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国务院又进一步放宽了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年限和享受标准,将适用减半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将享受时间延长到2016年底,优惠的力度进一步加大。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适时制定了落实国务院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统一了政策口径,明确了操作办法,确定了适用对象,为政策的落实提供了依据。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进一步放宽,既是国家惠民生、促发展的政策取向,又是通过结构性减税措施,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的善举。那么,房县国税局辖区内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的情况如何?以及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对税收收入甚至对税收征管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本文试图通过一些数据的对比来对上述问题展开分析。
一、近年来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一)如何理解小微企业
1、行业分类中的“小微企业”标准
工信部于2011年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明确以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来划分中小微型企业类型,并依据行业的不同,明确了16类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以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微企业”标准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前提条件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且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上有一定的标准,即:(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上不难看出,企业所得税所指的“小微企业”概念,与《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小微企业”是不同的概念,其认定标准不尽相同。
本文所指的小微企业就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企业。
(二)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企业及实际享受情况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我局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企业及实际享受情况见下表(表一):
年份 | 汇算清缴户数 | 符合小微企业的户数 | 实际享受减低税率(20%)户数 | 税额(万元) | 实际享受减半征收户数 |
2010 | 763 | 533 | 136 | 37 | 0 |
2011 | 895 | 686 | 15 | 3 | 4 |
2012 | 965 | 774 | 18 | 9 | 14 |
从上表可知: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企业年年在增加,但实际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占汇算清缴企业的比例却很低,2010年13%,2011年1%,2012年0.8%。实际享受减半征收的户数更少,2010年0户,2011年4户,2012年14户。实际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后的已纳税额也非常少,2010年37万,2011年3万,2012年9万。
二、小微企业没有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原因分析
(一)备案资料繁杂。2011年6月,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工作,省局下发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对小微企业减免税提出了备案要求。备案事项需要的表单和附列资料有9种,分别为:1、《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登记表》;2、企业从事行业的说明;3、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4、上年度财务报表;5、上年度从业人数的相关证明材料;6、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7、当年财务报表;8、当年从业人数的相关证明材料;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其中,第8项“从业人数的相关证明材料”,市局主管部门明确为企业当年为员工缴纳的社保金清册,第9项“其他资料”未明确,第1——5项为预缴时备案所需提供的资料,第6——9项为年报时备案所需提供的资料,凡预缴未备案,年报时需提供全部资料。据统计,此9项资料如果准备齐全,最少需要31页纸。房县局2011年6月开始执行《办法》,对2010年度享受减免政策的小微企业要求进行减免税备案,由于2010年预缴申报时未做要求,所以企业进行年度汇缴时必须提供全部9项资料备案。部分企业因未替员工缴纳社保金,无法提供全部备案资料,于是放弃减免,进行了补充申报。这样造成2010年度减免面仅为20%。2011年度,大多数小微企业不愿准备备案资料,主动放弃减免,减免面下降到1%。
(二)企业自身原因。小微企业大多数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没有财力聘请称职的或者说水平较高的财务人员,企业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聘用兼职会计较为普遍,这样就造成了几方面问题:一是财务人员不愿意为了繁杂的备案资料多干工作。对享受减免的政策知情不报,图清闲,少干事;二是财务人员兼职多家企业,业务繁忙,没有时间和精力更新知识,对小微企业减免税政策不甚了解,所得税年度申报马马虎虎对付过去了事;三是小微企业法人不了解政策,或者因手续繁杂、减免额度小而自动放弃。
(三)内部存在阻力。一是税收任务重。所得税任务年年递增,又层层加码,到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那里,往往为了完成所得税任务,对小微优惠政策的宣传做的不够,有的甚至不作正面宣传,鼓励纳税人放弃享受;二是备案增加工作量。小微企业减免备案事项需要的资料多,填报的要求高。如果符合条件小微企业全部备案的话,税收管理员需要辅导、指导的工作量无疑要加大。为了减轻工作负担,对落实减免税政策就不够给力。
三、政策调整对所得税收入的影响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进一步放宽,会对我局的所得税征收带来哪些影响呢?我们通过2012年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对比,来预测对2014年的税收影响。
(一)2012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情况
2012年茅箭区局年度实际参加汇缴户数965户,其中:查账征收740户,核定定率征收163户,加上2012年度定额征收100户,区局辖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总户数965户。2012年度汇缴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481万元,其中: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额619万元,核定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额62万元;加上2012年度定额征收税额61万元,总计企业所得税额为680万元。核定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额占汇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幅度为1.5%。
(二)按现行政策测算2012年所得税收入
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为标准,我们从CTAIS里查询参加汇算清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为965户,其中:查账征收企业740户,核定定率征收企业163户。2012年实际核定定额户为97户。
上述企业在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之前的已纳所得税额:总计686万元,其中查账征收578万元,核定定率征收62万,定额征收46万元。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的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的年应纳所得税额公式为年应纳所得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50%×20%。
