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63号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财税〔2015〕63号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9日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413yy.cn/a/25101016/299163.html

更多阅读

转发:中华中医药学会会议通知——中会学术〔2015〕046号

中会学术〔2015〕046号第十三次养生康复学术研讨会暨养生康复分会换届改选会议通知各有关单位、专家:为顺应大众健康保健事业蓬勃开展的趋势,推动中医养生康复事业的有序发展,促进中医养生康复优秀成果的整合和推广,加快中医养生康复

声明:《财税〔2015〕63号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为网友爱尾声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