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协议书
甲方(投资者):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理财者):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章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协议,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委托理财
1、甲方同意在协议有效期内将甲方自有的资金委托且仅委托乙方进行管理,并由乙方具体操作。
2、本协议有效期内,只有乙方有权利用甲方资金随时进行黄金网上交易。
3、委托期限一年,起始日期,截止日期。
4、双方确认,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该交易帐户内的资产及其收益的所有权归属甲方所有。
二、交易帐号
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黄金理财的帐号为,该帐户内委托理财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元[约合美元:]。
2、双方同意,以甲方支付帐户管理费当日,甲方帐户内的资产总额作为委托理财的期初资金。
3、甲方应在乙方确认其支付管理费当日将帐户交付乙方管理,甲方应当将帐户的操作密码直接告知乙方,确认乙方为帐户的独立管理人员。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将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在黄金网上交易市场内进行独立操作;甲方承诺不转移帐户内的资产,不参与或委托其他第三人参与帐户内的具体交易,不干预乙方的独立操作;但甲方有权在任意时间了解帐户内的资金状况,并可以向乙方提供参考意见。
三、委托理财的报酬及支付
1、双方约定,甲方应先将委托资金市值部分的5%作为管理费汇入乙方指定帐户。
2、双方约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甲方帐户原始资金(万元)每月增值不超过10%(元),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报酬。
3、双方约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甲方帐户原始资金每月盈利超过10%,甲方须支付乙方超出10%部分的50%作为劳务报酬。
4、双方约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甲方帐户原始资金每月亏损超过10%,乙方须支付甲方[]超出10%部分的50%作为赔偿。
5、双方约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甲方帐户原始资金盈利在负10%与正10%之间,甲方自己承担或享有。
6、双方约定,甲乙每月下旬结算一次,结算金额精确到十元,十元以下舍去不计。
7、结算后,双方应将当付款项在2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对方。若逾期,每逾期一日,应缴纳滞纳金千分之一。
四、提前终止
1、协议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甲方自该情况发生之日起提前终止本协议:
(1)、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单独变更委托帐户的操作密码;
(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转移帐户内的资产或对该资产设定质押;
(3)、甲方自行或者委托其他第三人对帐户内的资产进行交易或进行其他实际处理;
(4)、甲方帐户因为第三方原因无法进行实际操作,包括司法查封、行政冻结、强制平仓等情况;
(5)、由于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该帐号无法正常操作连续超过五个工作日的。
2、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的,乙方已经收取的预收报酬和浮动报酬不再退还;提前终止之日帐户内资产状况按照本协议第三款的规定计算,甲方还需另行向乙方支付的浮动报酬的,甲方应在本协议提前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
3、双方同意,由于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因为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或变更导致本协议实际无法履行的,本协议自动提前终止;双方根据提前终止之日帐户内的资产状况,按照本协议第三款的规定进行结算;除此之外,双方互相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特别告知
1、乙方承诺将秉承合理、谨慎、专业的原则,利用自身的优势和经验,尽自己的最大努力为甲方服务,并力争协助甲方使理财收益最大化。
2、甲方了解黄金投资存在风险;在享有委托理财产生的收益的同时,也将自行承担由于委托乙方进行理财产生的风险和亏损。
3、双方同意,由于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双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六、其他
1、双方确认,本协议书面记载的联系地址,系双方法律文件的送达地址;任何一方联系地址变更的,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任何一方按照对方本协议记载的联系地址或书面变更后的联系地址,送达法律文件的,无论该文件是否已由对方签收或拒收、退回,均视为已经送达对方。
2、双方确认,除本协议中的空格部分应作相应填写之外,其余在本协议任何部分进行的手写文字或条款,均不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作无效条款处理。
3、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且乙方确认甲方预付报酬到帐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5、双方对本协议约定的事项作出变更,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委托理财的金额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署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