我们将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之前的已纳所得税额686万元,换算成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744万元(2744=686/25%),假设2012年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则2012年应纳所得税额=2744×50%×20%=274.4万元。
可见,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的应纳所得税额,比不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纳所得税额少411.6万元(411.6=686-274.4)。减少变化见下表(表二):
序号 | 项目 | 实际数 | 所占总税额比 | 影响数 | 实施小微新政后的数 | 所占总税额比 | 减少比例 |
1 | 2012年度汇缴应纳所得税额 | 4081 | 98.53% | -384 | 3697 | 99.10% | -9.41% |
2 | 其中:查账征收 | 4019 | 97.03% | -346.8 | 3672.2 | 98.44% | -8.63% |
3 | 其中:核定定率征收 | 62 | 1.50% | -37.2 | 24.8 | 0.66% | -60% |
4 | 2012年定额征收税额 | 61 | 1.47% | -27.6 | 33.4 | 0.90% | -45.25% |
5 | 2012年度总税额 | 4142 |
| -411.6 | 3730.4 |
| -9.94% |
(三)按现行政策和企业户数,测算2014年小微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
2014年市局虽没有单独下达所得税任务,但根据公共预算指标,我局要想实现目标任务,企业所得税必须要完成1500万元以上。1700万元就是我们所得税收入目标的底线。
1、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核定征收的税收影响
我局2014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共有285户,定期定额90户,核定应税所得率195户。
一是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定期定额征收的税收影响
按照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标准,倒推年定期定额所得税额低于2.5万(含2.5万元)的定期定额纳税人,都可以享受这一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我局实施定期定额的纳税人均适用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按之前的政策预计能征收所得税83万元(换算成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3/25%=332万元)。若实施减半征收,则预计征收所得税33.2万元(33.2=332×50%×20%)。相对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前,减征所得税49.8元(49.8=83-33.2)。
二是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税收影响
如果以2012年核定定率征收所得税占总税额的1.50%来计算的话,则2014年核定定率征收所得税为123万元(123=1700×1.50%)。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预计征收所得税49.2万元(49.2=123-123×60%)。相对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前,减征所得税73.8万元。
通过测算,2014年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预计核定征收所得税82.4万元(82.4=33.2+49.2)。相对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前,减征所得税123.6万元(123.6=49.8+73.8)。
2、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查账征收的税收影响
由表二可知,如果以2012年查账征收所得税占总税额的97.03%来计算的话,则2014年查账征收所得税为1956.46万元(1956.46=1700×97.03%)。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按2012年的减少比算,预计征收所得税1569.82万元(1569.82=1956.46-1956.46×8.63%)。相对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前,减免所得税686.64万元(1956.46×8.63%)。
综上所述,2014年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我局辖区纳税人减免所得税810.24万元(810.24=686.64+123.6)。
四、政策调整取向与强化征管指向相容性分析
(一)小微企业减半征收的规定
国家在2008年至2014年期间,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减低税率小微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外,又出台了一系列减半征收(税额减免)税收优惠政策。从以上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来看,国家是在不断放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年限和享受标准,特别是2014年又将减半征收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将享受时间延长到2016年底,并将享受的范围扩大到核定征收的企业,进一步扩大了优惠面。
(二)核定征收的办法与减半征收的矛盾
总局2008年出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在这个文件框架内,市国税局与地税局联合发文《十堰市国家税务局十堰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操作办法》(十国税发〔2008〕104号)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进行了进一步地明确和细化,主要措施是惩罚性核定。此举意在通过加重税收负担的方式,增强纳税人的危机感,而促使其健全帐制,我们认为这是一种反向激励。然而,国家出台小微优惠政策的目的:是通过减轻税收负担的方式让利于民,施惠于民,以此来扶持企业发展,这又是一种正向激励!而且宣传力度大,程序简化,便于操作,纳税人更容易接受。显而易见,在中央大政方针既定的情况下,再推行带惩罚性的核定征收办法,不仅有违中央政策,而且难以落实。
五、落实小微优惠政策的对策
(一)简化手续,切实落实优惠政策
结合总局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简化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报送手续,纳税人在预缴申报时,可以依据《关于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的规定,判定是否符合条件,自主申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可以以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所属行业栏目作为备案资料,同时取消此前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转变观念,实事求是,建立分类管理机制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是 为了让小微企业享受政策红利,因此税务机关应转变为完成税收任务而忽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辅导,要实事求是的服务纳税人,建立分类管理机制,具体就是根据小微企业的经营规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情况,结合日常管理,将小微企业分为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根据税收管理员能力和业务素质,实行同类事物,同一人员的专业化服务。
(三)依托信息,适时考核,强化政策落实监控
一是税收管理员依托ctais系统的纳税人预缴申报、年度纳税申报前后的财务报表、申报表,及时掌握纳税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所属行业信息,对符合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辅导其进行所得税优惠的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申报。二是组成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专班,强化政策落实监控。定时从ctais系统调取纳税人的申报信息,对小微企业享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予以公示,并结合我局制定的一系列税源管理办法对因我局税务人员的责任导致小微企业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