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七大亮点;

a、既与国际公约接轨有体现国情;

b、体现了政府为主保障儿童权利的原则:

c、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安全;

d、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e、关注特殊困境中的未成年人的;

f、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g、明确了相关处罚措施。

5、未成年人定义:

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的标准有着不同的规定。联合国在拟订《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时,曾对未成年人的概念进行过讨论,但最终未达成一致,只是规定:“未成年人,系指按照各国法律制度,对其违法行为可以以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进行处理的儿童或少年。”“未成年人人的年龄限度取决于各国本身的法律制度。”

6、未成年人的权利:

a、宪法及其他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

b、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

①、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②、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

③、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④、未成年人平等的享有权利。

三、小结: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即将实施。当然,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需要由全社会来承担,同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能过度保护,不能忽视教育,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要相互结合,相辅相成。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不可能代替保护,但教育教育可能促进保护。在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同时,也需要全社会给予其保护。

当今世界,高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国家更是从“以人为本”的重要理念出发,修定出了如此一部贴近民心的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们未成年人,只有以更高、更强、更远的眼光看待问题,积极努力的加倍学习,珍惜每一分在学校的美好时光,才能以知识完备和武装自己,在未来的信息化社会中让我们的祖国引领时代,这样,我们的祖国才能走向欣欣向荣,我们的伟大祖国才能走向繁荣昌盛。

谢谢同学们、谢谢老师们!

第十八课让意外伤害远离我们

  【教学目的】

  1、培养学生基本法律意识,帮助学生树立守法观念和法律信仰。

  2、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使他们懂得遵纪守法的道理,知道如何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会场布置】

  1、用幻灯片打出标题。

  2、将教室座位布置成矩形,让学生面对面地交流,有利于学生尽情地发表自己的感想。

  【教学形式】

  学生主持,由具体案例铺开,让学生参与讨论,发言,相互交流感想和学习体会。

  【教学手段】

  小组讨论,个别发言,教师总结。

  【教学流程】

  一、案例引出:

  主持人宣读案例:

  事情发生在某小区的住宅楼,这天正是星期日,三位初中生在四楼的楼道窗前嬉戏,甲失手将乙推出窗外,重重地从高达20米的四楼摔了下来。当时乙的脸色铁青,血从鼻孔、耳孔直往外淌。后来,乙被市医院急救车救走。

  二、学生讨论:

  (用幻灯片打出问题1:甲失手打伤乙,算不算违法?)

  学生:我认为甲是不小心把乙碰下去的,不是故意的,所以不能算是违法;

  学生:不对,如果说甲不违法的话,那乙的受伤岂不是没有人负责了吗?

  学生:我也认为不应该因为不是故意的,就不违法,那这样的话,打伤了人,只要说不是故意的,不都可以逃脱法律了吗?

  学生:我觉得虽说甲不是故意推乙下去的,但他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对乙的严重伤害,所以他是违法行为。

  学生:我想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从法律的角度而言,伤害了他人的合法的人身权利,并且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程度,就会构成违法,不管你是有意还是无意。

  老师:有没有构成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是确定是否违法犯罪的重要依据。比如两人开玩笑,你打我一下,我打你一下,没什么伤害,不是违法,但如果其中一人不注意打到另一人的眼睛上,把眼睛打坏了,达到伤残的程度,那他就是违法了,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案例中的甲造成了乙从楼上摔下严重受伤,显然违法了。

  主持人:乙经医院的全力抢救,虽然脱离了危险,但仍被医疗鉴定部门确定为重伤,我再请问同学们:(用幻灯片打出问题2:甲违反了什么法?)

  学生:他犯了伤害罪。

  学生:他的行为造成了乙的严重受伤,所以他侵犯了乙的人身权利。

  老师:同学们说得很对。其实在法律上,违法行为还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两种类型,他们的区分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严重违法行为对人或社会造成的危害比一般违法行为大。所以甲的失手造成了对乙的严重伤害,他的行为已构成了严重违法,也就是俗称的犯罪。甲违反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主持人:接着幻灯片打出第3个问题:你认为案例中的甲应得到怎么的法律惩罚?

  学生根据自己对案件的理解和情感的投入,各抒已见,有说罚款的,有说判刑的。

  老师:同学们,你们可知道,确定一个人有没有犯罪,犯了什么罪,以及应该受到怎样的制裁,不是凭感情用事,也不是一个人说了算的,在法律上,都有明确的条文作为依据。

  根据《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主持人:幻灯片打出第4个问题:从这个案例中,你能够获得哪些启示?

  学生:我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知道违法和犯罪的区别。

  学生:我知道一个人做错了事,即使是无意的,只要对别人造成了伤害,就是违法的,所以我以后要处事要慎重,不能做出伤害别人的事,因为伤害了别人,其实也是伤害了自己。

  学生:我觉得我们以后不能再与同学随意玩笑,尤其是在楼梯、阳台、马路边、河边等一些危险的地方,因为一不注意,就会有意外发生,我们不能让这个意外毁了我们的一生。

  三、案例分析:

  主持人:我曾经在报纸上看到这样一个小学生意外伤害的案例:

出示资料:6月17日下午3:00,连江县东岱镇某小学六年级(1)班,孩子们正聚精会神地听语文老师讲解和布置各种复习统考的题目

四、总结

1、这节课你有什么收获?

2、你在今后遇到这种情况你会怎么做?

第十九课学会依法保护自己—机智勇敢的于杰

教学目标:

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家庭、学校、社会都有责任保护他们。儿童本身更有责任保护自己。教育学生有紧急避险的权利,要保护自己的生命权,生命只有一次,保护自己的生命权是最重要的。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随机应变机智灵活地与坏人坏事作斗争,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

重点难点:

1、要让学生认识到生命的重要性。2、学会用合法的手段机智灵活的处理问题,避免自己身陷险地或脱离险地。

教学方法:

事例引入,激发兴趣。抓住重点环节,深入领悟。问题讨论,拓展思路。

教学过程:

一导入:

1、说起维权大家的话题一定很多,那你们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力吗?(使学生了解未成年

人的合法权利)

2、你们还有生命的权利,有紧急避险的权利。当遇到特殊情况时要随机应变机智灵活的

保护自己。请看这样一个事例。(大屏幕显示事例内容)

二分析理解

(一)提出问题,说说自己的理解

1.看了这个事例,你们能说说于杰是怎样脱离虎口的?

2.于杰是个什么样的孩子。你向于杰学习什么?

(二)结合实际。说说身边的故事。

根据书、保,收听广播,上网搜索的材料说说你还知道哪些少年自护自救的故事,讲给同学们听。

(三)讨论(大屏幕出示讨论内容)

遇到下面的情况你该怎样办?(可选择2—3个感兴趣的话题说说自己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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