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辩护词 刑事辩护意见书

辩 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依法接受石家庄市##区法院的指派,担任其被告迟##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罪名定性无异议。现就被告在本案中涉及量刑的法定减轻、从轻情节及酌定从轻情节,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迟##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迟##系聋哑人。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系聋哑人,所以,应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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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迟##有如下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迟##到案后能主动、如实的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对整个案件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帮助,且有积极的悔罪表现。

2、被告人迟##本次犯罪系初犯,同时也因其年纪尚幼、涉世不深,对法律的认识不足的情况下发生的。

3、从被告供述材料中可证实,被告迟##捐款后,认为对方让其“捐款”的行为,其实是在骗钱,对方也是承认了,在这种情况下,被告迟##因感觉上当受骗这才临时起意才实施所谓“处罚”对方行为,进而导致犯罪的发生,在被告的供述中我们也知道了,其被告迟##的目的是所谓的“处罚”对方一下而已,的确,方法也欠妥当,但是,被告迟##未预谋犯罪,属于临时起意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危害不大。

根据《刑法》的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所以,我们认为,作为被告方的所作所为,方法的确也欠妥当,但是,我们的刑法规定了并不是所有的被告均应受 到的应有的严惩的,从今天的庭审中我们也不难看出,作为被告人虽说是聋哑人,但是,其内心是善良的,出发点是好的,只是因不懂法律和本身其年轻无知等行为,才导致了犯罪的发生,故请求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根据刑法上述所确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依法从轻量刑,以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谢谢。

辩护人: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

赵琴茹律师

2012 年9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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